-1-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内容提要共同犯罪的问题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较为疑难复杂的问题,因此研究共同犯罪的问题对刑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在共同犯罪是既可能有部分人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全部都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共同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与共同犯罪相关的刑法理论也是我们需探讨的问题。比如单位犯罪、聚众犯罪、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结伙犯罪等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问题,认为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正是笔者要研究的。只有把共同犯罪与这些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弄清,才能更好地谈论共同犯罪的问题。关键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相对单个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主题数量上为多数的犯罪。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个人犯罪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上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大,能够实现某些但个人不可能完成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2-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敢犯的罪恶。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学说,我国学说通常是以主观上有无共同故意作为认定共犯的标准。即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其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只有一个符合犯罪主体要件,而其他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都是精神病儿,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投毒、爆炸、放火、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若其与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这些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只有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其二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例如单位共同走私行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制作贩卖淫秽品牟利罪,都可构成共同犯罪。其三,有责任能力自然人与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所谓的客观条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共同犯罪的成立应以两个以上的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为条件。共同犯罪行为有两层含-3-义,首先,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即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要件上是相同的,如行为人或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在同一犯罪中,某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应有之意。其次是指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相互联系的,相互配合的,这些行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考察构成体现出真正性质的作用,而不能孤立地考察某一行为人的行为。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者的行为都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各共犯者的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考察当然是犯罪行为,但如果单独分析每一个行为,并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如共同盗窃中的望风行为,如果仅就一个行为而言,并不能说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有将行为放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考察,才能说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即可以表现为作为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其一,共同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所谓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如王、李二人共同持刀抢劫他人而构成的抢劫罪;所谓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均实施了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的行为而构成的共同犯罪。其二,共同直接实行行为在这种场合,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如果发生了这种结果,每个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其三,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三)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在主观上,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4-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决定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构成共同犯罪故意,共犯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在意志因素上对本人的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也可以表现为有的希望有的放任的心态还可以表现为均是放任态度。二、共同犯罪的形成(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所谓的必要共同犯罪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共同犯罪,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武装暴乱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的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的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任意的共犯是指数人共犯构成了法律规定其主体为一人或者多人都可以犯的罪。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上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强奸、抢劫、投毒、爆炸、放火、贩毒、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限制。-5-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限制,是随便任意的。刑法中只对很小一部分犯罪的主体数量有特别的限制,对其他大多数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所以任意的共犯较为常见,此外,必要的共犯,因为以数人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聚众性犯罪中的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武装叛乱罪、组织性犯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所以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共犯形式是属于分则问题,单人犯罪是法律设定犯罪主体数量的标准情况或默认情况,相对于这种标准而言,数人共犯一罪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殊形态。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其他参加的已经分别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刑罚,直接依照本条对各犯罪人对号入座即可,适用总则共犯制度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有关规定。其他聚众犯罪也有类似的规定。(二)事先有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式的时间做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有事实行为犯罪以前。在着手实行之间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有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的共同犯罪的意思参加实行或提供帮助,则叫继承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是参加后的行为与现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是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6-(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持凶器刺杀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协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这几种共犯人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根据有关组织分工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法律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共有3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这种犯罪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人数众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构成集团。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的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3、目地明确。犯罪集团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7-责任。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共犯人的分类,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犯罪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共犯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大体而言,对共犯人的分类具有二个标准:一是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二是作用分类法,即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我国刑法就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进行的分类。将共犯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进行的分类。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并且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包括二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组织就是以其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的犯罪集团。领导就是策划、指挥。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标准,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标准,不能任意扩大或缩小主犯的范围。但是就首要分子而言有二种情况: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反过来,集团犯罪中的主犯一定-8-只是首要分子,还包括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样很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其他人实施的犯罪也是首要分子指挥、策划实施的。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分为二种情况处罚:一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人,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是对于没有组织、指挥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帮助犯,帮助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帮助,也可是不作为的帮助。在处罚上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产生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的作用。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时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的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事实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为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其中的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