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劳模住房第二批出售方案的通知一、购房条件为解决集团《劳模住房出售办法》(中平[2012]185号文)在职劳模与退(离)休劳模分房条件的差异问题,经集团研究同意,将《劳模住房出售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3款修改为:“获得省部级以下集团以上(含集团级)劳模、省部级以下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的退(离)休职工”。《劳模住房出售办法》的其他规定和《劳模住房出售补充规定》不变。即,离退休劳模与在职劳模在购买劳模小区住房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夫妻双方均未购买过90m2以上(含90m2)的政策性住房或集团内部分配的非政策性住房。二、销售办法本次销售依据各单位统计上报,并经集团审核的申购名单,由各基层单位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时间报送集团劳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按复核合格人数通过抓阄形式,将房源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分房办法,组织本单位分房并公示。三、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一)4月28日—5月10日,处理第一批分房遗留问题,经审核合格的购房职工,将名单下发到各单位。同时,各基层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审核退(离)休劳模职工的购房资格,并将审核合2格的劳模名单报送集团劳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二)5月13日—5月20日,集团劳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复核。(三)5月21日,抓阄选房。各单位先抓取解决第一批分房遗留问题,经审核合格后应分配的房源,再按照集团复核合格的各单位退(离)休劳模职工的购房人数,抓取各单位退(离)休劳模可分配房源。(四)5月22日—5月27日,各单位向集团公司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分房办法,按本单位已抓取得房源,组织本单位分房,并公示。(五)5月28日—6月7日,由各单位计算房款,报送本单位分房汇总表,通知缴款,签订认购书。四、住房售价劳模小区全部为高层住宅,设计、配套标准较高,而集团为体现对广大劳模的关心和感恩,决定劳模小区住房统一售价为3000元/m2,为此集团将车位及商业用房的销售收入全部补贴劳模小区建设,并补贴部分建设资金。该价格不包含天然气建设费、暖气建设费、封闭阳台费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及其他购房户应承担的税费。第一批已购房职工按预售单价2500元/m2缴款的,此次出售办法下发后,均按3000元/m2补足差价。3天然气建设费、暖气建设费、封闭阳台费用随此次交款时预收,具体计算标准随后下发。五、纪律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申购资格外,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附:劳模住房出售补充规定集团劳模住房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4月28日4附件劳模住房出售补充规定为妥善处理各单位在劳模住房申购资格审核中发现的,《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劳模住房出售办法》(中平〔2012〕185号)没有明确规定的个性问题,经劳模住房领导小组研究,现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夫妇任一方于2012年7月10日之前(不含,下同)被任命为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不允许申购劳模住房。在集团外任职的劳模职工配偶,离退休职工同样适用这一规定。所称“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集团组织部备案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且含副处级。二、2011年10月1日之前(不含,下同)离退休的职工按离退休职工条件申购;2011年10月1日以后(含,下同)离退休的,按在职职工条件申购。三、2012年7月10日之前,集团委派到合资、参股公司任职的职工按集团在职职工对待,允许申购劳模住房。由合资、参股公司委派到集团控股公司任职的不允许申购劳模住房。四、2012年7月10日之前,调出集团的职工不允许购买劳模住房。职工所获荣誉时间只追溯至调入集团之日起。五、2012年7月10日之前去世的职工不允许购买劳模住房。劳模购房合同必须由本人现场签订。5六、夫妇一方为农村户口的不允许申购劳模住房。2011年10月1日之前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可以申购劳模住房,2011年10月1日以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不允许申购。七、2011年10月1日之前结婚的职工可以申购劳模住房,2011年10月1日以后结婚的不允许申购。2012年7月10日前离异后单身的职工不允许申购劳模住房。离婚后又再婚的,离婚前的住房不论以何人名义购买,离异后归哪一方所有,与再婚后购买的住房合并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含90㎡)的可以申购。八、已购住房面积大于90m2的,不论是否竣工、入住均不得再申购劳模住房。九、内退职工、工伤休息职工视同在岗职工,但不再考核出勤率。十、荣誉及证件确认。所得荣誉以集团工会档案记载为准,结婚证以户口本或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为准,死亡证明以派出所开具的消户证明为准。荣誉证书姓名与身份证不一致的,以表彰当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十一、本次成功申购劳模住房的职工,以后不得再申购“政策性住房”或“集团内部分配的非政策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