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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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2020/2/10绪论交通运输法规的一般原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运输经营法律、法规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概述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1234第三章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5国际道路运输管理6第三章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7机动车维修管理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0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112020/2/10第三章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一节概述一、特征(一)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变动性的特征(三)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技术性的特征概述二、作用(一)保证交通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二)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加强国家对交通运输业的依法管理(四)协调交通运输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秩序概述三、性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国家部门法的分类上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包括一系列道路客货运输及运输相关业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国家依法实施交通运输管理的基础,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概述四、要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要件,包括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产生要件和执行要件。(一)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产生的必要条件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产生是法治的需要2.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产生是客观的需要概述(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执行的必要条件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内容必须实用2.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构成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三要素。3.严格按行政法治原则执行4.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概述(三)构成交通运输法规的要件(1)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属于要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2)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由有权的立法机关、有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有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制定的。(3)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内容(行政权利)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之内。概述(4)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规则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5)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如条例、规定、办法、意见、章程、实施细则等)表现出来。(6)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概述五、调整对象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调整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因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权与公民、法人、社会其他组织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以及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内部行政关系。概述六法规体系(一)综合性法规、规章(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章(三)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章(四)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管理规章(五)从业人员管理规章概述2020/2/10第三章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二节道路运输条例一、概述国务院2004年4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为国家的行政法规,是目前阶段道路运输管理的主要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二、运输经营(一)道路旅客运输1.申请旅客运输经营的资质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条例2.旅客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资质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基本知识考试合格。道路运输条例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实施程序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根据经营区域实施分级管理,(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条例(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跨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注意事项(1)应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2)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3)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重新提出申请。(4)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5.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旅客的义务道路运输条例(二)道路货物货运1.申请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条件2.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资质条件3.危险货物运输附加资质条件(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条例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实施程序(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先行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再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条例5.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旅客的义务(1)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2)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ꎬ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3)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4)托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道路运输条例(三)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1)加强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h。(2)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质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质量;客、货运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条例(3)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证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4)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5)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道路运输条例(6)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7)客、货运经营者应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8)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货运经营者应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道路运输条例三、运输相关业务(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资质条件(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道路运输条例(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条件(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道路运输条例(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道路运输条例(四)道路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实施程序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附送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先行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再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道路运输条例(五)道路相关业务经营者的义务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义务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义务。3.驾驶员培训机构义务详见P84道路运输条例四、国际道路运输(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运输条例(二)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实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道路运输条例(三)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国际道路运输国内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运输车辆,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按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条例(四)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外国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条例五、执法监督(一)执法监督管理(1)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3)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5)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道路运输条例(二)执法监督的执行(1)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2)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道路运输条例(3)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必须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4)发现车辆超载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5)发现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道路运输条例六、相关法律责任(一)未获得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责任(二)客货运输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三)道路相关业务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详见P87七、其他规定道路运输条例2020/2/10第三章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第三节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范围与管理原则(一)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范围(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2)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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