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培训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孙彦2011-12-16·北京中国软件联盟与正版化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孙彦中国软件联盟–中国软件联盟(ChinaSoftwareAlliance缩写为CSA)成立于1995年3月21日,是由北大方正集团、中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想集团、用友软件股份公司等企业发起成立的,是软件权利人组织。目前核心会员有30余家,包括勘察设计行业的天正公司、CAXA、浩辰等企业。–软件联盟的宗旨:旨在推进中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打击软件盗版、仿冒、非法拷贝等侵权行为,净化软件市场,维护软件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提前确认质量规格CSA主要活动全国范围内开展软件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大打击软件盗版的力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裁软件盗版等侵权行为;为其成员及广大软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参与立法和与政府沟通:中国软件联盟参与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及《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法律、政策制定工作。减少成本CSA参与软件正版化的活动参加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检查政府部门的正版化工作验收。作为软件权利人代表定期出席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九部委部际联席会议;多次与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合作召开推进企业正版化研讨会根据国家推进企业使用软件正版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企业软件正版化专家咨询组工作。承担软件正版化专家咨询组项目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孙彦软件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复制容易复制品的质量稳定复制成本低廉传播容易开发者对于他人复制很难控制*商品化软件的研发难度和研发成本都很高,擅自复制、擅自应用他人研发的软件是无偿占用软件研发者劳动成果的行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属性知识产权:是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之(Ⅷ)。计算机软件开发:是一种智力活动,其成果体现为:计算机程序+设计文档+使用文档计算机程序的核心权利:复制权、应用权计算机程序保护的探索专利法保护的困难:(1)根据专利法的原理,只能保护利用自然规律、逻辑法则所作出的创造发明,但不保护自然规律、逻辑法则本身。而计算机程序总是离不开算法,算法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数学公式,反映的是自然规律或逻辑法则,因而不能成为专利法保护客体,往往得不到申请资格。(2)一项专利的成立,必须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先决条件,而且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有明确的要求。虽然程序的研发是一种艰辛的脑力劳动,但大多数程序都未必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上述专利三性。有人估计具备专利三性的程序不会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一。(3)在申请一项专利时,专利制度规定必须把该项发明的思想概念彻底地公诸于世,很多软件研发者往往不愿这样做。(4)一项发明专利在批准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种审批通常要花一年左右时间才能完成。有时这种审批的时间还要长,很可能一项程序产品的畅销期已经过去,而其专利权尚未批下来。(5)计算机程序具有“不可见性”,专利机构对其是否具有专利三性的审查,实际上很难进行。WIPO-1978年《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给出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使用指导三部分。其中程序说明和使用指导其实就是计算机程序的相关文档资料。对受权利保护客体的唯一的实质性要求是必须具有原创性,即不是他人软件的复制品,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形成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应用、存放在计算机中或进行出租、出售等。权利保护期限为从首次投入使用后的二十年或从创作完成之时起的二十五年。WIPO-198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条约草案的实体部分条文只有6条,其中有对软件的定义,基本上同前述的示范条款中的定义相同。草案的核心部分是第四条,即参加该条约的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焦点是制止和制裁一切未经许可的复制、应用或销售行为。具体内容是:–未经软件所有者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软件的内容,也不允许任何人保存或复制尚未许可透露的软件,也不得为透露、保存或复制有关软件创造条件。这一条的实质是要求成员国对软件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不得利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复制他人的软件。这一条是要求成员国对软件提供版权保护。–不得利用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去制作与之(功能)相同的另一种计算机程序或程序说明书。这一条要求成员国为软件提供版权及专利两种保护。–不得把如上所述的仿制程序储存于计算机中,或用它来操纵计算机。这一条类似于专利保护。–不得为销售、出租、进出口或发放许可证的目的提供或保存非法复制、复印或仿制的软件。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成为主流1980年美国修订版权法,计算机程序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1985年6月日本修改《著作权法》,把计算机程序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明确计算机软件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1991年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欧共体颁布《保护计算机程序指令》,采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成为主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我国加入的相关国外法律法规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的最新文本是1971年修订后的巴黎文本,包含38个条款及1个附件。第1至第21条是实质性条款,第22至第38条是行政性条款。受限于历史条件,公约本身并没有也不可能明文规定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v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TRIPS协议包含73个条款,涉及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在许可证贸易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限制等;要求各缔约方向其他缔约方的国民提供各国之间过去已经签订的《巴黎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中所提供的国民待遇;提高了相关权利的保护水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下称“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1996)》(下称“WPPT”)。WCT包含25个条款,其中第1至第14条是实质性条款,第15至第25条是程序性条款。就内容而言,WCT包含了TRIPS协议已有和尚未包含的内容,成了使得伯尔尼公约实现现代化的补充性文件。相关国内法律法规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我国加入的相关国外法律法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最基本的法律。为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还有一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政府各有关部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5)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6)中国海关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7)电子工业部发布的《电子工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版权法律的客体版权/著作权(copyright):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于自己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法律的客体:版权法律关系借以产生的对象,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的权利。1、受保护作品的类型《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保护的作品。2、作品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要受到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软件条例》第4条规定,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软件条例》第6条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版权人的专有权利1、版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不同形式的作品,财产权形式可能不同。《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专有权利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注:对版权行使的限制,只能由版权保护法规本身来加以规定。2、对专有权利的限制(1)时间限制《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法》第21条详细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相关专有权利的保护期,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2)合理使用(fairuse)《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可合理使用。作品版权的产生和终止1、作品版权的产生尼泊尔公约和《著作权法》均规定,作品能获得本国版权保护的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1)本国公民或法人的作品;(2)首先在本国境内发表的外国人作品;(3)所属国同本国签有版权保护双边协议的或共同参加一项国际版权条约的外国人作品。注:法学界一般认为,作者某一思想已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就应认为作品已创作完成。2、作品版权的初始归属《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初始版权属于作者。由公民创作的作品,其作者是创作该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通过合同约定。3、作品版权的终止软件版权中的各项专有权利将由于保护期限届满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版权人也可以自动放弃自己对其软件的版权。计算机软件的可版权性《软件条例》第2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件条例》第3条规定,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软件条例》第3条还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版权人的传统专有权利专有权利作品版权人的传统专有权利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研发者身份,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包括署真名、署笔名、以及决定不署名的权利等。修改权:对程序代码或文档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前后顺序的权利。发行权:用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复制件的权利。复制权:以任何方式或者形式将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形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包括对程序代码的复制权和对文档的复制权。翻译权:对文档资料的权利;不过在计算机程序中也可能存在一些自然语言文字的片段,对于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