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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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核算作业员岗位维度培训《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目录供电营业规则总则供电方式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并网电厂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窃电的制止与处理附则《供电营业规则》是我国电网企业所属任何供电企业营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熟悉和掌握的重要工作规则,属电网企业营销工作纲领性文件。《供电营业规则》颁布实施日期为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本规则应当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按指标供电和用电国家对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实行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计划用电),电力生产及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力事业与其他国民经济事业相比,需适度超前发展。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名词解释高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我国的电力系统中按电压等级,电网可大体分为􀈯220kV及以上为高压和超高压电网,110kV及以下为配电网;其中:35—110kV为高压配电网,10kV为中压配电网,220—380V为低压配电网。第二章供电方式220千伏及以上高压或特高压输电网110千伏高压配电网10千伏中压配电网380伏低压配电网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名词解释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源的形式。单电源供电与多电源供电直接供电与由第三方供电单相供电与三相供电正式用电与临时用电供电方式按相数区分按电压区分按电源数量区分按用电期限区分按供电关系区分高压供电与低压供电第二章供电方式按供电回路区分单回路与多回路供电按计量方式区分高供高计与高供低计、装表与非装表按线路产权区分专线供电与公线供电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若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上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上时,原则上要求用户安装专用变压器进行供电,而不由公用变压器作为电源供入。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是指在中断供电后,为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而采取的不需要由电力做为原动力的应急措施。各行业根据其生产工艺及生产装置的具体情况,在专业设计规范中都有明确规定,如炼铁高炉的高位水池等第二章供电方式突然停电引起重大设备故障、人事故障、社会经济损失巨大和具有较大政治影响用户需备用、保安电源,通常一类、二类负荷需备用保安电源。备用电源:是指在供电设施部分发生故障或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生产过程正常用电而设置的电源。保安电源:是指在正常电源故障情况下,为保证用户重要负荷仍能连续供电和不发生事故而设置的电源。第二章供电方式1一级负荷分类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的。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如重大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等。3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如交通枢纽、重要通信等。4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单击此处添加段落文字内容第二章供电方式二级负荷分类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如造成较大设备损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打乱,需在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或大量减产者。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客户正常工作的,或公共场所造成混乱。三级负荷分类11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为三级负荷。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临时用电是指要求用电的申请者,为了某种短期用电的所需容量申请与供电企业建立的临时供用电关系。除新装与拆表销户外,临时用电不能办理任何变更用电事宜。第二章供电方式•双击替换图片•双击替换图片•双击替换图片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注解这里所说的趸售方式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的供电,而非指上级供电企业对下一级供电企业的电力输送。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章供电方式转供电的定义: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委托其供电的一种供电方式。转供电户与被转供电用户名应分属不同经济实体。营业受理业扩初堪用电检查三方签订转供电协议电费抄收电费抄收营业营业流程简图第二章供电方式例题1某冶炼厂在供电部门10kV配电线路上接用S11—500kVA变压器一台,计量点在高压侧,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5月抄见有功电量103226kWh,无功电量42140kVarh,另经供电企业允许,该厂向一村居民用电转供电,转供容量100kW,5月抄见有功电量9087kWh,请计算该冶炼厂5月基本电费和力率调整电费?(假设工业电度电价为0.4549元/kWh,基本电费电价为30元/(kWh.月)解答1、基本电费=(500-100)×30=12000元2、3、冶炼厂计费有功定量=103226-9087=94139kWh4、电度电费=94139×0.4549=42823.83元5、查表得该户力调系数为-0.15%,力调电费=(12000+42823.83)×(-0.15%)=-82.24元91.04214090871032261111cos22QPWW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十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出线4出线3出线2出线1重要负荷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生活区用电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新装用电是指要求用电的根据所需用电容量向供电企业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业务。增容用电是指原有用电户由于原协议的约定用电容量不能满足用电需要时,申请在原约定用电容量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新的用电容量的用电业务。本章节侧重于业扩工作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七条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1、供多少?是指供电企业根据用户报装用电负荷的大小来计算确定(批准)供电容量需要多少才是比较适宜。2、如何供?是指供电企业根据用户报装用电要求、用电性质、现场条件及网架结构和运行情况等相关信息来确定供电电压等级、选择供电电源、明确供电方式与计量方式等。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及办理所需手续。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名词解释用户的用电设备在某一时刻向电力系统取用的电功率的总和,称为用电负荷。第十九条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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