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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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MIPSUMDOLOR第一章卫生法律法规概述课堂目标1.熟记卫生法的定义、特征2.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效力等级。3.熟悉卫生法律责任第一节卫生法律法规的概念与特征卫生:为维护和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卫生法的定义: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方面的专门法律一、卫生法(Healthlaw)的概念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事件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Loremips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又称医务人员或护士,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其他中医、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01保障生命健康权利二.卫生法律法规的特征02紧密联系自然科学03融进大量技术规范04调整内容十分广泛05调节手段多种多样06反映社会共同需求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2.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3.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10.2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992.10.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8.2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9.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11.28)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1.宪法2.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它是以宪法和卫生法律为依据,针对某一特定的调整对象而制定的。4.地方性卫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授权或者未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和批准的有关医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5.卫生规章:它是卫生法律和法规的补充。6.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发布的有关本地区医疗卫生方面的法律文件。7.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8.国际卫生条约:这是指由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如《国际卫生条约》《麻醉品单一公约》。(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从性质上来看行政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从内容上来看人体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国家对医药卫生和事业宏观管理关系新生命科学技术应用对法律的挑战关系医药卫生资源配置关系(七)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的适用范围,即卫生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卫生法的时间效力1、卫生法的生效2、卫生法的失效3、卫生法的溯及力《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管理法》一百零六条本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颁布后某一时间生效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生效日期《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卫生法的失效1、新法颁布以后,相应的旧法即自行消失2、新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旧法废止《食品卫生法》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同时废止。3、试用期已过,与现行卫生政策不符卫生法的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是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可以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卫生法的空间效力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规、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卫生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陆、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部分。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生效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效。卫生法对人的效力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3、并不及于空间效力内的所有人,而是由法规自身做出某种特殊规定。二.卫生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分级第三极:行政法规第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一级(最高级):宪法第二级:法律第五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7)患者权利自主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生命科学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最活跃、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它将不断给医学发展以巨大的动力,使人类对自身生命现象和疾病本身的认识不断进入新的阶段。实践证明,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康目标的实现,归根到底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2006年10月7日,中南大学教授张功耀在互联网上发起了取消中医的征集签名活动,提出建议:告别中医中药;删除宪法第21条关于中医的内容,中医5年内退出国家医疗体制,回归民间;立即停止中医中药研究等这一签名活动得到了上万人的响应。网上万人签名取消中医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在对疾病的诊疗护理中,要正确处理中国传统医学和西方医学的关系。要认真学习现代医学,努力发展和提高现代医学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还必须努力继承和发展祖国传统医学遗产,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方法对其加以研究、整理、挖掘,把它提高到现代科学水平,使中西两个不同理论体系的医学互相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这是指卫生工作必须做到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使医疗卫生事业成为全民的事业。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卫生职能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颁布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办法和标准情况予以监察督导。药品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获得医疗权《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2、知情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3、决定权4、隐私权5、申诉权患者权力自主原则患者知情权案件1.与手术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2.与特殊治疗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3.与特殊检查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4.与尸体解剖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5.与病历有关的知情同意案件(五)卫生法律的规范作用1.为人们卫生行为提供引导作用2.卫生行为评价作用3.卫生教育作用4.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六)卫生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阶层效力相同,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机关或同阶层)新法优于旧法四、卫生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特定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seddoeiusmodtemporincididuntutlaboreetdoloremagnaaliqua.Utenimadminimveniam,quisnostrudexercitationulla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构成的,在每一个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中,不管缺少了其中哪一个要素,卫生法律关系都无法产生和继续存在。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seddoeiusmodtemporincididuntutlaboreetdoloremagnaaliqua.Utenimadminimveniam,quisnostrudexercitationulla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卫生法律对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卫生法律规定的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radipisicingelit,seddoeiusmodtemporincididuntutlaboreetdoloremagnaaliqua.Utenimadminimveniam,quisnostrudexercitationullamcolaborisnisiutaliquipexeacommodoconsequat.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行为3、物4、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了权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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