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由镐京(今陕西西安)东迁至洛邑(今河南洛阳),史称“平王东迁”,由此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的东周时期。东周时期被分为春秋(公元前7770年~公元前476年)和战国(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两个时期。•春秋战国来源于春秋和战国两部分,在中国上古时期,春季和秋季是诸侯朝觐王室的时节。另外,春秋在古代也代表一年四季。而史书记载的都是一年四季中发生的大事,因此“春秋”是史书的统称。而鲁国史书的正式名称就是《春秋》。传统上认为《春秋》是孔子的作品,也有人认为是鲁国史官的集体作品。据台湾著名学者南怀瑾的解释,春秋意指春去秋来,以编年体形式记录史实。•而战国的来源是《战国策》,是国别体的史书,作者是西汉的刘向。第一节社会变迁与法律思想的变化•一、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变迁•二、“百家争鸣”中的主要法律思想及其学说•(一)儒家的法律思想•(二)墨家的法律思想•(三)道家的法律思想•(四)法家的法律思想经济上:铁犁牛耕的推广→生产力发展→私田出现→井田制瓦解政治上:•礼崩乐坏•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宗法制日趋衰落•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已名存实亡。•朝觐制度、命官制度、世卿世禄制度已经名存实亡。•诸侯不朝,大夫不贡,诸侯尊大,爵位自封,周天子事实上已经成为强大诸侯的附庸。诸侯开始越级使用天子专用的礼乐鲁国的季氏甚至敢越级使用天子的礼乐,所谓“八佾舞于庭”。(按照周礼的规定,只有天子才能用八佾,诸侯使用六佾,卿大夫用四佾,士用二佾。)孔子发出感慨:“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春秋五霸是指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战国七雄是指齐、楚、燕、韩、赵、魏、秦。•长平之战(赵VS秦)•长勺之战(鲁VS齐)•邯郸之战(赵魏楚VS秦)•……思想文化上:•百家争鸣•私学兴起•学在官府→学在民间儒家学派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最大的学派。儒家的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孔丘,战国中期的孟珂,战国后期的荀况。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孔子曾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孟子最大的贡献是将孔子的“仁”运用于政治,提出了“仁政”这一概念,仁政就是要求统治者为政以“仁”为本,对民以教化为主,对己自尊自立。孟子的仁政思想包括:第一,人性善。第二,民贵君轻。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第三,兴教化。王道是以德(理)服人,实行仁政者;霸道是以力(法)服人,实行法治者。主张王道,反对霸道。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荀子的主要观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儒家学派是入世的学派,解决社会问题的药方是“恢复礼治”,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儒家基本的法律观点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儒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学,是世俗的儒学;第二阶段是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儒学,儒学与政治合作;第三阶段是以朱熹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儒学哲学化、教条化。儒家的法律思想•1、“为国以礼”•2、“为政以德”•3、“为政在人”直躬父窃羊案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很坦率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他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其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据《论语·子路》)孔子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法家学派•法家是春秋战国时的一个重要学派。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等人。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到了战国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法家代表的是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是一种进步势力。他们要求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为地主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在思想上,以加强君权,实行法治为其基本主张。•法家的政治学术思想概略的讲,主要有以下内容:•1、奖励农耕,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2、因时变法,整饬法令,设立在官府,布之于百姓。3、厚赏重刑,执法严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君主谨守主道,用刑名之术考核群臣,操持赏罚二柄。5、君主独占权势之位,高度集权,君临万民,权力无限,超越于法令之上。法家的法律思想•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3.“法”、“术”、“势”。儒法学派差异学派强调内容实施方式特点目的渊源儒家礼义伦理道德教化以理服人王道礼治中礼义法家法治制度法律刑罚以力服人霸道礼治中礼仪墨家的法律思想•1.兼爱•2.尚贤•3.尚同墨家学派•墨者多来自社会下层,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教育目的,“孔席不暖,墨突不黔”,尤重艰苦实践,“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以裘褐为衣,以跂蹻(草鞋)为服,日夜不休,以自苦为极”,生活清苦。墨者可以“赴汤蹈刃,死不旋踵”,意思是说至死也不后转脚跟后退。墨者中从事谈辩者,称“墨辩”;从事武侠者,称“墨侠”。墨者必须服从钜子的领导,其纪律严明,相传“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吕氏春秋·去私》)。例如钜子腹朜的儿子杀了人﹐虽得到秦惠王的宽恕﹐但仍坚持“杀人者死”的“墨者之法”。•按墨家的规定﹐被派往各国做官的墨者,必须推行墨家的政治主张;行不通时宁可辞职。另外﹐做官的墨者要向团体捐献俸禄﹐做到“有财相分”。当首领的要以身作则。•墨家是一个有领袖、有学说、有组织的学派,他们有强烈的社会实践精神。墨者们吃苦耐劳、严于律己,把维护公理与道义看作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墨者大多是有知识的劳动者。道家学派•道家以先秦老子、庄子关于“道”的学说为中心的学术派别。道家之名,始见于西汉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称为“道德家”。《汉书·艺文志》称为道家,列为九流之一。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思想。在庄子前或同时,有杨朱的“全性葆真”说,宋钘、尹文的“情欲寡浅”说,彭蒙、田骈、慎到的“弃知去己”说,都同道家思想接近,有称之为道家别派者。•道家学说以老庄自然天道观为主,强调人们在思想、行为上应效法“道”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不尚贤,使民不争”。伦理上主张“绝仁弃义”,以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与儒墨之说形成明显对立。其后,道家思想与名家、法家相结合,成为黄老之学。为汉初统治者所重。到汉武帝独尊儒术,黄老渐衰。同时,道家思想流入民间,对东汉末年农民起义运动中道教思想的产生有所影响。道家的法律思想•1.“道法自然”•2.“无为而治”第二节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一)郑国的“铸刑书”(二)邓析造“竹刑”(三)晋“铸刑鼎”(四)楚作“仆区”和“峁门”之法•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了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此其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十二铜表法VS“铸刑书”•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邓析是郑国的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政治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当政者杀害,但“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正式的法律。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汉书·刑法志》应劭注曰“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因以名之也”。蒐,春猎之意,当时凡重大政事,皆行蒐礼。此法未公布。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左传·文公六年》记载,赵宣子“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大师阳子与大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制定的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的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强烈的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茆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茆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茆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輈(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注释:輈-zhou,车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公布成文法的意义•首先,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秘密状态,摧毁了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使法律走向公开,开创了我国法制改革与建设的新纪元,成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旧贵族的“礼治”、“人治”传统,限制了他们的等级特权,动摇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政治基础,确立了新兴地主阶级早期代表所倡导的“法治”原则,是法制改革与建设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新兴势力的巨大胜利,为新的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是对传统社会秩序,包括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否定。同时也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反映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瓦解,促进了封建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否定了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