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制度(PPT-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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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慕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有如下作用:•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件。•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三、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c产出资的总额。•1.资本法定。•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四、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公司经理•五、公司终止制度•1.公司破产。•2公司解散。•(l)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令关闭或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第二节证券与保险法律制度•一、证券法•(一)证券法及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l日正式实施。该法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证券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证券发行•1.证券发行方式。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也称私募发行,是指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对象发行的行为。《证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2.证券发行管理制度。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行政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3.发行保荐。2003年12月28,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4.证券承销。•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承销业务有代销和包销两种。•(三)证券交易•1.交易条件。•2.交易方式。•(1)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2)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3)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四)证券上市•(1)上市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暂停和终止上市。上市公司丧失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到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债券上市。•(1)上市条件。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2)暂停和终止上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二、保险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保险可以进行如下分类:•(1)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2)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3)按照保险实施范围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4)按照保险承担的责任次序,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2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193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修正。•(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概念。•2.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3.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第三节信托法律制度•一、信托概述•(一)信托的概念、特征•1.信托的概念和特征。•信托的基本特征:(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4)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信托与委托的区别。•(1)当事人数量不同。•(2)财产所有权变化不同。•(3)成立的条件不同。•(4)名义不同。•(5)权限不同。(6)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二)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信托的设立•(一)信托的形式•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1)知情权。(2)管理方法变更权。(3)撤销权。(4)解任权。•(二)受托人•受托人必须修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三)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拿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没有行为能力限制。•受益人有权获取信托所产生的收益。•信托财产具有如下性质:•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1)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2)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3)经受益人同意;(4)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概述•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设权证券。•7.票据是债权证券。•二、票据的功能•(一)汇兑作用•(二)支付与结算作用•(三)融资作用•(四)替代货币作用•(五)信用作用•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四、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1.票据权利的取得。•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3.票据权利的消灭。•五、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一)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请求法律保护。•(三)提起诉讼第五节破产法律制度•一、破产法概述•2006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还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二、破产的申请和受理•我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启动上采取申请主义原则。•(一)破产申请人•1.债务人。2债权人。3清算人。•(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开始的法律效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禁止个别清偿。•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4.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5.解除保全,中止执行。•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三、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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