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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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学第一讲房地产法绪论一、房地产与物、estate二、房地关系三、房地产的特征四、土地的基本问题五、房地产法与物权法六、房地产法律体系一、房地产与物、estate房地产在物的分类体系中的定位一、房地产与物、estate房地产在物的分类体系中的定位房地产与estate并非对称的概念二、房地关系房屋与土地为两个独立的物二、房地关系房屋与土地为两个独立的物房屋与土地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从实物形态看;2、从权属关系看;3、从价格构成看;4、从处分方式看。二、房地关系房屋与土地为两个独立的物房屋与土地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从实物形态看;2、从权属关系看;3、从价格构成看;4、从处分方式看。房地分离vs.房地一体三、房地产的特征永久性三、房地产的特征永久性固定性和安全性三、房地产的特征永久性固定性和安全性特定性三、房地产的特征永久性固定性和安全性特定性必要性和供给有限性三、房地产的特征永久性固定性和安全性特定性必要性和供给有限性资本价值四、土地的基本问题土地的分类《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地。四、土地的基本问题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四、土地的基本问题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公益用地和私益用地四、土地的基本问题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公益用地和私益用地土地所有权属四、土地的基本问题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公益用地和私益用地土地所有权属思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四、土地的基本问题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公益用地和私益用地土地所有权属思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土地的集中所有和分散利用五、房地产法与物权法房地产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又调整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具有复合性。物权法既调整动产法律关系,又调整不动产法律关系,但以后者为重。房地产法与物权法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六、房地产法律体系《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二讲农村土地问题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二、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三、农村宅基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1988年修宪(第10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198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0年国务院出台《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只解决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而没有解决、之后也没有颁布新法规解决集体土地转让问题。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删除了原第二条第四款(即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改为“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43条确立了进行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原则,农村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再用于建设目的第63条确立了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原则。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耕地流失?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耕地流失?用途管制是对私权的限制,而不是取消私权用途管制制度恰恰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保障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耕地流失?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土地兼并?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耕地流失?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土地兼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生存发展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耕地流失?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土地兼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生存发展赋予农民完整土地所有权的意义:以九星为例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赋予农民完整土地所有权的意义:以九星为例上海闵行区九星村位于上海西南,全村人口近3800人;上世纪90年代初,全村劳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全村土地在被征用2600多亩后,最后只剩下1600亩。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赋予农民完整土地所有权的意义:以九星为例如今的九星成为了华东地区最大的市场村;九星综合市场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营业用房1万多间,分设22个专业区域,经营500多个大类10万多种商品,年营业额超过100亿元;2005年,九星村实现收益3.3亿元,净利润1.8亿元,缴纳国家税款8500万元;2005年,九星村被评为“中国十大名村”,2006年又被命名为“中国特色村”,它的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恩富也被评为2004年“全国十大杰出村官”之一。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缺陷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有偿出让现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转制度的形成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耕地流失?允许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是否会导致土地兼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民生存发展赋予农民完整土地所有权的意义:以九星为例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一项研究表明,某省11个县1992年的200个最大用地项目中,属于公益事业的仅占42项,占21%,属政府机关的10项,占5%,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148项,占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项,占18%。截止2003年2月底,国土资源部清查各类开发区6015个,这些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54万平方公里,大大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据十个省(市区)的统计,在458.1万亩园区实际用地中,未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占68.7%。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费的组成:土地补偿费农民集体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青苗补偿费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问题一: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问题二: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问题三: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问题。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德国的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包括:土地和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营业损失以及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标准:(1)土地和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的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上投资可获得的同等受益。(3)征收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的补偿标准。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美国的征收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包括: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损失以及因征收而导致的邻近土地经营者的损失。财产损失补偿标准:财产的现有价值和该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格。补偿数额依他们各自的所有权来确定。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导致耕地大量流失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导致耕地大量流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存在误区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补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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