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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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一、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提高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目标任务目标任务:凡属本镇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合作医疗。要求各村(居)入户调查登记造册率达100%,参合农民信息采集完备率达100%,农民参合率以户为单位达80%以上。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医办),由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并成立镇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同时,镇政府还设立了黄田镇合作医疗报账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镇卫生院,中心主任由卫生院院长兼任。各村(居)也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医组),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两委成员、乡村医生及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本村的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村(居)委会主任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动员、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干部在这次工作中起带头表率作用,带头实行新型农村合2作医疗制度,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四、方法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5月28日至6月18日)。做好宣传发动,并把它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1)召开动员会:各村(居)可视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农村合作医疗动员会议,动员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印发宣传资料:各村(居)可印发《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标语》等资料到各家各户,力争宣传单入户张贴率达100%。(3)办宣传栏、黑板报:利用镇政府、镇卫生院和村(居)委会的宣传橱窗或黑板宣传栏进行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每个月或每季度结合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政务、村务公开,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救助等情况,特别要注意公布政府扶持配套资金投入情况、参加合作医疗受惠例数情况、资金使用监督情况,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消除怕吃亏的思想顾虑。另外,在交通要道旁张挂宣传农村合作医疗标语横额,并在镇卫生院收费处等地方张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措施,让农民感受参加合作医疗的实惠,吸引农民积极参加。2、入户调查阶段(时间:5月28日至6月5日)。从5月28日开始安排全镇干部职工分为18个工作队深入各村(居)进行入户调查,并积极向村民散发合作医疗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外出人员,要配合村两委通过其家人、亲戚、邻居、朋友等100%取得联系,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对话,详细说明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种优惠措施,动员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把入户调查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反馈给镇合医办,由3镇合医办进行收集汇总并向县合医办反馈。3、缴费工作阶段(时间:5月28日至6月18日)。缴费工作与宣传工作同步进行,贯穿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出县外务工人员等)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合作医疗从2007年7月1日正式启动,2007年向农民的筹资额为每人一次性缴费15元(其中2007年7月至12月缴费5元,2008年年缴费10元)。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合医组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缴费工作在2007年6月18日前结束。个人缴费发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村合医组将收缴的参加合作医疗基金在3个工作日内缴到镇合医办,镇合医办必须在2007年6月20日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账户,并将开户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收入凭证交给县合管中心。从2009年起,按自然年度运行,一年为一周期。其中农村计生“二户”(指放弃再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在镇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并及时转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五、保障措施1、资金的分配和使用。(1)风险基金:原则上从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集基金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出现基金缺额。风险基金的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2)住院医疗基金:年度筹集基金总额扣除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农民在镇、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县级以上4或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3)起付线和封顶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次住院的医药费用,在起付线以下和封顶线以上的均由个人负担。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一次住院报销补偿总额或当年多次住院的个人累计报销费用超过3万元的,以3万元计算。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封顶线标准如下:机构级别类别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起付线(元)100300800封顶线(元)300003000030000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计算补偿金额的医疗费用范围补偿比例(%)可补偿金额(元)乡镇级(县内)101元起7030-30000县级(县内)301元起5530-30000县外或县级以上801元起4030-300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可补偿金额低于30元,均按30元给予补偿。在县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在非营利性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用,一律参照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应缴期限内未按规定缴纳个人合作医疗5基金,不能享受相应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补偿待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户口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合管组应在30日内报告镇合医办,镇合医办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到县合医办办理注销等手续。2、强化监督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由镇人大、纪检委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本镇合作医疗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镇、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季度向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审计制度,在公开栏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3、强化考核与奖惩。镇政府组织对全镇合作医疗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政府予以表彰。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有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违反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等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惩处办法参照《古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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