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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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破产流程:破产申请▲破产受理▲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债权申报▲受理法律效力▲债权人会议▲宣告的效力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界限▲破产清算破产终结▲重整▲、和解▲某企业是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算组——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15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受理5日内送达5日内送达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5日内通知公告债权人裁定不受理,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5日内《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受理法律效力1.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2.债务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义务。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6.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债权申报1.债权申报申报期:30天-3个月,由法院具体确定,从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申报人:债权人(包括未到期债权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等申报内容: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相关证据——书面材料2.债权确认管理人登记造册,审查,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妥善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1)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2)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会议组成人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负责人:主席一人,召集、主持债权人会议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选任机关,不超过9人)▲召开时间:第一次——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其他——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参加人员:债权人、代理人、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列席人员: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人职权:第61条议事规则: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重整制度债务人或债权人人民法院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申请重整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符合规定,裁定重整公告重整期间裁定重整重整程序终止▲6个月内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30日内表决30日内10日内,申请批准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公告执行终止▲执行完毕破产程序终结直接《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制度债务人直接破产受理后,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和解协议草案符合规定,裁定和解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终止和解程序,公告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通过裁定认可不通过裁定不认可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执行破产程序终结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宣告破产破产宣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财产变价《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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