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神学概论之4 基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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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位格与工作(基督论——第六个论)(一)基督的位格(二)基督的工作(一)基督的位格•第一章基督的圣名•第二章基督的本性•第三章基督的身分第一章基督的圣名•圣经里面曾用各种名字来称呼基督;有些指他本质上的“存有”(essentialbeing),有些指出他的“本性”;有些表示他的“身分”,有些表示他的“职分”。他被称为“神子”、“人子”、“荣耀之主”、“弥赛亚”、“中保”、“主”、“先知”、“祭司”、“君王”等。•一、耶稣•希伯来文中意即“拯救”。约书亚(书1:1);撒3:1中“约书亚”,与拉2:2所记的“耶书亚”一名相同。•旧约有两个约书亚可以特别作为耶稣此圣名之预表:首先是嫩的儿子约书亚,他预表耶稣是领导他百姓的君王,使他的子民能胜过仇敌,并带领他们进到圣地;其次,就是撒3:1中所提到约撒答的儿子约书亚,他预表耶稣是至高的大祭司,是担当他自己百姓罪孽的。•二、基督•“受膏者”。君王与祭司都要受膏。先知被膏只记载了一次(王上19:16)。•当时抹用的膏油也即表征“神的灵”(赛61:1)。膏油膏抹有三个要素:•(1)任命职分;(2)在受膏者与神之间建立一种神圣的关系;•(3)神的灵浇灌领受职分的人(撒上16:13)。•基督从永世就已由神所设立并受此圣职,但从历史来讲,他则是在圣灵感孕时才蒙神所膏(路1:35),也在此时领受圣灵,尤其是在他受约翰之洗时特别蒙神所膏。因耶稣有神的圣灵充满,蒙神所膏,所以他能完成神救赎的大工。第一章基督的圣名•三、人子:•耶稣基督的人性,而且常与他受苦受死的经文有关;•荣耀再临的审判主(但7:13;太16:27,28)。•四、神子•“神子”的名字曾用于以色列国度,曾用于所应许大卫家的君王,用于天使,也曾普遍地应用于一般敬虔的子民。耶稣基督被称为神儿子的时候,常有不同的含意。•(1)在基督降生的意义上,这个名字特别指出耶稣人性的真正起源,乃是神自己超然的工作,尤其是指圣灵的工作。•(2)在基督的职分,或是他作弥赛亚的意义上,这个名字却总是指他的职分,不是指他的本性。弥赛亚时常被称为神子,或神的子嗣,或神的代表。•(3)在三位一体的意义上,这个名字也表示三一神之中的第二位。这是此圣名所表达的最奥妙的真理。很可能耶稣自己用此圣名来称呼他自己时,就是含着这个特殊的意义(太11:27,14:28—33,16:16,21:33—46,22:41—46,26:63)。有些经文中也同时含有弥赛亚职分的意义。第一章基督的圣名•五、主•新约圣经以这个圣名来称呼基督耶稣时,也有数种含意。•(1)某些地方用此名称不过是表示一种尊称(太8:2有一个长大麻疯的来拜他说,主若肯,必能叫我洁净了。20:33他们说,主阿,要我们的眼睛能看见。),与“夫子”的意义相似。••(2)另有些地方表示他是有权威的主人,并不含有任何“神圣”的性质,也不意指基督属灵的权柄(太21:3若有人对你们说什么,你们就说,主要用它。那人必立时让你们牵来。24:42所以你们要儆醒,因为不知道你们的主是哪一天来到。)。•(3)最后,有些经文中用到此圣名时,却极其明显地表示基督至高的身分,他无比的属灵大权,也表明他就是神自己。尤其是在他复活之后,这个圣名也表示基督是教会之主、教会之首的这个事实,虽然有时在耶稣复活之前,他被称为“主”时也早已有了相当的含意(太7:22当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阿,主阿,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路5:8西门彼得看见,就俯伏在耶稣膝前,说,主阿,离开我,我是个罪人。)。第二章基督的本性•一、基督二性的特质•圣经清楚地教导我们说:在神与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然而也特别指明这位中保有两个显然不同的本性:即:“神性”与“人性”。这是极伟大敬虔的奥秘,就是神在肉身显现(提前3:16)。我们称此为奥秘,是因为在圣经的启示中这样说,而且也是因为在旧约中神没有将这奥秘显示给人;称这事为奥秘也表示这是人所不能完全领悟的。至今我们还未有一个最合宜的答案,能同时指明基督二性清楚之分别,同时又能指明他位格的合一。然而圣经却特别令我们承认基督的二性。•1、基督的神性(不详细讨论)•2、基督的人性(不详细讨论)何谓人性(humanity)?•圣经所指的人性,应该是指那完整的人性,就是神起初所创造的亚当和夏娃的人性,也就是说,还没有犯罪以前的亚当和夏娃的人性才是真正的人性。第二章基督的本性•一、基督二性的特质•3、基督二性的必须•基督若不同时是完全的人,完全的神,他就不能作全人类的中保。他必须是人类中的一员,才能代表罪人来完成他救赎大工,献上赎罪祭,所以他必须取有人的形象,获得人性,不但要有人的魂与体,而且也要有人的弱点,而且也要有跌倒的可能。惟有这样一位有真实人性的中保,亲自体验了人类的苦难,并胜过了各种试探,方能体恤人类的痛苦患难,以及人类所遭遇的试探(来2:17、18,4:15—5:2),如此,他才能作那些跟随他的人之完美的榜样(太11:29;可10:39;约13:13—15;腓2:5—8;来12:2—4;彼前2:21)。同时他也必须是无罪的,因为一个有罪而被定罪的人,绝不能为其他的罪人赎罪(来7:26)。•他也必须是完全的神,如此他成为赎罪祭献上,才有无限的价值,才能承受神的忿怒;也就是说,因为他所作的救赎有无限的功效,所以他能拯救众人脱离律法的咒诅,并叫他救赎的果子临到众人(诗49:7—10,130:3)。第二章基督的本性•二、基督位格的合一•教会于公元451在迦克墩大会(CouncilofChalcedon),再次推出尼西亚的教义,并发表信经(creed)说明:•我们应当承认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一位不变的圣子,在神性和人性中都同样完全,衪有一个理性的魂和身体,在神性中与父共质,在人性中与我们有相同的本质。衪凡事与我们相同,只是没有罪;就神格而言,衪在万有以先为父所生,就人性而言,在末后的日子,为了我们和我们的救恩,同样的这一位,被人“怀了神”(Theotokos),由童女马利亚所生。同是一位的基督、圣子、主,和独生子,在两性中被认识,两性不混乱,不改变,不划分,不分离,两性的不同不因联合而消失,在一个位格(prosopon,指神-人的联合是只有一个位格)和一个联合(hypostasis,指道与肉身联合是只有一个性质/本质)之中,两性的本质被保存而结合,没有被分开在两个位格之中,而是同样一位圣子、独生子、神圣的道、主耶稣基督,正如古时的先知和耶稣基督自己教导我们关乎衪自己的,也符合我们教父传下来的信经。•这是我们今天最正统的基督论第二章基督的本性•二、基督位格的合一•1、同一位格中有二性的教义•中保基督只有一个位格,这个位格即那位不变的神的儿子。在道成肉身这件事上他并没有改变而成为属于人的人格,也没有暂时取用了属于人的人格;他只不过是采取了人性,这个人性并没有完全发展为独立的人格,却是以神儿子的位格变成人的样式。这位基督只有惟一的神性的位格,从永恒到永恒就有了神性,现在却采取了人性,故他因道成肉身而有了二性。在他采取了人性之后,中保的位格不单有神性,而且也有了人性,所以也被称为神人二性,他现在是“神——人”(God-man)。然而他仍是独一的位格,却据有了人性与神性两者所有最基本的特质。他虽只有一个自我意识,但他同时也有神性与人性的意识,以及神性与人性的意志。•2、圣经对于基督位格上合一的明证•假如基督真有双重的人格,我们自然会在圣经中找到迹象,然而我们却看不到一丝形迹。圣经总是给我们看到只有一个位格在讲话,不论所讲的是出于人性的意识或神性的意识,但讲话的人只有一位(参看约10:30,17:5;比较太27:46;约19:28)。在神人二性之间并没有轮流使用“我”与“你”,但圣经论到三位一神的位格之间的分别时却有“你”、“我”之别(参约17:23)。有时,属于人的属性以及行动会归于一位有神圣名号的人(徒20:28;林前2:8;西1:13、14)。有时,属于神的属性与行动也会归于一位只有世人名号的人(约13:13,6:62;罗9:5)。第二章基督的本性•二、基督位格的合一•3、一位二性(TwoNaturesinOneperson)合一的结果•神的本性既不能改变(immutable),那么道成肉身也就自然不会有任何性质上的改变。然而因基督二性合一的结果,就有了三层的交互作用。•(1)属性或特性的交互作用•这意思就是说:道成了肉身之后,神性与人性的特性同时变为一个位格的特性;因之可以用于同一个位格身上。这个位格可以是“全能”、“全知”、“全在”等;但同时也可被称为忧苦之子,也可能在“知”的方面受到限制,也可能有属人的需要与痛苦。•(2)施行工作的交互作用•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基督救赎的大工,是基督合一的位格所实施的工作;也可以说:是基督二性合作所成就的;更可以说:神性人性都有特别的大能;由于工作施行时的交互作用,结果就可以说:基督所完成的大工,是不能分开的,是合一的一个位格所执行的。•(3)恩荣的交互作用•基督的人性在道成肉身的瞬间就包含极丰富荣耀的恩赐。因此他的人性因与神性联合,也就分享了神的恩荣,甚至于成为我们崇敬祈祷的对象。不但如此,基督的人性也取得了圣灵的恩赐,尤其是他的智、意、力,远超过任何受造者的智力。第二章基督的本性•三、关于基督的教义之某些错误的教训(不讨论)•1、完全否认基督神性的实际•2、完全否认基督人性的实际•3、否认基督二性的完整性•4、否认基督位格之合一:涅斯多留派(Nestorians)•5、否认基督之二性•犹提乾派(Eutychians)则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论到基督的二性时,将之融合成一种“第三本性”(thirdnature),既非人性也非神性。有时似乎是神性将人性完全吸收了。路德宗的基督观很近似此派。第三章基督的身分一、降卑的身分•包括两点:他把属神的尊荣,即宇宙至尊统治者的身分放下,并取得人性,有了奴仆的形状;同时他虽是至高的赐律者,却甘愿服在律法的要求与咒诅之下。分为以下数个阶段:•1、道成肉身与基督降生•道成肉身时神的儿子成了肉身,在他的神性之外,又取得了一个完全的人性,包括身体与灵魂。神的儿子取得了人性并不一定是降卑,然而他取得了人的“肉身”却大大地降低了他的身分,就是说,人性自人类堕落之后,已有了软弱,服于痛苦和死权之下;基督虽无罪,但他取得了这样的人性当然也降低了他的身分。•“基督的人性是由童贞女马利亚被圣灵的能力荫庇,怀孕而来,并不是由于人。”这个教义是基于以下的经节:赛7:14;太1:20;路1:34、35。圣灵的工作与基督降生的关系是双重的:(1)在马利亚的怀中圣灵使她有了基督的人性的孕;(2)圣灵在基督人性的开始时就使其成圣,因之一直没有受到罪的玷污。第三章基督的身分•一、降卑的身分•2、基督的受苦•基督的一生就是受苦的一生。万军之主有了奴仆的生活;无罪者活在因罪而受咒诅的世上。从撒但的多方攻击,仇敌的各种逼迫,以及他自己百姓的不信,他都伤心难过。他的孤单也无人了解,他的责任极其重大;他真正的痛苦远超过肉体方面的不适或痛楚;他所受的苦乃是心灵的忧伤以及为罪担忧的重压。因他的完全与公义,因他的圣洁与真实,使他所受的苦远超过我们所能计数,所能想象。无人能象耶稣一样感到罪恶的痛苦、忧伤与可憎。耶稣基督所受的试探,也是他所受的苦,而且是很深的痛苦。惟有领受了人类的痛苦,他才能成为同情体恤我们的大祭司,能够安慰那些受试探的人(太4:1-11;路22:28;约12:27;来2:18,4:15,5:7-9)。•3、基督之死•当我们在此提到基督之死时,我们的意思只是指他肉身之死。基督不是由于意外而死,也不是被人谋杀而死,却是受到人的律法判决而死。这一点非常重要,正因如此,他被算为罪犯之一。更有甚者,他受到罗马判官的审判一事,也非常重要,因为罗马律法代表当时最高的法律,而且也是以神的名字来执行律法,似乎是神所亲自设立而赐福的律法。不但如此,基督之死,乃是钉死,不是杀头,也不是被众人投石打死,这一事实也含有特殊的意义。他受到了罗马式的刑罚,所以被认为是最可憎的罪犯,是人类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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