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范围(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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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名词解释:1.再保险:再保险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2.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3.近因: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4.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再保险。5.投机风险:投机风险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6.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7.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8.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9.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带来收入减少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10.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国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1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2.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13.保险密度:是指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14.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15.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16.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7.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18.履约终止: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19.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0.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1.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22.强制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23.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24.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25.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6.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将支付保险储金方式的家庭财产保险称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长效保险。27.批单: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它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28.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29.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30.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接受投保。一、填空题1.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即损失和无损失。2.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和防灾防损。3.生命表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收益人。5.《保险法》规定:设立区域性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7.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8.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它保险人的方式叫再保险。9.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和科学性的特点。10.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两种。11.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12.保证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4.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现金赔付、修复、重置三种。15.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16.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17.纯保费和附加保费的总和称为总保费。18.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19.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20.《保险法》规定:设立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简答@1.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可保风险条件有:(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3.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5.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6.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人在厘订费率时要贯彻权利与义务相等的原则,具体而言,厘订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为充分、公平、合理、稳定灵活以及促进防损原则。(1)充分性原则。充分性原则指所收取的保险费足以支付保险金的赔付及合理的营业费用、税收和公司的预期利润。充分性原则的核心是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指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保费的多寡应与保险的种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年龄与性别等相对称。(3)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4)稳定灵活原则。稳定灵活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保证保险公司的信誉。(5)促进防损原则。促进防损原则指保险费率的制定有利于促进被保险人加强防灾防损,对防灾工作做得好的被保险人降低其费率;对无损或损失少的被保险人,实行优惠费率;而对防灾防损工作做得差的被保险人实行高费率或续保加费。@7。社会保险有何特征?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有:(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2)普遍性。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3)福利性。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4)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5)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生活安定,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6)互济性。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8。商业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有何区别?(1)保险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政策,同时也是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属于政策性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身保险属于商业性质,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形式,其行为是等价交换的买卖行为。(2)保险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法令规定的社会劳动者,有的国家甚至扩展到全体公民。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较灵活,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国民,无论是劳动者还是非劳动者,均可投保,可由个人根据需要选择。(3)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主要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属于强制保险。凡属于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并交纳保费。而商业人身保险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主要属于自愿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保多少等,主要由投保人自行决定。(4)保险关系的建立依据不同。社会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的建立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有约定。商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关系的建立完全依据保险合同的签订。(5)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基本生活需要,其保障水平一般在贫困线以上。商业人身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满足人们对保障水平的特定需要,其保障水平多样,一般较社会保险的高,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6)给付标准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主要取决于能提供社会劳动者某种程度基本生活的保障,并不一定与其所交的保险费具有对价关系,即偏重于社会的适当性。商业人身保险则不然,给付高低与所交保费之间必然具有密切的关系,比较重视个别的公平性。(7)保费的承担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通常由劳动者个人、企业和国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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