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测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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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测试练习题第一章作业:•1、学生自阅《恐怖地带》资料,了解病毒变异。•2、民航飞机为什么不备降落伞•3、用事故树与事件树法描述你已防范或拟防范的风险事故案例。第一章复习思考题•试举例说明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试运用现代经济学有关不确定性理论理解风险成本。•投机风险可保吗?如何管理公司或企业的财务风险?•对风险管理的各种方法(回避、控制、自留和转嫁等)进行成本——收益比较,指出各种风险管理方法的适用范围。•保险作为风险转嫁机制有何局限性?如何理解国外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的兴起?第二章作业1、归纳政策性保险与强制性保险的不同点?2、你在大学学习期间,会遭遇哪些风险?你将如何防范?3、请你谈谈有了社会保险,是否还需要商业人身保险?为什么?第二章复习思考题•在实践中,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都具有理想可保风险的所有特征吗?如何理解保险公司承保的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等特殊风险?•保险产生的条件是什么?有人认为商业保险是在与银行证券争夺资金,你如何让看待此问题?•保险有哪些分类?•社会保险的功能是什么?有了社会保险是否还需要商业保险?为什么?第三章作业•4岁小女孩芳芳因父母在外地工作,暂时由上海的外公抚养。后外公为芳芳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半年以后,芳芳因意外事故死亡,外公与芳芳的父母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外公认为保险的投保人是自己,受益人也是自己,因此这笔保险金应归其所有;而芳芳的父母却坚持他们才是女儿的合法抚养人和合法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休。保险金应归谁所有?•案例:某个体运输户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三年前从别人手中购买的解放牌大货车投保机动车辆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保险其内,该车在某县一酒店门前停放时被盗。投保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要求按保险金额6万元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经核查得知,该车已使用5年之久,按照有关的会计规定计算,本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只有3万元,因此,只能按3万元赔偿。被保险人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双方各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原告认为:保险金额6万元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按此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不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是没有道理的。•被告认为保险公司按出险时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合理合法•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明知投保车辆不值6万元,却按6万元保险金额承保,显然存在过错;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保险公司不能收取了较高的保险费之后,履行较低的赔偿责任,这样做是不公平的。为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6万元。•请你谈谈,此案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农场共有60辆汽车,一次投全保,保险费为9.26万元。合同规定:保险方有权对农场的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规定了安全检查的时间和程序。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仅从外观发现农场的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不安全因素较多。就书面建议农场对8辆超过大修期带病行驶的8吨卡车进行停产大修,故提起诉讼。但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2辆这种8吨卡车肇事,车辆损失12万元。农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肇事的2辆车均是保险公司曾书面建议农场停产大修的车辆,农场不听建议造成了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方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农场认为大修与否是农场自己决定,保险公司不应干涉其经营自主权。现在车辆全损,按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双方意见不一,诉诸法庭。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案例:2006.3.25,某船务公司将其所属H号轮船投保了国内船舶险,保额724000元,保险期限1年。同年6.10.19时左右,该船在航行途中因犯罪分子故意行凶、纵火,导致火灾事故发生,船舶损失严重。经某省船舶检验处和中国船级社检验,事故损失25万元,随后公开竞价招标,与某船舶修理厂签订了船舶修理合同,约定修理价格为232630元。事故发生后,船务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都因后者以该轮该航次不适航为由拒赔未果。船务公司遂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H号轮因火灾造成的损失232630元。海事法院审理查明:H号轮为往返航行于白马井港至北海港的定点定期车客渡轮,船舶检验证书载明其核定的载客定员是228人,载车定额为12辆,配备船员14人。事发当天该轮载客125人,载汽车12辆,船上实际配备船员16人。•该轮本航次开航前,因船长患病,船务公司经向省港航监督局白马井监督所申请同意后,由大副王某暂任代理船长。•6.10.19时20分左右,曾在该船担任三副的麦某闯入驾驶室,持刀对当班人员行凶,驾驶员朱某见状离开了驾驶台,代理船长王某见情况紧急,迅速去餐厅告诉船员们提高警惕,并指示报务员向公司报告。麦某随即来到餐厅,先用刀刺伤炊事员张某,又追赶代理船长王某,王某与麦某搏斗时肩部负伤。驾驶员张某看到情况危急,遂跑到驾驶室操舵转向返航,•麦某再次冲进驾驶室,对正在操舵的张某连刺三刀,张某身负重伤跑出驾驶室。麦某便一人操舵企图把船开向远离港口的地方。由于代理船长王某已通知轮机长关闭了驾驶台自动操作系统,船舶只能在惯性作用下往某镇方向移动,并在距岸边700米处搁浅。19时30分左右,麦某在驾驶室纵火烧船,造成本次火灾事故。海事法院认为:船务公司将其所属H号轮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了保险单,船舶保险合同有效。该轮所遭受的损失是由火灾引起的,麦某故意纵火是突发事件,是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请你对此案的判决作出评价。•案例: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以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但家属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请你对此案作出裁决。第四章作业1、保险人是否存在变更?2、主体、客体和内容变更的是什么?相互间有无关联?3、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案例:个体户王某,1995.11.9为其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保险金额8万,1996.5,王某将此车连同保单一同转卖给另一个体户张某,双方约定车款分三次付清,车款付清后再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某付完首次款后即将车开走,且于1996.7.1家车与它车相撞,经交警裁决,车祸由张某负全部责任,车辆损失7万元。张某遂持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之后,张某请王某持单再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为什么?(根据新、旧《保险法》进行分析)•案例二:小学生F,女,12岁,父母离异,她和14岁的姐姐由母亲抚养,1985年11月,F生母与P结婚,因感情不和与1986年3月离婚,F仍由母亲抚养。在F的生母与P离婚前,F由其所在学校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在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一栏,当时老师询问了F后,写了F的继父P为受益人。1986年6月20号,F的生母与P因复婚后子女纠纷发生争执,P先杀死F生母后,又杀死了F,这笔保险金如何处理?案例三:被保险人刘某于2001.7.9投保世纪理财保险保额为26.4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万元,身故受益人:法定;2002.7.15投保康乃馨保险5万元,身故受益人:韩某(被保险人丈夫)2003.3.4晚,被保险人被其丈夫韩某杀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被保险人无子女,母亲已身故,经审核受益人仅为被保险人丈夫、父亲。现被保险人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此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四:被保险人李正,投保木质机动船一艘,从事专业运输。保险金额7万元,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期限自某年三月十五日二十四时起。次年元月十五日,李正驾驶保险船舶运输时,发生触礁事故,出险后,李正用去施救费、维修费共计5400元,他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全部给与经济补偿。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调查,确定补偿依据,调查中发现,船舶投保时属于李正一人所有,他在经营中感到风险太大,便邀请堂兄李军、李华合伙,船分四股:李正2股;李军、李华各一股。他们于投保当年7月办理了船、款股份结算,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但没有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此案如何赔偿?•案例五:1985年12月2日,个体运输户高某到保险公司办理小客车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手续,当保险单填好,保险方按规定收取保险费时,高某声称钱未带够,并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股长要求说:“我急着出车,先把保险单给我,下午一定将钱送来。”该业务股长一再叮嘱:“下午一定把钱交来。”高某便只交了保险费100元(应交285元)领走了保险单。1986年1—2月,保险公司曾3次催促高某交纳拖欠的保险费,但高某仍未交。1986年4月高某的小客车因零件脱落而翻车,造成车辆损失达6000元。高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高某拖欠保险费为由拒赔。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既然没有一次交清保【问题(1)你认为本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未交清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吗?(3)该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4)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案例六:1996年6月10日,某市的个体户朱某到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至1997年6月9日24时到期。因种种原因,朱某1997的6月24日才到该保险公司办理继续投保手续,保险期限仍为一年。该保险公司经办人为了使保险期限衔接起来,便把签单日期填成了1997年6月9日,起保日期填写为1997年6月10日,保险终止期限则填成了1998年6月9日。朱某拿着保单也未仔细验看。1998年6月17日,朱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朱某立即赶到该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该份保单过期,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为由不予受理。朱某回家后仔细回忆当时签单的情景,确认自己投保的日期应该是1997年6月24日,而不是1997年6月9日。朱某认为保单仍在有效期限内,便提出要将签单日期及起保日期按实际情况改填。该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以保险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为理由而拒绝。朱某多次交涉未果,便起诉到法院。【问题(1)如何认定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2)保险公司是否对本案应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案例七:某单位购进一辆大卡车,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前者的保险金额为16万元,后者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附加了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该车在行驶时因刹车系统失灵,撞坏了一辆正在行驶中的小轿车的尾部,导致小轿车损失2万元,并使小轿车上司机和路上行人某乙受伤,大卡车损失4万元(该车实际价值为16万元),大卡车上的车乘人员也受伤。小轿车未投保。此案如何处理?第六章作业•案例一:2005年9月,马京民在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父马承德投保光大永明永宁康顺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人民币。依照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且因此导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2006年3月26日,老人在超市购物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身故,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介入此案并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尸检报告结论为,“马承德尸体全身未见重要外伤,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可排除外伤及中毒。结合案情,不排除猝死。此类疾病,可因过度劳累、情绪激动以及外伤等作为其诱发因素”。光大永明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被保险人身故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因此做出了拒赔决定。•被保险人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你认为此案该如何处理?解密刘翔亿元保单百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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