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培训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2014年2月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与临床使用相关的重要管理制度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要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我院现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情况精神药品:指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或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由温家宝签署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8号200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9号2007年1月25日发布施行)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管理机构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发文)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凡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备量的部门(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3、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4、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5、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并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6、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及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宿文军成员:王学坤、凌磊、胡琼英、王长贵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手术室储存管理制度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与临床使用相关的重要管理制度(药品购入、验收、入库等制度此处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制度1、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及监控设备。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3、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4、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帐册,做到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1、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应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做出规定,在药剂科备案。当固定基数需改变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2、门诊药房应当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处方上应保留处方编号)。4、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5、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二类)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规格、用药数量。专册登记保存期限为3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6、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知情同意书》(原件)7、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10、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我院采用定期换药时编制流水号的方式对已发药处方编号。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3、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销毁制度1、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现采用卫生局组织成都市集中销毁方式)。2、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库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并对销毁进行登记。应对销毁方式做出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制度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实行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计数管理。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对进出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建立账册,对处方笺发出进行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领用部门、数量、保管人及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相符。3、专用处方笺使用科室实行专人(我院是护士长)领取、专人保管。有处方权的医师领用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领用时间、处方类别、数量、处方编号、领用人及保管人签字。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院保卫科报告,并向药剂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剂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在院内通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手术室储存管理制度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保险柜。4、临床科室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及空安瓿(废贴)到药房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后数量不得超过本科室固定基数。5、临床科室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制度,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填写交接班登记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区、手术室储存管理制度6、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门诊注射室应有使用登记。7、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8、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保卫部门报告:(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9、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并在药剂科备案。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被冒领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医疗机构应对每年具体检查次数作出规定,我院每季度)组织专项检查。2、检查内容包括:(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是否符合规定;(2)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储存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否规范;(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账物相符;(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种记录规范;(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3、药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定期自查结果。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要求限期整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1、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也可在普通病历上加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专用病历”字样)。2、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4)签署知情同意书。在专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3、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诊医师也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后即可启用。4、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保存。5、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6、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7、患者(或代办人)需凭麻醉药品专用病历及麻醉处方到药房取药(注射剂由医护人员领取)。取药后专用病历由药房收回,药房应将专用病历及时交回病历保管处(挂号室)。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的要求1、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3、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2)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5)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