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发展史2定义(GoodClinicalPractice):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稽查、检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GCP是新药研发过程中所推行的标准化规范之一。GCP的概念3GCP的核心宗旨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伦理性)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科学性)4GCP产生的背景世界各国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规范化管理,是伴随着医学研究和制药工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并日臻完善的。20世纪初,青霉素、天花疫苗、维生素等新药的发现,拯救生命的同时因对有些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认识不够,而致使许多人受到了无法挽回的损害乃至失去了生命。5世界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发展史大致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药物从无管理状态到药物临床试验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的时期;第二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是各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逐步形成的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的时期6从无到有---第一个时期(20世纪初到60年代)美国“磺胺醑剂”事件:1935年药学家们发磺胺的抗菌作用,各种磺胶片剂、胶囊相继问世。1937年美国一家公司为使小儿服用方便,用二甘醇和水作溶媒,配制色、香、味俱全的口服液体制剂,称为磺胺醑剂,未作动物试验,全部投入市场。1937年,磺胺药的二甘醇溶剂引起肾功能衰竭至患者死亡。FDA未强制停止生产,导致107人死亡。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药品及化妆品的有关方案,由FDA强制实施。其中规定药品上市前必须进行安全性临床试验,并通过新药审批程序提交安全性临床试验的结果证明。71947年纽伦堡宣判犹太人被迫参加的气性坏疽后硫磺对这类感染的作用,对儿童进行的实验性创伤和烧伤试验对23名纳粹医生进行审判纳粹医生声称以科学的名义进行试验1948年颁布《纽伦堡法典》1.受试者的参加必须出于自愿;2.在参加任何临床试验前,必须知情同意;3.必须有实验研究提供科学的依据;4.不允许对受试者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5.在试验进行中任何时间受试者有权退出。81961年国际著名药灾反应停事件1957年首先在德国作为镇静安眠剂应用于妇女妊娠呕吐的治疗,先后在加拿大、日本、欧洲、澳洲、南美洲及非洲等17个国家上市使用。1961年,澳大利亚医生最先提出一些胎儿出生畸形,怀疑可能与妇女妊娠期间服用沙利度胺有关。1961年10月,三位德国医生同时在妇科学家会议上报告了他们发现的畸形婴儿,全部长骨缺如,无臂和腿,手和脚直接与躯体相连,形同海豹,故称“海豹肢畸形”。9国际著名药灾--反应停事件之后,其它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报道。据统计1956-1963年在17个国家中发现海豹肢畸形儿有1万余例,其中德国6000多例,日本1000多例,畸形儿半数死亡,生存下来的智力正常。10鲜明对照:在美国,该药在FDA监督管理下进行了临床试验。有5000名仍存活着,1600人需要安装人工肢体。11药灾事件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英国于1963年设立了药物安全委员会,1968年建立了医学安全委员会;从1963年起英国政府规定在新药进入临床研究及新药投入市场之前均需得到官方批准。1962年美国对其《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临床研究在启动前其试验方案必须经FDA的审查。自1969年起为使新药得到FDA的批准,必须提供随机对照临床研究的结果。12药灾事件各国政府采取的措施1963年日本,氯碘喹啉,造成亚急性脊髓变性、视神经炎,导致失明,受害人达7856人,5%死亡。1967年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严格审批新药,实行药品再评议以及制药企业有义务向国家报告药品副作用情况等措施。13时间药物不良反应受害人数1953非那西丁肾损害、溶血2000人,死亡500人1956三苯乙醇白内障、阳痿、1000人,1957反应停海豹样畸胎1万人,死亡5千人1960异丙肾气雾剂心律失常、心衰死亡3500人1963氯碘喹啉脊髓变性、失明7856人,死亡5%1966已烯雌酚下一代阴道腺癌300人1968心得宁角膜、心包、腹膜损害2257人50~60年代国外发生的重大不良反应事件14第二个时期: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形成时期(70-80年代)赋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新药审评的权利。药物临床试验中方法的科学性、数据可靠性以及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1964.7.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赫尔辛基宣言》。详细规定了人体试验必须遵循的原则。15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芬兰。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构成了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核心内容的基础。第二个时期16宣言的修订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东京,日本,1975年10月(第一次修订)第35届世界医学大会,威尼斯,意大利,1983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香港,1989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南非,1996年10月(第四次修订)第52届世界医学大会,爱丁堡,苏格兰,2000年10月(第五次修订)17第六次修订2008年10月,第59届世界医学大会,韩国,首尔,通过《赫尔辛基宣言》修正案2008修正案是由世界医学大会伦理委员会主席EvaBgenholm博士领导,巴西、德国、日本、南非及瑞典五国医学会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起草,经过各成员国内的医学专业人员及公众的广泛讨论,同时咨询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医学、卫生保健和医学研究协会等相关国际组织,最终审议通过。18第六次主要修订内容(1)1.扩展了宣言的适用对象:其他研究参与者2.重申并进一步澄清基本原则及内容重申受试者个人利益优先原则进一步澄清人体医学研究的目的3.加强对研究受试者的保护增加受试者权利保护内容要求对临床试验进行注册:每项临床试验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应当在公众可进入的数据库中注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19第六次主要修订内容(2)4.增加的新内容对研究方案的内容进行了补充,研究方案应包含对因参与研究而造成损害的受试者的治疗和(或)赔偿条款,以及研究后的安排说明。首次对使用人体组织及数据时的知情同意问题作出规定,“为医学研究而使用可辨识的人体组织(包括血液、器官组织和DNA)或人体数据,医师通常应获得收集、分析、储存和(或)重新使用的同意”。对安慰剂(placebos)的使用情形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安慰剂只能在极有限的情况下使用,即接受安慰剂的患者不会遭受任何严重的或不能挽回的损害。2060~70年代美国三大科学研究不当行为州立Willowbrook学校事件:智力发育迟缓的儿童被接种肝炎病毒以观察疾病的进程和发现何种方法保护人类免患疾病犹太慢性病医院:终末期患者被接种活癌细胞以观察癌症能否以这种方式传播Tuskegee实验:1930~1970年阿拉巴马的一组黑人患梅毒后多年未给予治疗以观察梅毒的自然病程仅有《赫尔辛基宣言》是不够的,1977年FDA颁布《联邦管理法典》—GCP概念提出21《贝尔蒙报告》(BelmontReport)1979年提出,提出医学研究中保护人类受试者的三条基本的伦理学原则:尊重人的原则:把人看成独立自主的个体,尊重人的自主性,有权选择是否参加试验;对弱势群体要给予保护。受益的原则:研究者要尽量减少受试者的伤害,让受试者或/和公众获益。公正的原则:公平待人,研究方案要使每个参加者承受的风险和受益得以公平的分配。22第二个时期:各国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逐步形成的时期WHO与各国卫生行政领导部门开始加强了对以人体为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药物人体试验的管理与监督。1981.美国FDA在《食品、药品、化妆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保护受试者权益;研究者与申办者的职责;研究方案需经IEC审批等。1987-1993年间,法国、日本、加拿大、欧共体、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相继颁布进行生物医学研究的指导原则。23第二个时期1989年北欧药品管理组织颁发第一个国际区域性的GCP,即《北欧CCP指导原则》。1991年7月颁布了《欧共体国家药品临床试验规范》,并于1992年1月生效。该原则由欧共体的成员国一起制订,并共同实施至1997年前,大多数的欧洲国家已经在按照该原则进行临床试验。24第二个时期美国(1988)、日本(1990)、澳大利亚(1991)、加拿大(1989)、法国(1995)、德国(1994)、意大利(1992)、西班牙(1993)、比利时(1994)、奥地利(1994)、荷兰(1993)、瑞士(1995)等,均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其各自的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1993年WHO也颁布了GCP指南,希望能够成为其所有成员国都能够遵守的共同标准。1993年,WHO发表《人用药物评价指导原则》25第三个时期(90年代):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时期1990年,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指导委员会成立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HarmonizationofTechnicalRequirementsforRegistrationof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简称:国际协调会议)26ICH-GCP确立的两个主题使全球任何地方进行的临床研究都遵守同样的规则成为可能涵盖了临床研究中关注的三个主要问题1.保护受试者;2.试验的科学性;3.完整真实性。27ICH组成三方创始成员:欧盟(EU)、美国、日本6个机构:美国FDA、美国制药工业协会(PhRMA)欧盟委员会(EMEA)、欧洲制药工业协会(EFPIA)日本厚生省卫生福利部(MHW)、日本制药工业协会(JPMA)28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1991年,(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召开,以后每两年召开一次。制定关于人用药物注册技术各个方面的标准和指导原则。ICH鼓励非ICH成员国接受并合理采用这些原则。1996年5月,ICH-GCP指导原则(Ⅸ)定稿。29ICH-GCP的实施1997年,ICH-CCP被加入到美国的联邦注册法FDA希望所有在美国之外进行的,用于支持药品上市许可申请(NDA)的临床试验,均须按照ICH-GCP原则进行。日本于1997年4月施行了ICH-CCP。30ICH-GCP的实施欧洲药品注册机构(CPMP)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洲为药品注册的目的进行的临床试验,都必须按照ICH-GCP指导原则进行该原则已替代了欧洲的CCP指导原则2001年欧盟颁发法令2001/20/EC,对GCP在各成员国的实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药品临床试验管理国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31《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CIOMS),于1993年在WHO的协助下完成,2002年修订后发布了新版本;比《赫尔辛基宣言》,对人类生物医学研究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包括21条准则。32加强新药临床试验监管新药“TGN1412”试验中严重不良事件:8名英国男性健康志愿者参加一种治疗白血病和多种硬化症的新药——“TGN1412”的人体实验,其中6名受试者接受药物注射后不久,就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多个器官发生严重衰竭,其中两人出现生命危险。2名安慰剂受试者正常。33加强新药临床试验监管英国药品和保健品管理局已勒令停止试验此前的动物试验有动物死亡TeGenero制药公司和Parexel药物试验公司因这次事故受到指责,他们被批评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步骤实施试验。TeGenero公司目前已向6名病人的家属道歉,并支付赔偿。新药的人体试验存在各种未知的风险34中国GCP的发展改革开放后药品监管步入快速的规范化发展新阶段1978年,卫生部药政局重建药品管理体系,执行《药政管理条例》;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