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各民族的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特点的基础之上,实行的一种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它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又结合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因而,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其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共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范围内,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文化和民族发展的实际,创造性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来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一)从历史情况来说,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间,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欺凌,各族人民陷入被压迫、被奴役的境地。在国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抵御外侮,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只有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而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二)从现实情况来说,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沿海和内陆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多种原因,这种差距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高科技人才等,缺乏竞争实力,长时间在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各民族地区和人们之间交流沟通日益频繁,因为对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了解和尊重的程度不够,导致误会、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伤害了我们与少数民族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因而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目标。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我国国情不同于俄国,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国的各民族要求摆脱俄国统治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出来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2005年5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胡锦涛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民族问题也受到了重视。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学习贯彻十八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今后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提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我国实现繁荣稳定、民族复兴的长远之策,而不是权宜之计。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实现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当然,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83726所,在校学生2943万人,比1952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