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三级医院督察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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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三级医院奖惩条例第一条为使创建三级医院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预防和纠正影响创建工作的各种消极行为和不作为现象,确保一次性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评审验收,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整个创建过程,即创建动员会召开至评审验收结束。第三条创建工作是全院职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要人人参与,共同努力。院长是创建工作的总责任人,其它院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的第一责任人,全体职工人人参与,承担创建义务和责任。第四条设立三级医院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简称创建办),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实施细则》和我院制定的《三级医院创建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各科室的创建工作进行明确职责和任务、业务指导,协调和督查,并组织实施自评。第五条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1、全院职工对相关评审标准的知晓情况;2、创建科室的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3、创建工作各阶段的推进情况并予以定期评估和公示;4、各科室对考核标准的执行,落实及追踪情况;5、创建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动态反馈;6、在正式评审后,剖析各科室扣分原因并追究有关责任。第六条督察工作方式“创建办”及各督察组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目标,逐条、逐项对全院各科室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并将情况汇报给分管负责人,对整改时限内未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个人,将按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第七条、考核办法1、创建工作中的表现将作为各级干部和职工晋升、晋级、调资、调岗的重要依据。如出现丙级病历、“三基”考试不合格,核心制度不熟悉、岗位职责不清、服务不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失分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待岗、缓聘、降聘、降级等处理。2、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四个专项检查组:医疗质量和病历检查组、门诊病历和处方检查组、应知应会知识检查组、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1)医疗质量和病历检查组:不及时书写病历、不及时归档的病历及发现一般缺陷,按照我院相应病历管理规定处罚;发现重大缺陷病历,每份扣1000元。按规定完成临床路径病例的,每份奖200元,不合格罚400元;按规定完成单病种质量控制病例的,每份奖200元,不合格罚400元。(2)应知应会知识检查组:检查内容包括十四项核心制度、岗位职责、行风、三基等应知应会知识,抽查成绩不及格者一次扣100元;检查中发现科室未组织学习者,扣科主任1000元;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组织学习者,加倍扣款,直至合格为止。(3)门诊病历和处方检查组:发现不合格病历,每份扣150元,发现不合格处方,每份扣100元。(4)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检查组:按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专项管理规定执行。3、各科室负责人有权对科内创建不力,屡错不改人员在科内奖金分配方案上作出调整和处罚。4、所有检查结果全部在医院网上通报公布。5、考核奖惩由各检查小组负责人签字生效后由人事科从当月所发奖金中兑现。不够扣罚的部分累计入下月扣罚。6、个人被通报批评超过3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外出学习、进修、评优资格,可给予缓聘或降级聘用等处罚。第八条奖励1、医院将创建三级医院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设立创建三级医院奖励基金XX万元,如创建成功,人人有奖。2、对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三基”考试优秀、病历质量优秀以及其他在检查中受到省厅专家表扬的,将给予重奖。创建成功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评选表彰先进个人30名,每人奖励XXX元;先进集体10个,奖励每个集体XXX元。第九条本条例由医院创建三级医院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解决第十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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