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报表编号(QA01)企业所在范围(QA0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表(区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适用)企业(单位)法人代码(QA03):进出口企业经营单位代(QA16):企业(单位)详细名称(QA04):法人性质(QA15):企业(单位)通讯地址(QA05):邮政编码(QA06):企业(单位)注册地址(QA07):企业负责人(QA08):联系电话(QA09):传真(QA10):填报人(签章)(QA11):填报人电话(QA17)填报时间(QA12):2012年月日E-mail(QA13):网址(http://)(QA14):企业(单位)负责人签发:企业(单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二○一一年十月 一、总说明 (一)制表目的:为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国家高新区的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表。 (二)统计范围:1.国家高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和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型企业,以及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型企业;2.地方科技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三)报告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必须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没有企业法人代码的企业应先办理企业法人代码本。 2.字迹清晰,符号准确,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所列栏目文字叙述和数据都应确切、可靠,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五)报送程序: 1.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统计;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统计。 2.高新区内企业负责人应按所在高新区规定的上报时间(由各高新区自行规定),指定专人填表并一式二份报送所属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录入、校对、审核,无误后,由高新区统计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初将统计报表(一份)和数据软盘转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同时抄报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火炬计划统计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 3.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应按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规定的上报时间(由各地方自行规定),指定专人填表并一式二份报送所在地方科技厅(委、局)火炬计划统计管理部门录入、校对、审核,无误后,由地方科技厅(委、局)于次年4月初将统计报表(一份)和数据软盘转报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4.统计范围内的企业有义务按照地方科技厅(委、局)或高新区每年布置的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要求,按规定时间认真完成填报。(应注明负责报表汇总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和电话)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GQ-001企业概况年报区内是经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各国家高新区批准入区的工业产品生产型企业,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型企业;区外是经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次年4月初GQ-002经济概况同上同上同上同上GQ-003人员概况同上同上同上同上GQ-004主要产品概况同上同上同上同上GQ-005企业科技活动概况同上同上同上同上GQ-006科技项目概况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三、调查表式(一)企业概况表号:GQ-001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29号有效期至:2012年10月上级主管单位(QB01)行业类别(QB02、QB03)企业注册时间(QB04)11.中科院科研院所12.其他部委科研院所(包括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所)13.地方科研院所50.开发区直属20.大专院校60.军队系统30.企业70.无主管40.政府职能部门80.其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进行划分行业类别(QB02)行业代码(QB03)年自营进出口权(QB05)1.有2.无企业登记注册类型(QB06)企业进区(QB07)进区时间(QB08)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填写(见指是否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进区企业被批准入区的时标解释)1.已进区2.未进区间年企业组织机构(QB09、QB10)企业认定(QB11)认定或复审(QB19)1.企业集团总公司的管理机构2.企业集团总公司的核心企业3.企业集团总公司的紧密层企业4.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其它成员企业5.非企业集团总公司的企业(QB09)附: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名称(QB10)是否为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1.是2.否认定高企证书编号(QB13) 1.认定2.复审企业被认定(复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QB12)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关系(QB14)1.在孵企业2.毕业企业入孵时间(QB14_1)上市情况(QB15)控股情况(QB18)年1.深交所2.上交所3.新加坡4.香港5.纳斯达克6.纽约交易所7.日本8.英国9.其它10.创业板11.新三板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控股5.外商控股6.其它毕业时间(QB14_2)年企业所属领域(QB16)按照企业主营产品进行填报(只限一项)股票代码(QB15_1)上市时间(QB15_2) 年表GQ-001指标说明报表编号:由统计管理部门填写的便于报表收审、查阅和录入的工作编号,可以采用流水号。 企业所在范围:由统计管理部门填写;分:①政策区②新建区③未进区 政策区:指经原国家科委审核、国务院批准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的区域范围,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部分。政策区内一般不进行土地集中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新建区:也称集中新建区,是指经原国家科委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连片新建设的部分。高新区管理机构对新建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企业进区,进区的企业需经高新区管理机构审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未进区: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单位)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经营单位代码: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性质:1.企业法人2.事业法人3.社团法人4.民办非企业法人5.非独立法人 企业(单位)详细名称:要求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企业(单位)的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应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上级主管单位:指机构的行政直接主管单位,如果本机构为双重领导,请填写最主要一方。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填写。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注册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注意:(1)正在筹建的企业不填;(2)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份;(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最早开业时间填写;(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5)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合资企业新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代码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10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托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42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9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150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1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75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90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101至170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