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主讲人方照明Tel:13871540789Email:fzm539@yahoo.com.cn法理学教研室阅读参考书目教材类《新企业破产法教程》,李国光,人民法院出版社,06年版《破产法》,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07年版《破产法学》,韩长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7年版《破产法学》,沈贵明,郑州大学出版社,04版论著类《破产法研究》,齐树洁,厦门大学出版社,04年版。《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汤维建,人民法院出版社,01年版《破产法律制度》,李永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破产重整制度研究》,李永军,公安大学出版社,96年版《企业破产实务》,张邦辉等,中国物价出版社,95年版《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邹海林,法律出版社,95年版《比较破产法初论》,沈达明等,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93年版主要内容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二章破产申请及其受理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第四章债权人会议第五章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第六章破产宣告第七章破产财产第八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九章破产债权第十章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第十一章破产取回权、别出权、抵销权第十二章破产清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破产立法1.1破产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破产的概念现代汉语中三层含义生活用语---失败经济现象---丧产法律概念---制度英语:bankrupt(源于意大利语bancarotta)insolvency债法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的概念?---一个发展的概念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原因结果破产程序中的基本主体法院债务人债权人清偿债权2债权3债权N债权1破产程序的要义:公平对待债权人【概念小结】传统的破产,是指由法院介入的,以清算为主要内容的,旨在公平对待债权人的一种特别法律程序。这是狭义上的破产概念。其所构筑的是一种偿债秩序。*破产概念内涵的演进传统:现代:事实状态倒闭清算和解重整事实状态倒闭清算*对“破产”概念的归纳:破产------破产制度破产制度包括两种含义:1.破产原因①事实上:资不抵债②法律上:清偿不能A.黑字破产(资产超过负债)B.赤字破产(负债超过资产)2.破产程序①狭义:清算②广义:清算、和解、重整(三个程序)破产破产破产破产破产破产的定义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性程序的统称。破产的特征是一种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法学上的“破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破产”。法学上的”破产”强调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了结债务的方式1、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了结债务的方式;2、破产是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强制清偿的一种方法;3、破产是在国家专门机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偿债方式;4、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每个债权人的意志也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5、破产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往往伴随着一定主体资格的消灭。破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1、对于债权人权利,依照不同的性质作出清偿位阶的安排。2、所有债权在破产程序开始或破产宣告时,无论是否到期均视为已经到期。3、对所有债权都应该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当对同一顺序的债权人不足清偿时,按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破产与其他相关概念与经济学上的破产经济学上主要指经营者在经营上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表明一种客观的经济状况,与负债无关。与民事执行制度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一般都具有清偿能力;是为了债权已到期的个别债权人;执行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是行为义务;主体资格不会消灭。破产中有些制度,该程序中没有。与倒产(日本)与清算清算两层含义:对法律主体财产的清理;对该主体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广义上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二者都是对主体的财产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伴随主体资格的消灭。狭义上的清算不包括破产清算,区别:清算通常是公司或企业解散时的必经程序,是主体在消灭时为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种措施;破产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债务人不具有支付能力情况下采取的特殊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主体资格的消灭只是实施这一方式伴随的结果。破产的类别清算性破产与预防性破产(重整、和解)自愿性破产与非自愿性破产法人破产与自然人破产国内破产与国际破产(跨国破产、越界破产)事实上的破产与法律上破产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构成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讨论破产程序的性质是什么?1.2破产立法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各种关于和解、企业重整等制度的法律。破产法的性质*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破产法的基本内容从性质上可分为实体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和罚则。实体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破产费用等内容。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破产申请与受理、管辖、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的清理、变价与分配、和解与重整、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内容。罚则部分主要规定对破产犯罪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债务人的免责与复权等内容。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破产法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第一种学说是诉讼事件说。该学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认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保全,破产宣告则相当于财产保全裁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相当于提起或参加诉讼,破产债权的确认相当于确定权利义务的判决,多数债权人间的关系则与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类似,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执行也和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基本相同,只是在执行财产的范围与分配方式上有所区别,因此,破产程序相当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判决和执行程序的结合。破产与民事诉讼在具体程序上或有区别,但目的都是为确认、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并予以实现,所以应属诉讼程序。■第二种学说是非讼事件说。■该学说主张破产是非讼事件,理由是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宣告,而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就自己的财产申请扣押执行的情况。在破产程序中设有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的专门机构,具有诉讼中不具备的债权人自治性质的内容。破产债权的申报与民事诉讼中的起诉、请求法院裁判性质不同,而且在破产程序中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只是加以实现。破产人不仅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人身自由与社会任职资格也受到许多限制,与民事诉讼中的债务人的地位有所不同。据此,主张破产是在法院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行的财产清算程序,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故其性质应为非讼事件。■第三种学说是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开始,也可由债务人自行申请开始,有的国家立法还规定在法定情况下可由法院依职权开始,其间涉及债务人的清算,有关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等,与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讼事件均有所不同,其性质应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即在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清算与执行程序。*破产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破产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由于法院的参与,使破产法具有了公法的性质,又由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使破产法具有私法的特点。*破产法是民商法还是民诉法?破产法的制度价值★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1)债务清偿秩序是经济流转的保障。(2)债务清偿秩序是市场信用的保障。(3)债务清偿秩序是金融安全的保障。企业企业企业企业企业企业企业市场入口出口★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破产法是企业拯救法现代破产法设立的和解和重整制度,可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促进企业复兴。★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结合双重任务:公平清理债务和治理困境企业。*价值归纳对债权人破产法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避免在不公平清偿情况下受到的损害。对债务人破产法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落后的企业得以淘汰,又可通过和解或重整程序使企业得以起死回生。对社会破产法可以维护债务清偿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破产法的适用适用的主体范围适用时限适用的地域范围破产法要解决什么问题企业困境问题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破产立法主义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破产规范结合主义、破产规范分解主义(实体、程序)和解分离主义:和解与破产清算可分别独立启动和解结合主义(和解前置主义:和解成功就不得启动破产程序;破产受理后和解主义)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折衷主义溯及主义、不溯及主义(以破产宣告为界)固定主义、膨胀主义免责主义、不免责主义破产普及主义、破产属地主义惩戒主义、非惩戒主义(人身自由、公权利等)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从立法本位视角债权人本位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本位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从责任制度变化视角一、免责制度产生前的破产制度(一)古罗马1、王政时期(BC753-BC510):不能偿债则被处死或成为债权人“会说话的工具”2、共和国时期(BC510-BC27):《十二铜表法》第三表(下页)3、帝政时期(BC27-565):财产委付(法定和协议)物的执行开始财产趸卖和财产零售后又出现债权申报和除斥期间制度《十二铜表法》第三表: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476-17世纪中叶)意大利城邦立法:1244、1341、1415年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三个条例---史上最早的成文立法。相比罗马法的特色:1、确立了破产程序的开始制度。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申请对财产的概括执行、停止支付是无力偿债的证明等2、完善了扣押和管理制度。法院扣押、管理人保管、变卖和分配3、建立了嫌疑时期制度以纠正欺诈性转让财产的行为。4、建立了财产分配制度。法院公告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确认后按比例进行分配5、和解制度不只是破产预防措施,而且成为破产终止方式之一。——仍然破产有罪法国:1667《里昂破产法》,或许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破产法命名的1673《商事敕令》,奠定了法国商人破产主义立法基础西班牙:《七章律》,采一般破产主义;强制和解;国王与法院有为债权人追索债务的义务。(三)英美破产制度英国:1542《破产条例》开启破产立法历史,采一般破产主义1571《破产成文法》商人破产主义1861年恢复为一般破产主义美国:深受英国法影响1800年国会制定第一部破产法,适用于商人,实行处罚主义,宗旨在于救济债权人二、免责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产生于1705年英国《安娜法》:对采取合作态度的资不抵债债务人适用免责规定。但真正目的并非救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