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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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第四节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及类型(一)合伙的概念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作为一种企业的合伙,是合伙人组成的团体组织,是营利性的商事主体《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四)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二、合伙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公司章程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据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承担不同的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4、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5、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风险过高,会影响公司的稳定和业绩)四、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比较项目合伙企业公司主体资格相对独立非法人独立法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产权归属合伙人共有公司所有内部关系人合性资合性责任财产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形式合伙企业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公司所有财产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三、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五、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变更)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第18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合伙协议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合伙人的出资方式二、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原始财产: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积累财产: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企业购置的资产(2)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3)合伙企业受赠的财产(4)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5)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其他收益积累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2、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财产分割的限制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1、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2、法律有规定时可以请求分割3、善意取得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一)外部转让(或出质)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二)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乙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丙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丁认为:“既然如此,黎明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去向律师咨询。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案例讨论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原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监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事务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对外互为代理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平等地享有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原则(二)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执行方式(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3)分别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0条)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有关合伙企业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共同执行(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分别执行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交易限制)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共担风险)(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合伙人的分工是内部关系,不具有公示性,外界并不知晓,因此对善意第三人是无效的。不具有执行权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有效,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交易对象。1、债务清偿的一般顺序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3、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财产份额的结算。(一)1、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五、合伙企业的变更(入伙、退伙)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特别提醒:入伙的新合伙人对于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入伙的效力1、退伙的概念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先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人因某种情形而丧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二)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1)声明退伙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为事前协议(协议退伙),也可以为届时通知(通知退伙)。2、退伙的类型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45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46条)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又叫当然退伙:当然退伙的条件:(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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