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培训课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派出所消防培训消防大队一.消防基础常识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三.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四.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相关职责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一节消防的基础知识1、什么是燃烧?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化学反应,通常伴随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的现象。燃烧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和引火源。2、什么是火灾?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3、火灾的分类?按照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4968)的规定,根据物质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A、B、C、D四类。A类是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火灾。B类是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甲醇等火灾。C类是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氢气等火灾。D类是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4、基于燃烧学的基本原理,灭火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隔离法:将可燃物与助燃物及点火源分开;(2)窒息法:稀释、中断氧(空)气的供给;(3)冷却法:降低可燃物温度,使之降低到燃点以下;(4)化学抑制法:破坏燃烧的链锁反应。5、灭火剂的种类:(1)水灭火剂:冷却;对氧的稀释作用;对水溶性液体的稀释作用;乳化作用;水力冲击作用。(2)泡沫灭火剂:泡沫在燃烧物表面形成覆盖层,可使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离,同时阻止可燃气体难以进入燃烧区;泡沫析出的液体对燃烧表面有冷却作用;泡沫受热蒸发产生的水蒸气,有稀释燃烧区氧浓度的作用。(3)干粉灭火剂:燃烧抑制作用。(4)二氧化碳灭火剂:窒息作用,燃烧空间氧气含量低于12%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35%时,绝大多数燃烧会熄灭。6.燃烧的类型:1.闪燃:在液体表面上能产生足够的可燃蒸气,遇火能产生一闪即灭的燃烧现象。这主要原因是液体表面聚集的可燃蒸气少,燃烧后,来不及补充新的蒸气以维持稳定的燃烧。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闪燃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2.着火: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一定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燃点:能引起着火的最低温度。而对于液体来讲,其既有燃点也有闪点。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通过知道燃点或闪点,在生产中控制这些温度在燃点以下,就可以防止火灾的发生了。灭火中的冷却方法,也是用这个原理。3.自燃:在无明火、又无外来火源的情况下,物质本身自行发热、燃烧起火。常见的“鬼火”,如黄磷、烷基铝在空气中会自行起火(与空气中的氧气接触);钾、钠、电石等遇水着火;可燃物质与氧化剂、过氧化物接触起火等。自燃点:在规定条件下,物质发生自己燃的最低温度,叫自燃点。自燃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如黄磷为34—35度,赛璐珞为150度等(即乒乓球和电影胶片等发生自燃)。4.爆炸:是燃烧的一种,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从广义上讲,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的转化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释放出巨大能量,或是气体、蒸汽在瞬间发生剧烈膨胀等现象,叫做爆炸。爆炸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爆炸点周围发生压力的剧烈突跃的变化。爆炸发生、发展过程迅速,瞬间释放巨大能量,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爆燃:在混合可燃气体中从火焰峰向相邻的未混合气体层传播的火焰,其传播过程称为爆燃,爆燃是以亚音速传播的爆炸。轰然:在一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入燃烧的瞬变状态。爆轰:以冲击波为特征,以超音速传播的爆炸,也叫爆震。火灾发展一共可分为五个阶段初起阶段发展阶段猛烈燃烧阶段熄灭阶段下降阶段在五个阶段中,初起阶段的火灾是最容易扑灭的,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最小的,因此,如果一起火灾能将它扑灭在初起阶段是最好的。第二节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和内容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1.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规定的一项重要职能,同时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2.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群众基础好、基本情况熟的优势,深化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利于及时消除社会面上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有利于增强城乡防范火灾的能力。3.消防监督检查作为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民警应掌握必要的消防监督检查知识,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特点、形式、内容、方法和程序等基础理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二.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和特点1.消防监督检查的性质:(1)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2)是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是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的重要手段(3)是我国消防监督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2.消防监督检查的特点:(1)权威性(2)强制性(3)客观公正性三.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要求1.对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抽查:依据公安部73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应当限期整改的,依法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届满应当依法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书》。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决定,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裁决。2.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确认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才能投入使用或开业。其目的是进一步督促单位贯彻消防法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这些场所的安全。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派员参加。3.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汇集大量的人流,在活动中一般会频繁用火用电,火灾危险性大,如果防范措施不当或应急疏散方案不周详,极易酿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主办单位在举办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公安消防机构对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派员参加。4.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四.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1.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实施后,公安部第107号令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三节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107号令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注: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节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职责108号令第五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五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目的和意义1.响应公安部构建防火墙工程号召;2.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3.改进防火工作传统思路;4.增强公民消防安全意识;5.促进青田经济建设发展水平。培训内容及预期效果掌握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熟悉基本的消防业务理论知识,了解《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基本常识,具备初级的灭火救援指挥能力。为此,我们刻意安排了“三个必学”,“三个必会”,“三个必训”。三个必学《浙江省消防条例》《消防法》《配套制度》三个必会发现火灾隐患扑灭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三个必训基本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见简易火灾的处理消防人员的培训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也就是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2.提高组织扑灭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公众聚集场所八条常态严管措施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

1 / 2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