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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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一)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管理机构1、公司设立财务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和资金管理工作。第三条存款管理公司除在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财务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财务部的结算量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财务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笫四条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借款和担保限额。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及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财务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公刮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以财务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追加。2、公司内借款的审批。凡公司内借款金额在l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由财务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放款。3、担保的审批。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100-500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1、领用空白支票。在财务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财务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自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财务部办理领用空向支票时,必须在财务部有充足的存款。2、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公司内借款利息,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l000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六条资金管理和检查财务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以下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专题报告。1、定期检查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2、定期检查公司的财务部的结算情况。3、定期检查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财务部存款的对帐工作。4、对公司在财务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七条统计报表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财务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总经理、董事长。财务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二)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本公司(含营业部,下同)服务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第四章贷款投向与投量第六条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第七条严格执行农村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第八条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讨划、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九条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第十条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十一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第六章贷款的程序第十二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公司并按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第十三条贷前的调查。业务拓展部专管员和信贷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第十四条贷时审查。公司信贷管理部门、主管信贷员对提交信贷小组权限以内会办审批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柜面把关审查。柜面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第十五条贷后检查。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10%以上个体农户,业务拓展部、基层社均要实行明确信贷专管员、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交叉、包片交叉的检查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第十六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内业务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拓展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中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办理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信贷管理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第十七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农户和企业短期贷款中请,在本公司权限内审批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业务拓展部不超3个工作日,信贷管理部不超过2个工作日,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业务拓展部负责按期回复公司。第十八条贷款审批。营业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分级审批及时登记会办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会办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会办批准的贷款由业务拓展部发出贷款审批意向通知书,南营业部办理合法手续上报业务拓展部初审,转交信贷管理部审核合格后,业务拓展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企业贷款参照上述执行。第十九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业务拓展部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总经理室报告检查情况。第二十条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第二十一条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前十日,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第二十二条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第七章贷款的授权分级管理第二十三条贷款授权实行差别授权、分级管理的方式。授权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基层部门也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到分管主任、分工包片信贷人员的各自审批权限,超权限需经会办小组会办审批。第二十四条严格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授信内贷款,凡被原资产管理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会办,对基层授权授信实行不同等级差别授权授信方式。第二十五条A级(含)以上企业存量贷款实行最高额授信制,并实行事后备案。当年新发生的授信私民营企业贷款,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事由订备案审批,其它等级企业贷款的发放均需逐笔上报公司。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公司信贷管理小组、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权限内按规定操作程序,对贷款进行会办审批,严禁越权、超权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七条公司审批贷款由业务拓展部根据会办审批意见对逐笔进行授权发放,到期后必须及时发出临时计划调收通知单,调收不到位者必须在次月按责任贷款进行查处。第八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第二十八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含登记簿)应收未收利息。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当月发生表内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人、责任人实施处罚。第三十条公司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凶、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第三十一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清收考核体系,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第三十四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第三十六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七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三十八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第三十九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及债务的处理,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行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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