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DO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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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欧盟委员会《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欧盟委员会2002/66/EC号指令2002年7月16日修订76/395/EEC,86/362/EEC,86/363/EEC和90/642/EEC委员会指令附录中关于水果、蔬菜、谷物、动物源食品及部分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欧盟确立的条约;考虑到1976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76/895/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0/8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5条;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谷物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考虑到1986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更改动物源食品或其表面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86/363/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10条;考虑到199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更改植物源类食品,包括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的90/642/EEC号委员会指令已被2002/42/EC号委员会指令重新修订,特别是其中的第7条;因而(1)对于谷物和包括水果、蔬菜的植物源产品,残留限量应该反映农药可获得对植物的有效保护的最小使用量,应基于这样一个观点:残留限量既要尽可能的低又要使农药的毒力可以接受,特别考虑要保护环境,根据每日最大允许摄人量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动物源食品,残留限量应反映动物消耗的被农药处理的谷物和植物源食品的用量,或直接使用的兽药的用量。欧盟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反映的是在被生产者认为是经过优良的农业措施生产出的产品中可检出的最高农药残留量。(2)制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应参考过去制定的标准,同时也要根据最新的信息和数据加以调整。在没有被授权使用的领域,残留限量应符合分析的最低检出限。(3)除了1991年6月15日通过的关于在市场上销售植物保护性产品的91/414/EEC号委员会指令附录1中有关活性物质的决议未实施外,委员会的其他决议均已实施,最后委员会指令2002/48/EC修订为:林丹(委员会指令2000/801/EC)、五氯硝基苯(委员会指令2000/816/EC)、氯菊酯(委员会指令2000/817/EC)、代森锌(委员会指令2001/245/EC)、对硫磷(委员会指令2001/520/EC)。这些决议提出含有以上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在欧盟不被授权使用。因此有必要在86/362/EC、86/363/EC、90/642/EC指令的附录中加人包含所有含这些农药的植物保护性产品的使用限量,实施监控的同时限制它们的使用从而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既然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对代森锌和其他二氯甲酸盐不能区分,就不可能对代森锌设定最大残留限量。为了确保条例限制的库存农药能够使用,委员会的非内部决议允许一个延缓执行过渡期,欧盟未经授权使用的有关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量在过渡期内可以使用。(4)关于林丹和对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在指令76/895/EEC(被委员会指令82/528/EEC修订)的附录二中对一些产品有设定,但是此指令同时也允许成员国设定更高残留限量。为了在联盟限量中建立协调的水果蔬菜及其表皮中林丹和对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有必要将这些限量加入到指令90/642/EEC中。而且,应可以被修订以减小联盟限量的权限。(5)欧盟最大残留限量和CodexAlimentarius(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推荐的残留限量依据相似的程序。Codex对于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和对硫磷设置了最大残留限量。由于并没有考虑Codex最大残留限量被建议在未来一段时间撤销的问题,在制定指令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时参考这些Codex残留限量。Codex规定林丹最大残留限量0.1mg/kg(蛋)和0.7mg/k8(家禽肉)是外围残留限量(EMALs)。这些最大残留限量不是按照现有植物保护品的限量,而是根据过去用这些化合物造成污染的残留量设置的。根据对消费者的危险性对按Codex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风险评估,基于委员会的可行性研究,当使用毒力终点时不存在危险问题。林丹的ADI是0.00lmg/kgbw/day(JMPRl995),不必考虑精确的参考值,对硫磷的ADI是0.004mg/kgbw/day(JMPRl995),对硫磷的ARFD是0.01mg/kgbw/day(JMPRl995),氯菊酯的ADI是0.05mg/kgbw/day(JMPRl999),不必考虑氯菊酯的ARFD值,五氯硝基苯的ADI是0.05mg/kgbw/day(JM-PRl999),不必考虑五氯硝基苯的ARFD值。(6)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了委员会指令的草案,并考虑将反馈的意见加入最后的指令中。委员会可根据提交的可接受的数据对第三世界国家应用的具体农药/农作物进行检查。(7)指令中提出的措施与食品链和动物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观点一致。已通过本指令:第1条删除指令76/895/EEC的附录二中与林丹和对硫磷相关的条目。第2条在指令86/362/EEC的附录二A部分的表格中,添加关于下列农药残留的条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g/kg)林丹0.01(*)谷物五氯硝基苯(五氯硝基苯的总和,五氯苯氨被定为五氯硝基苯)0.02(*)谷物氯菊酯(异构体总和)0.05(*)谷物对硫磷0.05(*)谷物(*)表明分析的最低检测限第3条关于下列农药残留的条目应该加入到指令86/363/EEC附录二A部分的表格中: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量(mg/kg)肉类、生产肉、下水中的脂肪以及CNcodes附录中列出的动物脂肪0201、0202、0203、0204、02050000、0206、0207ex、0208、020900、0210、160100和1602(Ⅰ)(Ⅳ)天然牛奶和在CNcode0401附件1中所列所有牛奶奶酪;其他CNcode0401、0402、040500和0406中所列的食品(Ⅱ)(Ⅳ)鸟蛋中带壳鲜蛋以及CNcode0407附录中所列的蛋黄(Ⅲ)(Ⅳ)林丹猪肉0.7(1)、其他0.02(2)0.001(*)0.1(*)五氯硝基苯0.01(*)0.01(*)0.01(*)对硫磷0.05(*)0.05(*)0.05(*)(1)这些MRLs是基于CodexMRLs(外来残留限制)制定,且不是有植物保护过程产生的。(2)基于观测数据。(*)表明分析的最低检出限。第4条在指令90/642/EEC附录二的表格中,为该指令设定的农药残留的条目应该补充或修改。第5条该指令应在欧盟官方通报公布后20天生效。1、成员国应按照该法令最晚在2002年11月30日前实施这些法规和管理规定并应该立刻告知欧盟委员会。2、应该从2002年12月1日起对林丹、五氯硝基苯和氯菊酯实施这些规定,从2003年5月1日对对硫磷实施这些规定。3、当成员国采纳了这些规定后,他们应该自制一个对于该指令的参考或在它们的官方公告中包含这样一个参考。成员国应该决定怎样制定这样的参考。第6条该指令发给成员国。完成于布鲁塞尔,2002年7月16日致委员会DvaidBRENE委员会成员附录杀虫剂残留和最大残留水平(mg/kg)杀虫剂残留和最大残留水平(mg/kg)MRLs应用的个别产品组及举例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对硫磷MRLs应用的个别产品组及举例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对硫磷1.水果,鲜的、干的或未加工的,冷冻保存,不含添加糖(Ⅰ)柑橘类水果柚子柠檬酸橙柑橘(包括克莱门式小柑橘和其他杂交品种)橙文旦其他(Ⅱ)树木果实(带壳或无壳)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栗子椰子榛实澳大利亚坚果美洲山核桃松树果阿月浑子果实胡桃其他(Ⅲ)梨果水果0.010.020.050.05香蕉枣椰子无花果猕猴桃金橘荔枝芒果橄榄西番脸果菠萝石榴其他2.蔬菜,鲜的或未加工的,冻的或干的(i)根和茎蔬菜甜菜根胡萝卜块根芹山葵耶路撒冷朝鲜栗欧洲防风草欧芹萝卡婆罗门参甜土豆0.010.020.050.05续表杀虫剂残留和最大残留水平(mg/kg)杀虫剂残留和最大残留水平(mg/kg)MRLs应用的个别产品组及举例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对硫磷MRLs应用的个别产品组及举例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对硫磷苹果梨温伯其他(Ⅳ)核果杏樱桃桃(包括油桃和其他杂交品种)李子其他(v)浆果和小水果(a)食用和酿酒葡萄食用葡萄酿酒葡萄(b)草莓(c)藤条水果(其他野生的)黑梅悬钩子果实罗甘梅植物悬钩子其他(d)其他小水果和浆果(非野生的)越橘酸果曼的果实黑醋栗(红的、黑的和白的)醋栗其他(e)野生浆果和野生水果蕉青甘蓝芜箐山药其他(Ⅱ)球茎蔬菜大蒜洋葱葱春洋葱其他(Ⅲ)水果蔬菜(a)茄科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其他(b)葫芦科——可食用皮黄瓜小黄瓜小胡瓜其他(c)葫芦科——不可食用皮瓜南瓜西瓜其他(d)甜玉米(Ⅳ)芸台(a)开花芸台椰菜花椰菜其他(b)头状芸台芽甘蓝0.010.010.010.020.050.020.020.050.050.050.050.050.05(Ⅵ)混杂鳄梨头状卷心莱其他(c)叶状芸台中国甘蓝羽衣甘蓝其他(d)大头菜(v)叶蔬菜和新鲜药草(a)莴苣和类似种类水芹羔羊莴苣莴苣阔叶菊莒其他(b)菠菜和类似种类菠菜甜菜叶(可食用甜菜)其他(c)豆瓣莱(d)菊苣(e)草药山萝卜细香葱欧芹早芹叶其他(Ⅵ)豆荚蔬菜(新鲜的)豆类(有荚)刺棘蓟旱芹叶茴香球状朝鲜蓟韭大黄其他(Ⅷ)真菌类(a)培植蘑菇(b)野生蘑菇3.豆豆类小扁豆豌豆其他4.油种子亚麻子花生罂粟籽芝麻籽葵花籽油菜籽黄豆芥菜籽棉花籽其他5.土豆续表杀虫剂残留和最大残留水平(mg/kg)杀虫剂残留和最大残留水平(mg/kg)MRLs应用的个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对硫磷MRLs应用的个别林丹五氯硝基苯氯菊酯对硫磷别产品组及举例产品组及举例豆类(无荚)豌豆(有荚)豌豆(无荚)其他(Ⅶ)茎蔬菜(新鲜的)芦笋早土豆商品马铃薯6.茶(叶子和茎,干的,发酵过的或Camelliasinensis)7.蛇麻草(干的),包括蛇麻草小球和未集中的粉末0.050.050.050.050.1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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