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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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宁环发〔2007〕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138号)和江苏省环保厅(苏环辐[2007]15号)“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南京市将全面开展全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现将《南京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人力,建立机构,做到计划周密,仔细核查,认真组织填报,并按要求及时对申报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和上报,确保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圆满完成。此通知。附件:1、《南京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2、我国工、科、医行业现有电磁能利用装置初拟名录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环保专项行动方案请示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1:南京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6]138号)和江苏省环保厅(苏环辐[2007]15号)“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申报登记的目的意义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排污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数量不断增多,电磁环境质量令人担忧,电磁辐射污染投诉事件呈上升趋势,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摸清我市电磁辐射污染源状况,建立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数据库,完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管理,保护环境,保护公众,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对电磁环境污染源进行申报登记是十分必要的。二、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第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收监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在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三、组织机构南京市环保局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琦琦(南京市环保局)副组长:王永宁(南京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周建忠(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员:许良英、方东(南京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庄振明(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四、申报登记的范围和注意事项凡列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产生电磁场的设施,均纳入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范围。此次申报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广播、电视、通信、气象、民航、电力、轨道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一)发射系统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包括米波电视(48.5-92MHz;167-233MHz)、分米波电视(470-566MHz;606-960MHz)等;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包括中波广播(513-1602kHz)、短波广播(有方向性3-26MHz)、调频广播(有方向性87-108MHz)等;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包括短波通信发射台、微波通信站、专业通信网站、寻呼通信基站;4、雷达系统:包括地面卫星发射站、雷达及导航发射设备;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不包括小灵通)(二)工频强辐射系统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频率大于500Hz)1、介质加热设备2、感应加热设备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5、射频溅射设备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执行。(二)注意事项:1、根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属于频率在3—300000MHz范围的电磁辐射设备,其可豁免的电磁辐射等效辐射功率为100W以下。2、等效辐射功率的计算,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不考虑其他损耗。3、对于频率在1000MHz以下的设备,等效辐射功率等于发射机标称功率与相对于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dBd)的乘积。4、申报表格内容和技术规定按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执行(附后)。五、职责分工1、省、市广播、电视系统、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和市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本行业系统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汇总总结;2、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对省、市广播、电视系统、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市地铁建设指挥部申报登记的核查,进行查漏补缺;负责市直管单位及三级甲等医院等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申报登记,及全市汇总总结工作。3、区、县环保局职责:区、县环保局负责除上述市管单位以外所在辖区内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行业的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申报登记的核查,进行查漏补缺,及汇总总结。4、市环境宣教中心职责: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申报登记工作中的宣传报道,负责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申报登记公告工作。六、申报登记工作时间进度安排南京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申报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调研培训、申报登记、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复查及工作总结。通过这次普查行动,将为全面核实和掌握我市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现状,为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一)启动阶段(2007年5月8至2007年6月30日)市局将确定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方案,组织和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申报登记的学习与培训;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环保局及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二)申报登记(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1、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5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告依法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宣传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和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合理性、紧迫性。2、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各区、县环保局和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排查辖区内所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或建设单位,如广播、电视、通信、气象、民航、电力、轨道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冶金、机械等,并组织有关单位开会,进行电报登记培训、宣传发动,并发放申报登记表。3、2007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或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的具体要求,认真填报《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含每一台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照片、GPS卫星定位经纬度)。(三)核查与总结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2007年9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现场核查。各区、县环保局和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根据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单位的申报登记材料,核实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现场抽查,确认无误,并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漏报的单位重新组织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单位在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盖章后,上报市环保局。2、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汇总总结。各区、县环保局和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申报登记工作进行资料的汇总和工作总结,并通过电子和书面形式上报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各区、县环保局申报工作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并汇总建档、上报,并按省厅要求确定市重点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和监控目标,建立电磁环境污染源管理系统。(四)调查原则和要求1、调查原则(1)实行全过程管理。对产生电磁场的设备进行申报登记,制定运行管理制度、质量保证规程、符合国家安全验收标准。(2)为辐射环境管理服务。强化督促建设和使用单位对电磁环境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使用,分析电磁场的各类设备的发展规律,提高环保意识,重视电磁环境保护工作。(3)为申报单位、业主及申报登记材料保密。2、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申报登记文件,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保护公众、规范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认清这次申报登记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精心计划、组织安排,确保申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2)保质保量。各有关单位要把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该项工作中。按任务分工和要求,每个电磁辐射污染源项目要填写一份《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录入“电磁环境污染源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拍摄一张电磁射设备(设施)照片,确保时间、确保质量。(3)各区、县环保局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应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核实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使用或建设单位的申报登记表,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查,从申报的手续是否完备、数据是否齐全及逻辑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应对申报登记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总结、归档,在要求的期限内将有关工作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4)保障经费,提供器材。各级环保部门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保障该项工作开展的经费,提供或购置必要的申报登记器材:电脑、GPS卫星定位仪、激光测距仪、数码照相机等。联系单位:南京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联系人:庄振明联系电话:025-83336919电子信箱:njzzming@sina.com申报登记代码:□□□□□□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申报或变更年度:□□□□申报单位详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申报单位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开业年份(C8):________年申报单位地址:_______省(市)_______市(区)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填报类别(划√):新申报□变更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划√):□审批时间:_____________环境保护验收(划√):□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申报填表人:_______________申报审核人:____________申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六年一月制9表一、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基本情况序号电磁设备应用类型C15电磁设备应用类型代码N2电磁设备数量(台)N5总功率(W)N5.1总长度(km)N7.1备注C10申报范围:输变电力系统,填报110kV之上的设备(含110kV);工业强电流设备,填报100A之上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填报5kW之上的中、高频设备;发射系统,填报豁免水平之上的设备(见GB8702-88);关于频率、功率保密的项目,可填写一个范围。10表二、广播电视电磁设备情况广播电台(站)名称:地点:设备编号C3节目(或发射台)名称C10电磁设备名称C20电磁设备型号C20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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