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我国化学品罐区多次发生泄漏、火灾或爆炸事故,先后发生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三苯罐区2013年“6•2”爆炸火灾、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2014年“6•9”酸性水储罐爆燃等事故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暴露出部分企业化学品罐区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日常运行、特殊作业管理、承包商管理、安全设计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学品罐区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认识化学品罐区化学品数量大、种类多,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一旦发生事故,极易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有关企业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切实强化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工作。二、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一)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二)强化化学品罐区生产运行管理。正常操作时严禁内浮顶罐浮盘和物料之间形成空间,特殊情况下确需超低液位操作时,在恢复进料时,要确保进料流速小于限定流速,以防产生静电引发事故。出现液位高低位报警时,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上游装置波动时,要加强进罐区物料的分析检测,防止高温物料或轻组分进入储罐引发事故。对有装卸栈台的罐区要严格装卸作业管理和车辆管理,防止违规作业影响罐区安全。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理。立即暂停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三)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还要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出现险情时,救援人员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科学施救。要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四)加强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管理。对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施完好。加强化学品储罐腐蚀监控,定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理。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五)强化化学品罐区人员培训。加强储罐区管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确保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应急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特别是初期火灾的扑救能力和中毒窒息的科学施救能力。(六)进一步强化化学品罐区源头管控。对未经正规设计的储罐区进行设计复核,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完善设备设施。可燃液体储罐要按单罐单堤的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隔堤。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要定期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七)进一步加大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巡回检查,定期全面排查隐患,及时整治消除隐患。对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各项隐患得到及时整治。三、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4年7月至12月集中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各有关企业和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的七项具体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逐项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各地区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本通知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结合年度大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