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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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形式,丰富了我国企业的的类型,降低了风险投资人的投资风险。目前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第一节合伙制度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二类: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05-16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法律特征第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合伙企业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每个合伙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出资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第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第四,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五,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纳个人所得税。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仅仅是自然人,但是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另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这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名称,同时,合伙企业的名称不能有“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二.合伙企业财产(二)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它包括合伙人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出资而形成的财产对这一部分财产,它的性质如果是以所有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那么归全体合伙人共用。(二)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它既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也包括财产的使用权,如果取得的是所有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果取得的是使用权,归全体合伙人共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或共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不能主张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后,各合伙人即享有出资份额(三).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1.合伙企业财产分割禁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3.对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债务加以区分(1)、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3)、债务承担方面的独立性。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财产加以清偿,其次才有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质押,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质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担保的一种方式。《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押物分二类:一是动产,如汽车等可移动的财产。二是权利,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例].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何处理?甲的出质行为无效;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B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选择哪种执行方式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二)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三)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李某与郝某合伙,各出资5万,设立了福顺昌挂面普通合伙企业。企业建好后,经营状况相当好,每月利润有2万元。郝某见有利可图,又与刘某各出资15万元,兴建了瑞芙祥挂面合伙企业,与前者相距一条街。由于瑞芙祥合伙企业规模大,流水线生产,成本很低,不久就占领了大部分当地市场份额,福顺昌挂面合伙企业几乎处于半停产状态,给李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而郝某却从瑞芙祥挂面合伙企业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李某与郝某交涉未果。请问:1、郝某的做法合法吗?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什么规定?2、对此,依合伙企业法应该任何处理?3、李某该怎么办?1、违反竞业禁止规定。2、承担赔偿责任。3、协商解决,或者起诉。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注意:如果为有限有伙则不同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第一,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二,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2:2:2。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经过协商后也无法确定。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如何分配?全部利润还按2:2的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基金全部利润的40%按2:2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全部利润平均分配问:近来,甲打算跟朋友合伙搞服装生意,双方约定共同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是4:1。但是甲朋友认为,他在市场开拓方面、业务管理方面更有经验和能力。因此虽然他出的钱少,但做的贡献肯定比甲大为理由,要求按2:1的比例分享合伙利润。请问,合伙企业的利润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吗?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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