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关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的规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条内容解读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3、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4、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生活养老保险。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时的待遇规定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条是关于基本金养老金调整机制的规定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2、物价上涨情况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规定1、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关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的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案例分析案例一[案情]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案件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案例二[案情]王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大公司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王某的父母是老实本分的农民,一直靠种地维持生活并供他读书,他工作以后父母的负担减轻,他们以为再也不会过那种紧张的日子了。没想到3年后,他的父母由于健康原因,不仅不能再劳动,连王某工作3年来的积蓄也都用完了。王某想到以后自己那点工资要维持三个人的生活和父母的医药费,真是难以为继。生活可以节俭,但父母的药费节约不了啊,于是他想到了自己的养老金。他找到单位有关部门,想和单位签订一个协议,保证他将在单位好好工作一辈子,条件是让他提前支取养老金,用这部分钱来供养父母,他的退休金可以扣除提前支取部分,或者他可以放弃享受养老金待遇。然而他得到的答复是“不行”。王某想知道:他不会多领养老金,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提前使用而已,并没有损害单位的利益,为什么就不行呢?[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作用、构成以及享受条件等问题。关键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能否提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即依法判定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其中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负担,分别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企业缴纳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费按照来源形成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的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之一是在职工有劳动收入时,把劳动收入的一部分积累起来形成储备金,待劳动者年老退休时能够拥有比较充足的生活保障金,不致使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资金,导致其退休时不能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资金,国家规定了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我国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是: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案例中,王某刚参加工作3年,很显然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达到保险费缴纳年限,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当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规定,职工未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难时,经过申请、审查和批准,可以在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所以,王某也可以就此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如果不被批准,目前,王某还可以通过申请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生活困难。案例三[案情]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他该怎么办?[案例分析]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次立法明确规定不可以退保,而是建立一种续缴或转接机制,有利于保障缴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有人认为缴纳养老保险15年之后就可以不缴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缴纳15年以上的职工跟缴纳刚满15年的职工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职工缴费年限越多、缴费额越高,养老金也就越多。案例四[案情]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这时候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给予帮助。案例五[案情]宁波中小民营企业众多,为节省用工成本,一些小企业将社保金以现金的形式“折价”发给员工,甚至将社保金算作工资的一部分。这种做法合法吗?会受到什么处罚?[案例分析]这种做法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处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以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违反规定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并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案例六[案情]李某刚参加工作不久,有一天他和一个从国外探亲回来的朋友聊天,当谈到两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朋友问李某的社会保障号是多少,里面有多少钱。李某说他不知道。朋友建议他把这个问题弄清楚,因为这关系到他的个人利益。第二天李某就去劳资科咨询。劳资科的同志说:他有社会保障号,而且以这个号为标识建立了他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李某想知道:这是不是真的?我国职工的社会保障号是如何确定的?[案例分析]劳资科同志的回答是真实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保险权益衔接的唯一标识,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标志。社会保障号码要求全国唯一、终身不变、规则统一。对于中国公民,使用18位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多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积极推进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已经将公民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