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黎蜗藤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长罗萨里奥在媒体见面会上正式公布,在当天菲律宾正式向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Arbitraltribunal)提出诉讼,要求法庭对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提出仲裁[1]。中国拒绝应诉,但国际法庭为中国找了一个律师,以之代表中国应诉。此仲裁案至今已经进入法律程序。但在中国,媒体的报道都是从负面的立场,这不利于人们对整个事件的了解。在此,我特意客观地分析一下整个过程。菲律宾提出仲裁申请的背景根据菲律宾的说法,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国际仲裁是迫于无奈。从2012年黄岩岛事件开始,菲律宾就一直在南海处于守势。黄岩岛的实控权被中国夺去,菲律宾军事实力和中国乃天渊之别。即便菲律宾有意拉美国和日本为其撑腰,也是远水不能救近火。菲律宾想借助东盟的力量和中国谈判,奈何中国关上了谈判的大门。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总是说中菲之间交流的渠道是畅通的。但事实上,中国不承认黄岩岛存在主权争议,也不肯就这个问题和菲律宾展开谈判。同时,菲律宾在南海其他海域还受到中国海监船只甚至军用船只的胁迫,比如今年5月底仁爱礁事件就是一例。在军事和外交都无望的情况下,菲律宾只能使出最后一招,就是向国际法庭求助。中国指责菲律宾是无事生非。但事实上,南海、南沙和黄岩岛的争议是一个长久以来存在客观的事实。可见无事生非之说不能成立。菲律宾要求国际法庭裁决什么?尽管中国一再认为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请的裁决是有关主权争议。但这并非实情。为了达到国际法庭的要求,菲律宾特意绕过了主权的争议。菲律宾向国际法庭提出的仲裁有四项[2],都和主权争议无关。第一,菲律宾认为中国的九段线是不正当的要求(Invalid),是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第二,菲律宾认为中国目前在南海所占领的“岛礁”其实只能算是岩石,本身没有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能力。因此,这些岛屿无法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地位。第三,中国在南海以水底礁石为基础所建造的人造建筑物,俗称高脚屋,没有生成专属经济区的地位。第四,中国在南海对菲律宾船只的骚扰不合法。根据海洋法公约,主权争议并不在公约的管辖范围之内。但菲律宾的四项仲裁申请都没有涉及主权归属问题。因此在法理上,海洋法法庭有权受理这些仲裁申请。海洋法法庭有无管辖权现在海洋法法庭已经接纳了菲律宾的仲裁申请。在8月30日还通过了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条例(RuleofProcedure)[3]。我想说一下为什么中国专家所认为法庭无管辖权的理由是错误的。中国方面认为,中国在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了(a)、(b)、(c)类争端不接受强制裁判程序的排除性声明,因此法庭无管辖权[4]。中国确实在2006年作出过这个排除性声明。但如果我们看一下《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5]在这个规定中a1款是最相关的。我们可以看到两点。第一,在排除性声明中,只能对第十五、七十四和八十三条适用。第十五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6],第七十四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程序[7],第八十三条是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的程序[8]。菲律宾聘请的律师是美国律师雷切尔(PaulS.Reichler),他是一位经验极其丰富的国际法律师。因此在他的组织之下,回避了关于南海主权和海域的划分的具体问题,也回避了各种程序性的问题,而是主打对划界的标准的处理问题。因此,这些问题都不在中国所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之列。因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此有管辖权。可以说,与以前菲律宾各种外交声明中对国际法认识的不靠谱相比,这次菲律宾提出的仲裁申请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中国另一个可以反驳的地方是九段线的问题。比如中国可能可以用九段线是历史性海湾的理由拒绝仲裁,因为在298条规定“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尽管确有一些中国专家认为九段线是历史性海域,但这个意见即便在中国专家内部也非常不统一,中国政府更是从来没有说过这一点(实际上中国政府从来没有给出九段线的定义,见下)。因此,这个理由无法成立。事实上,菲律宾提出仲裁的第一点就是要中国澄清九段线的定义。李金明还认为,根据时效法,九段线产生在前,而公约产生在后,因此九段线不属于公约的管辖范围。李金明在此混淆了管辖权的问题和公约对此的适用性的问题。公约可能真的如李金明所说,根据时效法并不适用九段线,但这并不等于法庭无权把对此有管辖权。事实上,公约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九段线正是需要法庭去仲裁。这也正是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原因之一。正如一个人有没有犯了盗窃罪,是法庭依据法律的适用性的裁决而定,你不能事先说自己没有盗窃就认为法庭根本没有管辖权。中国专家还指菲律宾自己也提出声明《公约》不适用其领土的声称:“该签署不侵害或损害菲律宾在其任何领土上行使主权,例如卡拉延群岛及其附近海域。”[9]但正如我上面所论述的,菲律宾所提出的并不是具体的领土或者领海当仲裁,而是一个法理的基础。因此菲律宾的声明对这个仲裁申请并无影响。此外,《公约》288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因此,法庭对管辖权有最后决定权。而根据附件七第九条:“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因此中国是否出席或者中国是否接受仲裁,并不是仲裁案是否能够进行的要素。菲律宾是否滥用了诉讼程序中国另一种说法是菲律宾滥用了诉讼程序,即诉讼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比如曹群认为[10]:菲律宾事先没有和中国协商就提交国际法庭,既违背了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违背了公约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第1款: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还违反了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1)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2)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在《宣言》中确实写道:“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中国既拒绝谈判,也很难认为菲律宾无权向国际法庭求助,况且,国际法庭也是和平的方式,亦不诉诸武力。第281条并没有规定双方必须以双边谈判的方法解决争端。即便中菲之间已经达成“自行协议选择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但既然“诉诸这种方法而未得到解决”,菲律宾仍然有权把这个问题上交法庭。第283条确实规定交换意见的义务。但菲律宾和中国之间确实交换过意见,比如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就多次提出中国的九段线不合法,而中国也一再表态说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属海域有无可置疑的主权。比如阿基诺多次宣称中国船只干扰菲律宾船只的运作,但中国一再表态说中国对这些海域有管辖权。菲律宾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在多次国际会议中也做了类似的声明。曹群认为在中菲外交磋商中并无中菲交换意见之事(此点我未能确认),但交换意见并不限于中菲外交磋商一种。菲律宾总统外交部长以及国防部长的声明以及中国相关机构的表态也属于交换意见的一种形式。因此说菲律宾没有尽交换意见的义务在法理上无法成立。九段线的争议前景如何?这里我再就菲律宾所提出的四个诉求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关于九段线的问题,我在以往的文章中早已论述过。请参见《九段线仲裁案前景不容乐观》、《九段线的存废》以及《九段线到底是什么》等博文。这里不详细分析。九段线是中国政府刻意回避的问题。曹群的文章中也承认了中国既没有官方的解释,就连学者之间也意见纷纭。我认为,法庭大概不会认为这条线属于非法,因为九段线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的定义,但法庭会有相当大的可能裁定这条线是无效的。因此,既然中国从来没有明确说出这条线到底是什么,那么这条线就相当于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对中国和对外国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这是在中国目前没有主动应诉的情况下最可能得到的结果。除非中国主动公布自己的九段线的官方定义。这种做法对中国是有风险的,中国政府大概也不会做。理由不在这里细说了。细小岛屿有主张经济专属区的权利吗在公约121条规定: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第三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怎样的岛屿才算是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不乏争辩的空间。对于这一点,我认为可以参照中国对其他岛屿的态度。日本在太平洋中有“冲之鸟岛”(Okinotorishima),此岛和南沙诸岛一样是一个珊瑚岛。东小岛和北小岛能够在高潮时也露出水面,分别有1.6和6.4平方米。日本认为是一个岛。但是中国一直否认其岛的地位,认为这是礁石,无法声称专属经济区。与之可以类比的是中国占领的美济礁。美济礁是一个环礁。在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只有在低潮的时候才能有部分岩石露出水面一米左右。和冲之鸟岛相比,美济礁更加没有主张专属经济区的资格,甚至连主张领海的资格都没有(因为高潮时不能露出水面)。日本现在所占领的钓鱼岛中的主岛钓鱼屿,面积4平方公里。在1896到1942年之间有日本人古贺家族长期生活,最多人的时候有超过100人。可是中国方面一直认为钓鱼岛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因此不能主张经济专属区。可以与钓鱼屿比较的是南沙最大的岛屿太平岛,面积仅仅为0.49平方公里,仅仅是钓鱼屿的八分之一。中国却认为太平岛可以主张经济专属区。可见,中国在各个海域中采用了双重标准。我在这里不想说哪个标准才更加正确。但是在国际法庭上,中国的双重标准一定会受到审视。因此在这条中国的前景也不乐观。高脚屋有没有主张经济专属区的权利?《公约》第60条第8款规定:“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而根据121条第1款规定的“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因此,只有自然形成的岛屿才有资格成为在《公约》中有主张专属经济区权利的岛屿。在暗沙之上建造的高脚屋,无论建筑得多好,都不具备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可见,菲律宾这个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极大。在南海中有没有航海自由?菲律宾所提出的第四项仲裁是关于南海的航海自由问题。关于航海自由的相关规定请参考《从中国战舰穿越宫古水道谈起——论专属经济区内的航海自由问题》一文。简单说来就是在专属经济区中,无论是谁的专属经济区,航海自由都是《公约》所赋予的。航海自由包括正常航行,军事活动与水文测量等等。这些自由既无需向沿岸国知会,亦无需得到沿岸国同意。事实上,中国自己也在日本和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又大量的军事活动。在美国和日本愿意按照国际法允许中国军事船只活动的同时,中国却在南海一再指责美国的军事活动。这又是一个双重标准。在法庭上这种双重标准当然也是不利于中国的。当然,菲律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