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19年2月23日通过。2019年8月1日起实施。2019年8月27日修订。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点:依合伙协议设立;共同出资、共享收益;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共担风险);商事主体。基本形态(第2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2条)特点: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的排除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3条)相关链接:《公司法》第15条--公司转投资限制——普通合伙人的适格性/普通合伙人的限制(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第20条)(1)合伙人的出资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劳务。(第16条)(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表明: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对独立性。(1)禁止清算前分割合伙财产(第21条)除合伙法另有规定外,禁止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私自转移或私分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第22、23条)——合伙之人合性表现之一内部转让:须履行通知义务。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A.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行为人承担对善意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第25条)(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8条)(6)合伙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允许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第92条)……2、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的表现(三)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权(1)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共同执行/分别执行(第26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暂停该事务的执行。(第29条)(2)委托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委托关系。(第26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丧失事务执行权(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监督权(第27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报告义务(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权利义务归属(第28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7条)例:甲、乙、丙、丁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普通合伙企业。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B.若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再执行职务。C.若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汇报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情况。D.若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有权监督甲、乙对合伙事务的执行。E.若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因为执行合伙事务失误造成合伙企业损失,则应当由甲、乙二人共同承担对外责任。2、表决原则(1)依合伙协议的约定;(2)若合伙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简单多数”。(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第31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合伙人的禁止行为(1)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32条第1款)(2)限制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32条第2款)对以上(1)(2)违反的后果:合伙企业对收益具有归入权;对因此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赔偿(第99条)(3)禁止损害行为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32条第3款)4、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依合伙协议的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33条)(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内部限制与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37条)2、债务清偿与第三人——补充性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8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9条)3、合伙人自身债务、合伙企业债务与第三人例:甲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欠乙(第三人)个人债务10万元,乙在交易中又欠该合伙企业债务10万元。乙是否可以要求以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A.甲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乙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如果甲可从合伙企业分得10万元以上的财产,则乙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C.乙可以抵销其债务,但甲应分得的财产不足10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D.甲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乙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设甲不能偿还乙10万元债务,乙是否有权代甲行使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依据: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相关链接:债务抵销合同法第91条:因债务抵销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得除外。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五)入伙和退伙1、入伙(1)入伙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43条)(2)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之间: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普通合伙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不是有限责任,不是原合伙人承担责任后的补充责任,也不是依据入伙协议承担责任。2、退伙(1)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第46条)自由退伙限制:须不影响合伙事务的执行,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第48条—6种情形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例:甲、乙、丙三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期间甲死亡。丁是甲唯一的继承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请问:丁可以自动取得合伙人的地位吗?如果乙、丙都同意,丁可以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吗?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伙财产份额有继承权;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须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退还被继承人财产份额第50条: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继承人不具备合伙人相应资格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继承人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成为有限合伙人及将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D.合伙人特定资格的丧失;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F.合伙人在合伙期间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4)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5)退伙结算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第51条)退伙人对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适用范围:专业服务机构(第55条)2、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依照主观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第57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债权人的保护:执业风险基金制度、职业保险制度(第59条)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基金、土地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等。职业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是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如: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保险、医师责任保险等。三、有限合伙企业(一)特点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合伙事务的管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负责合伙事务的管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进行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若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第76条第1款。(二)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比较内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设立人数2-50人以下2以上,无上限限制合伙人构成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无普通合伙人时:解散或转化全部为普通合伙人企业名称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利润分配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允许合伙协议另行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禁止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或者委托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业竞争允许有限合伙人竞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竞业禁止续表自我交易允许有限合伙人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禁止普通合伙人自我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允许有限合伙人出质,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财产份额转让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仅负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提前30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