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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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贾柳清(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妥善解决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不仅能合理正确的维护受害人的权利,还能起到警惕教育作用的法律作用,对保障交通安全,完善交通法制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字: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制度完善AResearchonTheno-faultliabilityinRoundTrafficAccidentJialiuqing(lawschool,SouthwestUniversity,Chongqing****)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rapidincreaseofmotorvehiclesontheroadtrafficorderandsafetyrequirementsaregettinghigherandhigher,roadtrafficsafetyhasbecomeincreasinglyimportant,howtopreventandreduceroadtrafficaccidents,trafficsafetyhasbeenbecomeanationalandsocialissuesofcommonconcern.Responsibilitytoproperlyresolvethetrafficproblemswhichcannotonlysafeguardtherightsofvictimstheright,butalsoplayaroleinwarningthelegaleffectofeducationontrafficsafety,improvetrafficlegalsystemisalsoofgreatsignificance.KeyWords:TrafficAccident;no-faultliability;Improvethesystem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近几年随着我的法制建设的迅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的猛增,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问题也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道路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无疑也引来了诸多争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多数学者对它是持肯定意见的。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同时它也赋予特定行业作2业人致害行为的免责事由现象,提出解决特殊侵权行为的思路,这也有利于对加害人权益的维护。但凡事都具有两面性,无过错自身在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因此,如何从制度上指引、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一、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述一、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述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对事故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准确确定是与承担,对解决争端、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明确和统一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概念,对于我们研究适用归责原则很有必要,否则,可能在理论上产生讨论基础不统一,发生各说各话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对法律的理解不统一,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道路交通事故侵害是侵权行为之一种,其性质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欲了解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概念,应当首先明确侵权行为法上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然后进一步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含义。(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行为法理论的核心。是解决因权益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应由被害人承担,抑或使加害人负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基本概念,法学界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杨立新在其《侵权法论》一书中将归责原则归纳为: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2】王利明教授在他的《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一书中指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3】。3对归责原则概念的不同理解,不仅导致人们对归责原则的种类认识各异,如公平原则是否为一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否为一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且导致人们对同一名称的归责原则其内容理解各异,如严格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要正确界定归责原则概念应当明确下列问题:1.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行为责任观,有必要明确两个责任观,即“归咎”责任和“分配”责任。当我们“分配”责任时,就相当于指定给特定的人一项任务,这种具有任务指向特征责任有一个重要标志,那就是我们总是把责任和义务合为一体。便利、效率、公平和正义等都可以成为指定责任的许多理由之一,当然,承担者也可以自愿承担责任,或者因为他发现这就是他的职责之一,或者是因为某任务需要由他来创造一些合适条件而使他产生责任感。在这些情况下,他的责任来源于他对某种情况“负责”。而“归咎”责任就代表另一种不同的责任观点了,这种责任观的核心不是工作、任务或某些事务,而是在个人的性格、行为或是行为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可责性,这种责任来源于因果关系。很显然,侵权行为法所研究的责任概念,应当属于“归咎”责任范畴,而非“分配”责任的范畴;因此归责原则所界定的责任只能是“归咎”责任。从此种意义说,公平原则便不能称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2.归责原则的“原则”究竟是基本法律原则,还是具体法律原则或是法律规则?进一步说归责原则究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呢?还是仅仅对某一类、某一部分侵权行为的归责起作用呢?在研究中,学者有几种不同的解释:一是将“原则”解释为“一般准则”;【5】二是将原则解释为“基本规则;”【6】三是将原则解释为“一般性规则”;四是将原则解释为“责任的标准”,认为与其说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为一般适用的规则,倒不如说它们为确认不同种类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根据的规则。杨立新认为,将归责原则中的原则解释为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仅仅将这种原则解释为规则,还嫌不够。这是因为,在原则当中,除了讲一般的规则以外,还应当包括标准,即判断责任归属的标准或者是根据。因此,将归责原则中的原则一词界定为“一般准则”,“准”即标准,“则”即规则,可以概4括规则和标准这样两个含义。这样,可以使对归责原则的界定更为全面和准确。杨立新对归责原则的界定对于明确归责原则的功能和范围具有积极意义。【9】(二)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念和特点1.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念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念是侵权法范畴中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下位概念,其具有一般侵权归责原则概念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将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应用到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界定中,我们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此概念突出了对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确认和承担的规则和标准两个普遍特征。但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具有值得研究的特点。2.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特点传统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对传统市民生活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少量特殊侵权行为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且针对某一特定的侵害行为,一般适用单一的归责原则,例如对待故意殴打他人的侵害行为,一般采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对待因建筑物坍塌造成的侵害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适用呈现出独特的特点:(1)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则制度从采用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法责任原则制度趋向脱离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制度,采取单独制定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法的立法体例。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各国一般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法中,规定了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只有当后者没有规定归责原则时才转回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2)从单一的责任原则逐渐趋向采用综合的责任原则。5机动车事故侵害行为,虽然不属于高度危险侵害类型,但是,各国因机动车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现代社会事故灾害中居首位。为了平衡保护机动车一方的行驶自由和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各国司法实践中大都采用了多种赔偿责任原则形式,对同一件因机动车肇事伤害行人的事故赔偿中,可能首先依照交通事故法,适用无过错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定额的人身伤害损失,超出限额部分或者精神抚慰金部分可能适用民法的一般责任原则;或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赔偿部分适用严格责任,而对财产损失部分适用过错责任的复合形式。另外,一般采用区分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3)社会保障制度、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影响着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选择和适用,这是一个相互平衡相互影响的体系,因此很难单独评价一项归责原则适用效果的优劣。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及其法理依据(一)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确立1.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始终坚持绝对过错原则,19世纪中叶以前是过错责任原则鼎盛的时期。到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迅猛发展,危险性工业大规模兴建,工人在事故中受伤亡的大量增加,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受到劳动者和社会公正人士的反对。为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主观要件对于责任构成的决定作用受到削弱乃至排除,民事责任的归责方式呈现出客观的趋势,这种趋势的表现就在于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这一归责原则在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应运较多,影响深远。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预防性和惩罚性的作用。德国人最先发明汽车,对于汽车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以其独特的严谨思维、深邃的法理思想率先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德国民法于1900年颁布施行时,因道路交通事故问题尚未突出,故并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作为司法的法院在起初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按传统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来判断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受害人往往因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而得不到赔偿。德国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亦逐步发现传统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易导致6行人与机动车的利益失衡,而逐步采过失推定原则,即由机动车保有者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以期平衡。1952年德国制定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特别法《陆上交通法(公路)》,率先在立法上确定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该法规定:“车辆在驾驶过程中致人死亡、受伤或损害人的健康和财物时,由车辆所有人就所发生损害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不可避免的事件所引起,而这种不可避免的事故既不是因车辆故障也不是因操作失误而引起,则不负赔偿责任”。德国1972年《陆上交通法》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日本1955年《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法国1985年《交通事故赔偿法》也作出类似德国的规定。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应的是,英美法系国家通过采严格责任的方式来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综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和学说,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以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这已被世界各国作为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普遍规则。但对于该原则各国都采取了一种谨慎克制的态度,严格限制了其运用范围。《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再版,第81页。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最先产生于铁路交通事故审理,“无过错责任”概念最先由美国学者Ballantine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提出,关于汽车交通事故立法最先确定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德国。何生、饶来新、刘伟新、黄静著:《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原则》,发表于《河北法学》杂志2001年第4期,第83页。法国坚持单一的归责原则即过失责任原则,对交通事故致人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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