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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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09-07-0307:10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全民关注、事关全局的重大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艰巨任务,对我省当前和长远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明显提高,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医药卫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但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省医药卫生事业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滞后,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要求还不适应,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共卫生和农村、社区医疗卫生工作比较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不规范,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医药费用上涨过快,个人负担过重,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医药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医药卫生服务将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流动人口增多以及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全球新发疾病的不断增多,对我省医药卫生工作带来新的严峻挑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难度很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充满期盼。同时还要看到,由于我省目前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大,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在明确方向和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艰苦努力和坚持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医药卫生体制。各级党委、政府务必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总体要求上来,既要坚定信心、抓紧推进,又要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江西实际出发,到2020年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力争城镇职工医保覆盖率达到92%并实现设区市统筹,城镇居民医保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新农合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全省所有困难家庭,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到2020年,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二)主要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到202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四大体系”、“八大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一是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乡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加强卫生监督服务。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三是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以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做到筑牢保障底线,丰富保障层次,惠及全体居民。四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从八个方面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系高效规范运转。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对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二是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重点,建立高效规范的医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三是强化政府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整合各类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四是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分类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五是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六是鼓励自主创新,培养造就人才,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七是依托现有基础,整合资源,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医疗保障、医疗卫生和医疗救助“三位一体”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八是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规、规章和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三、近期重点改革任务到2011年,着力推进五项改革:(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1.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围绕实现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三个全覆盖的目标,分两年重点解决三类困难人员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参保问题。2009年,继续做好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实现省内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全覆盖。2010年,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省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职工、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企业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在职职工按照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的标准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对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含未成年人),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54元、市级财政3元、县级财政3元(省直管县按照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7元、县级财政3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0元。全省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至少达到220元以上,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除市县自行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外,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省直管县按8∶0∶2)的比例分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到2011年,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左右。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杜绝医药费用虚高现象,切实保障参保群众权益。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其中,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设区市级统筹,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基本实现设区市级统筹。完善全省相对统一的新农合补偿方案和基本用药目录,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坚持“双印鉴”和上报银行“对账单”制度,逐步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和医疗保险政策落实督查评估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巩固城乡医疗救助全覆盖的救助成效,逐年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取消报销起付线,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加强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衔接,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整合医疗救助资源,适时开展专项医疗救助,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赠。5.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健全全省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省、市、县、乡(社区)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继续完善参合农民“在哪住院、在哪报账,当天出院、当天报账”的操作办法,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人员编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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