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省份城市人防建设范围修建标准标准来源单建地下建筑多高层混合建筑地面以上总建筑面占比基础埋深小于3m基础埋深大于3m基础埋深小于3m基础埋深大于3m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他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单项普通单层建筑和根据地质勘探报告建在岩石层上或流沙层上的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新建的住宅区,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属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3、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无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试行版)2003/3/1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明细表(计算方法):2006-07-22凡在城区和新城、建制镇、中心村和独立工业区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应当与批准建设的地面建筑同时竣工验收。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及临时性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无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正版2009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版2009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建民防工程,无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其中对于不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统一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无地上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结合修建抗力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民防工程。上海市民防结建审批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按二百平方米安排,就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无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按1,2,3类地区标准条执行。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无一类区域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2005年修正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无不低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无建筑面积大于八百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无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8月1日城市(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城)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无无无无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结建人防工程规定2013-01-11新建民用建筑无无无无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旧城改造区以及统建住宅,总规划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无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09-2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深圳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全国重点城市(省级)人防配建面积标准统计9层(含)以下建筑北京天津上海10层(含)以上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国家级法规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重庆人防配建计算规则基础挖掘深度超过三米的,必须修建与建筑物首层同等建筑面积和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或按照一次性规划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的4%至5%,修建相应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凡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坐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一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二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类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新疆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必须修建与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大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无第一项民用建筑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的民用建筑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第一项外,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0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2011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无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