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审查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录音或者录像。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紧急情况先采取紧急措施。有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己管辖。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移送有关机关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受案件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不予立案理由无控告人有控告人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要求复议的,七日内提出,原决定机关七日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七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立案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侦查收集、完善证据材料强制措施撤案侦查终结程序移送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已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检察机关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条件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其他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受理。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案件材料。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检察院。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新立案侦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制作《呈请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侦查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在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三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随案移送有关财物、文件。侦查措施移送有关机关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在三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已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自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