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隐私权小组成员:肖聪田益君张亚龙王成华房伟CompanyLogo你的密码安全吗?从CSDN数据泄露说起最近这个网站比较“火”。CSDN数据库58同城发来的邮件中国互联网史上最大泄密事件规模持扩大。继21日知名开发者网站CSDN用户数据库被爆,导致600余万用户账号密码泄露后,25日下午,国内知名社区天涯网用户隐私信息也遭黑客泄露。据了解,此次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达4000万。而这阵泄密飓风并没有停息,随之又爆出178、17173等网站数据库相继被窃。CompanyLogo内容提要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1网络中侵犯隐私权的方式2侵犯隐私权行为的界定3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4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权5隐私权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内容:(1)个人生活安宁(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娱乐记者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CompanyLogo网络领域中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内涵:一是网络隐私权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二是自己信息有自己控制的权利;三是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的权利。具体内容:1.网络个人数据2.网络个人行为3.网络个人领域CompanyLogo网络中隐私权主体享有的权力1.网络隐私收集的知情权隐私收集的组织或个人应该告诉用户隐私的具体内容和收集目的。2.网络隐私收集的选择权隐私权主体在得知自己的信息被收集时,有权利许可或禁止这种收集信息的行为。3.网络隐私资料的控制权4.网络隐私安全请求权CompanyLogo存放在网络空间里的信息,网站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不为他人恶意窃取,并且网络信息服务者不得擅自将用户资料对外披露或者转让。网络中收集传播他人隐私的方式1.依据习惯或约定合法收集、使用他人的隐私2.利用各种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隐私如:在电脑植入病毒软件、通过远程控制软件操纵他人计算机系统、滥用监视软件3.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他人隐私案例分析:艳照门CompanyLogo案例一、艳照门CompanyLogo2005年12月31日至2006年6月8日陈冠希助理将电脑交给涉案电脑公司职员谢立翘维修谢立翘将陈冠希电脑内的资料备份,打开看竟然是明星艳照,随后他与同事史可隽(被告)一起欣赏。数天后,谢立翘删除了电脑里的艳照,史可隽却悄悄拷下了艳照,上传到公司连接互联网的服务器。2006年6月8日史可隽到一家家具店修电脑,结识了店员蔡玉芬与梁婷欣。史可隽一时兴起,用电脑连接到公司服务器,向两位店员展示自己上传的艳照。他兴奋之余,还将全部艳照刻成光盘,送给梁小姐留念。2008年1月27日艳照曝光,陈冠希想起之前搬家时丢了一部手提电脑,于29日报警。随后,两名家具店女店员向警方指证史可隽。2月2日晚,警方在电脑公司找到史可隽,以发布淫亵和不雅物品罪名拘捕他。警方在搜查电脑公司服务器时找到艳照,又以电脑法证方式,在他的电脑里找到11个涉案影像档案复制品。案例一、艳照门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就是:(1)陈冠希是否侵犯了被拍摄的女艺人的隐私权?(2)维修电脑的员工是否侵犯了陈冠希的隐私权?(3)传播艳照的民众是否侵犯了陈冠希、女艺人的隐私权?CompanyLogo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1、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3、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4、侵害隐私权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肉搜索”是不是侵犯隐私的行为呢?CompanyLogo本案原告:牛文龙;被告: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牛文龙诉称,2006年9月4日,我因故意伤害一案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案件审理时我系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案卷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公开传播。2008年4月,北大英华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我故意伤害一案的相关情况,同时向阅读者和会员收取费用进行营利活动至今,北大英华公司刊登并获得利润的行为未经有关机关及我的同意,属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大英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我的侵权行为,向我赔礼道歉,并为我消除影响;2.北大英华公司赔偿我交通费损失14元、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3.北大英华公司赔偿我精神抚慰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北大英华公司承担。CompanyLogo案例二:牛文龙诉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案例二:牛文龙诉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北大英华公司辩称,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判决公开进行,因此裁判文书是可以公开传播的。北京法院网也将本案文书进行了公开,佐证了本案文书是可以公开的。而且我公司在网上刊登文书的时候对牛文龙的一些个人信息进行了删除,我公司已尽最大努力降低公开文书对牛文龙的影响,因此我公司不同意牛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CompanyLogo案例二、判决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牛文龙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牛文龙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CompanyLogo案例二、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163条之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所以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虽然不公开审理,但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CompanyLogo网络隐私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1.互联网的开放性与数据收集的便利性。2.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等对个人信息的需求。3.政治控制对个人信息的需求。4.个人心理宣泄。5.恶意。CompanyLogo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CompanyLogo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公民个人隐私权意识淡薄国家立法层面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1.现有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2.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3.实践中,通常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4.2002年12月,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5.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基本是无法可依。只有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1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违反此规定者,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CompanyLogo网络社会,我们如何保护隐私权隐私权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那么,谁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呢?首先消费者应该提高自己的隐私保障意识,每个消费者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拥有自由购物、不被跟踪的权利,应该有维护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另外各国政府应指定相应的可操作的法律来监督网站采取合法的隐私保护措施。再有商业网站的自律也十分重要.最后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网络隐私不容忽视的一个方法。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工作必然取得巨大的进展。我们的网络社会将是安全高效文明的新时代。CompanyLogoLOGOAddyourcompanyslo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