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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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吉林大学远程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中文题目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学生姓名李旭豪专业行政管理层次年级2010春专升本学号11031604030004指导教师职称学习中心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成绩2012年4月7日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第2页共15页摘要近年来,随着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与重大社会事件的处理中行政问责工作开展,社会对行政问责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从2003年的“非典”时期,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隐瞒疫情和防治不力而被免职。到2011年“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因设计缺陷、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而撤职并承担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政府建立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行政问责制度,处理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呼声与要求。为此,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相关法条的适用性,完善并选择可行的政问责制度,使行政问责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在行政问责制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必须更加充分地尊重和体现公众意志,最大限度地引入与强化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化权力监督公民意识目录前言.......................................................3一、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4二、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4(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程序..................................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方式..................................6三、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意义....................................6(一)行政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6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3第3页共15页(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6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7(一)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7(二)行政问责主体存在缺位..................................7(三)行政问责客体模糊不清..................................7(四)行政问责范围狭窄......................................8(五)社会大众对行政问责制的理解存在误区....................9五、推进行政问责制落实的路径选择与完善......................9(一)积极推进问责法律制度建设..............................9(二)党与政府的问责主体的多元化............................10(三)问责方式科学化,增强问责效果..........................12(四)加强行政问责文化的构建塑造行政问责社会人文基础........12结论......................................................13参考文献...................................................14致谢.....................................................15前言行政问责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调整行政问责关系,规范行政问责活动,提高行政问责的效能。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4第4页共15页一、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行政问责制随着实践的展开和制度的探索已经逐渐成熟。我倾向把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界定为:行政问责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调整行政问责关系,规范行政问责活动,提高行政问责的效能。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在各地的实践过程中,政府和公务员的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纪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四种基本形式,它们相互之间虽有交叉,特别是政治责任、纪律责任、道德责任都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化。行政问责制在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的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我国行政问责的责任性质应定位于党政系统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有权必有责,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前提。没有问责机制为后盾,权力必然恣意妄为。自依法治国的方略确立以来,从中央到地方虽不乏问责官员的个案披露,但已知的问责,多与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相关联。依制度而为的问责,理想的图景应该是,只要出现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问责就主动而来。才能凸显其特殊的意义和作用,才能与其他责任形式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各地的制度建设应该逐渐向这一方向发展。二、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对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始终没有放松过。特别是针对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状况,国务院于2001年首次颁布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5第5页共15页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就特大安全事故问责进行规范。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隐瞒疫情和防治不力而被免职。自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文件出台以来,问责制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2003年以后,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行政问责制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0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继长沙之后,全国不少省市积极跟进。2004年1月,天津市颁布《行政责任问责制试行办法》。2006年9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依据温总理代表中央政府提出的这一明确要求,云南、海南、甘肃等10多个省(市)相继启动行政问责制,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政治局会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将党政官员同时纳入被问责范围,它首先肯定了问责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党政领导均可能被问责;其次,加强了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将问责制度上升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问责主体实施行政问责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早期发展有应急问责的色彩,即因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社会舆论的声讨,而不得不问责。那时的问责,没有任何程序规范可依,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意志。随着理论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行政问责制已经从应急性走向常态性,因此,确定有效的、规范的程序是行政问责有序进行的保障。无论是各地关于行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还是《暂行规定》,都对行政问责的基本程序做了规定。通过行政问责程序的建构,可以将问责过程向公众公开,平息社会因为问责事件而产生的不满,树立政府的权威。行政问责的事件往往是引起社会重大反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6第6页共15页响和民怨的事件,对这些事件的问责需要通过一个透明的、公开的过程向公众展现,体现政府的有错必改、有责必究的决心,从而树立政府的权威。另一方面,规范化的行政问责程序也能保障行政问责有效的运行,能够防止政府包庇受问责官员、官官相卫、暗箱操作等严重问题,使行政问责沦落为流于形式,同时也能够防止政府通过问责制度找“替罪羊”,也就是说通过正当的问责程序保证官员免受不正当的问责。(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方式行政问责的方式是指问责对象承担政治责任的具体形式。这些责任形式是责任的外在表现。由于行政问责制主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因而,问责对象承担责任的方式,多与其职位相关。内在的假设就是,凡应予行政问责的官员,皆是因为在其职责岗位上的履职表现难以取得民众信任。例如,根据《暂行规定》,行政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等。三、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意义(一)行政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生成和发展是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政治民主化、权力运行规范化和权力监督法制化的必然趋势。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发展历程,这一制度正在随着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的进程而不断得到推进与强化。同时,行政问责制还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公民精神生成的结果。责任政府是与“主权在民”思想和代议民主制的产生相联系的。作为责任政府,都必须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要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在中央层面上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让出现的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吉林大学远程教育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7第7页共15页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公民开始从“沉默的被管理者”走向“积极表达的公民”,开始从国家法制建设角度关注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开始以公民的身份对政府进行监督。这种公民精神的生成和公民身份的认同促进了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也促发了行政问责制的产生。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我国对行政问责的理解和适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对问责制的认识和实践都还跟不上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实施中难免会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有问责之事,而无问责之法,即存在严重的制度资源稀缺。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这些规定在问责的客体和主体、问责的程序上均未明晰化,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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