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2013年2月22日注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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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客户端修改内容简介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客户端修改内容简介一、增加了进入歇业清算的企业当年度申报的程序1.企业发生实际资产损失,应将实际发生损失年度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年度为2013。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客户端的修改二、对股权投资等项目增设了构稽关系大于等于零的设制,一般不会再出现负数问题。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一、关于资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问:企业在2011年度发生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三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但会计上是在2012年度作损失处理,该项实际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应在2011年度,还是在2012年度?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实际资产损失,会计上应在实际发生资产损失年度作损失处理。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在2011年度,但会计上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却在2012年度,则企业应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2013年1月至5月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作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仍追溯至2011年度。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问:企业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进行清单申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对存货资产的账户分类(如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账户分类;商品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账户分类)原则,企业在2012年年度内,某一类存货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发生年度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市场或债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外汇,在2012年年度内,发生股票买卖净损失、债券买卖净损失或外汇买卖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股票买卖损失或债券买卖损失清单申报扣除。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承前页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二、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问题问:企业因股权激励计划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计算限额的工资总额基数?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有关规定,企业因股权激励计划而发生的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用于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三、关于股权投资成本确认问题问: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如何计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成本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问: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答:对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五、关于政策性搬迁问题问:企业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登记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当如何清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办理了政策性搬迁项目备案登记的企业,2012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搬迁的,可在本企业的2012年度汇算清缴之前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清算。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六、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问题问: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的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资格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程序取消其免税资格。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问: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中,部分单位到2012年底五年有效期已满,按文件规定要求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如何操作?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的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须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因此,上述单位在取得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后可按规定提出复审申请。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七、关于享受税率优惠企业境外所得执行何种税率问题问:一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境外分公司的数据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一并计算在内),同时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该企业2012年度可以享受软件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度该企业其在境外分公司的所得,是按1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还是按12.5%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答:一家企业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政策,则不得享受软件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两种优惠政策只能选择享受一种。若选择享受15%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则境外分公司的所得按1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若选择软件企业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则境外分公司的所得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第二部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解读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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