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行政主体论本编的主讲内容:行政主体公务员案例: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原告湖南省溆浦县中医院认为被告湖南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120”急救专用电话开通职责,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原告于1997年12月8日向被告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被告虽安装了电话却拒不开通,致使原告损失惨重。被告辩称:原告申请“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湖南省卫生厅、省邮电局(97)15号《关于规范全省“120”医疗急救专用电话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邮电局是公用企业,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也没有法规授权给县邮电局行使行政职权。被告对原告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无从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应予驳回。溆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县中医院的申请符合文件规定并办理了有关审批手续,县邮电局为县中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该电话并没开通。溆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县邮电局是企业单位,不具有通讯管理的行政职能,没有给原告县中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法定义务,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县中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邮电局在接到县中医院的申请后拒不开通“120”急救电话,是不履行职责的错误行政行为,应当纠正。县邮电局为推卸责任而提出的县中医院申请不符合文件规定、自己已经履行了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等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县中医院上诉的主要理由成立,应当采纳。由此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溆浦县人民法院(1998)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2)限被上诉人溆浦县邮电局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为上诉人溆浦县中医院履行法定职责。问:你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哪种是正确的?根据是什么?第四章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界定所谓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主体必须是一定的组织。2.行政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行政职能的组织。3.行政主体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4.行政主体必须是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二、我国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包括如下几类:1.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最常见、最主要的行政主体)2.被授权组织;3.公立公益组织。三、行政主体的资格(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涵义行政主体的资格是指作为行政主体应该具备的条件。(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要件:1.组织要件。2.法律要件。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它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2.国务院各组成部门(27)3.国务院直属机构(17)4.国务院办事机构(4)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6)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28)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五、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2.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一)被授权组织的含义被授权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而享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特定行政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1.被授权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2.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能来源于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予,而非宪法和有关行政组织法的规定。3.被授权组织承担的行政事务往往是单一、特定的。五、被授权组织(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被授权组织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1.行政机构2.社会团体3.企业单位4.事业单位5.其他组织(三)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所谓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行政职能的来源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案例:少女丘某萍被限制人身自由案1996年11月10日,某县城关镇洪村16岁的少女丘某萍,因小事与邻居发生争吵,既而与当时年仅11岁的丘某江相互扭打,致使丘某江小便出血。事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8日,县公安局对此以刑事案件受理,对丘某萍实施48小时留置盘问,并于20日做出对其监视居住的决定,将其与20多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一同关押在一个小房间,直到27日。在长达七天七夜的时间里,丘某萍受到来自男性犯罪嫌疑人的种种侮辱和猥亵,她的身心均受到严重摧残。1997年1月1日,县公安局在做出撤销监视居住决定后,既未说明理由,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证据,又将丘某萍送至该县法制教育学校进行强制教育。期间,既不准丘某萍出学校大门,也不准其家人前往探望,丘某还被迫交纳各种不知名目的费用共计2510元,直至1997年3月14日才最终与家人团聚。1997年7月28日,丘某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损失。问:本案是何种性质的诉讼?应由谁为被告?为什么?六、公立公益组织(一)公立公益组织的含义所谓公立公益组织,是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独立的法律人格,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1.公立公益组织是法人组织。2.公立公益组织是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3.公立公益组织是提供一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4.公立公益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法人组织。(二)公立公益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从形式上看,公立公益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来源于该组织的章程;从实质上看,它来源于国家的认可,但这种认可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第五章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含义及其范围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概念包涵三个要素:1.公务员必须是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是纳入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3.公务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要素的工作人员,才是公务员。(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王胜俊、曹建明)我国公务员范围大致包括在下列机关工作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5)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6)人民团体(工青妇、工商联合会等)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根据《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二、公务员的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考核。2.奖励。3.惩戒。4.培训。5.回避(二)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公务员的保障制度包括:1.物质生活保障制度物质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指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等制度。2.公务员权利救济保障制度三、公务员法律关系(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含义公务员法律关系,是指由公务员法律规范所调整,公务员基于履行公职而与国家机关及其他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处主要指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种内部法律关系。它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公务员法律关系因公民通过法定方式和程序,被任用为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资格而发生。我国公务员的任用目前有四种方式:1.录用。录用是指通过法定条件和程序,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公民录用为公务员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我国,录用公务员,一般采用“凡进必考”的原则。2.选任。选任是指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的制度。3.调任。调任是指将机关系统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制度。4.聘任。聘任是指聘任机关通过合同的形式聘任公民担任公务员的制度。(三)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内容发生的变化。这些法律事实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职务升降。2.转任。3.撤职。4.其他情形。(四)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终止,即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内容:1.取消录用资格。2.退休。3.辞职。4.辞退。5.解聘。6.开除。7.死亡。案例:赵某不服某地区公安处行政拘留案山东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90年从县直、企业、事业单位抽调部分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原告赵某被抽调为该队队员,由县公安局发了公安局的工作证、配备了手铐等械具。同年6月18日晚9时许,原告根据领导的安排,带领治安巡逻队员曹某等4人执行巡逻任务。当行至县五金公司家属院时,发现有人赌博,即进入周某家。周某正与同院邻居刘某等4人在玩麻将(彩头为0.20元)。赵某盘查时,即亮出工作证。因认定周某等人是赌博行为,遂发生争吵。赵某欲带周去治安巡逻大队处理,周不去,并拿小椅子欲砸队员,赵某等便强行给周带上手铐,带往治安队处理。途中,经人指出,周某是该县公安局民警,马上为其去掉手铐,一同到治安办公室,交给治安大队领导处理。周某当场承认赌博不对,拿小椅子欲砸队员也不对。赵某等人也连声道歉。原告以为此事已了结。但事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以赵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由,给予赵某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赵某不服,向某地区公安处提出申诉。某地区公安处作出维持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