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经济法的主体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八章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第九章企业第十章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概述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主体外延的宽泛性;主体资格的重叠性;主体形态的多样性;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依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审批和登记;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认可;章程合同认可。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主体结构:政府—市场框架;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以人民银行为例(主体资格)—身份的重叠(国资)—政府的独立性、权威性的确立—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机关注:参阅(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苏力中国社会科学2004/02)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具体表现:经济管理部门的设置、经济职权、设立变更撤销程序。)主体资格的立法遵循的原则: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领域不同、管理目标不同、干预方式不同。(主从—分开模式、并重—合一模式、并重—分开模式)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三)地方政府的地位(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第三节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市场主体的资格(特殊市场主体)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市场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多标准并存原则四、投资者(界定、资格、类型)五、经营者(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产能力、技术能力)六、劳动者七、消费者第四节社会中间层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政府的关系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团体性主体单元性主体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交易中介主体中国NGO生存状态调查:处灰色地带尝试曲线破围2009年03月18日新民周刊一、NGO,“难搞哦”。原本应该是绿色事业的NGO在中国尚处在灰色地带,总有一层说不清道不明的网罩住了NGO的发展,艰难生存的中国草根NGO只能尝试曲线破围。去年的汶川大地震给了NGO一个操练场和正面表现的舞台。种种迹象表明,在法律地位没有解决之前,草根NGO可能利用种种变通,在政企间赢得新的生存空间。二、当前ngo面临的问题:其一是登记。我国民间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一个民间组织先要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难就难在民间组织找不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担保”。原因很简单:谁接收谁就得承担责任。许多NGO办不下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执照,只好办了工商执照,这就要面对5.5%高额营业税。当然,有的NGO有自己的避税土政策,比如同时注册工商执照和社团,进账时以社团的名义。其二是缺人。慈善机构缺乏职业化的人力资源储备,需要培养这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并用良好的薪水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这个行业,这样才能提高慈善的效率。其三是NGO自身治理。NGO的普遍问题是缺乏独立性,民间基金会大都是企业的“皮包基金会”,大都没有建立起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治理结构。NGO的理事会和企业的董事会类似,“官办慈善机构中,理事会是摆设,政府是老大,执行层强势”。其四是钱。三、企业—NGO—政府对于政府与NGO的关系问题团中央曾松亭:“政府对NGO不要提管理,只能引导、鼓励、支持、服务,其实这不是一种管理形式吗?”清华大学NGO研究副所长贾西津:NGO和政府之间最恰当的关系就是伙伴。政府和NGO作用应互补全国的抗震救灾捐赠总计约760亿,最后流向政府、由政府来使用的,极可能在80%以上。-个案:2009年1月16日,成都彭州市通济镇天生桥村举办了一场隆重的“过新年搬新家”庆祝活动,该村11组160位村民搬进新房。但是,由于这些由地方政府统一建造的新房没有厨房、厕所,没有鸡圈猪舍,生活很不方便。有的村民整个冬天没有洗澡。很多人早上起床后第一件事就是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到新房后的山坡上抢厕所。厕所只有3平米,还要排队,来回要跑一公里,有些村民还没等到1月25日大年三十又悄悄回到原来的简易棚户中凑合。政府手握善款大权导致最严重的问题是:挤压了民间组织发展的空间,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公信度。第八章国家管理机关概念: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特征:地位的法定性;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和隶属性;权责的一致性;分类: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管理主体;社保管理主体;职权: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监督权;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第九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公司是国家的缩影”其特征是:是经济组织,组织体;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的结合;营利性;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种类:责任形式的分类;投资主体的分类;规模分类;营业性质分类;法人与非法人;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分:原料企业重工业轻工业加工企业等或商业企业按企业的结构形式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按企业的生产规模分: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从业人员数人2千及以上300-2千以下300以下销售额万元3亿及以上3千万-3亿以下3千万以下资产总额万元4亿及以上4千万-4亿以下4千万以下第二节企业法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变更、解散等企业组织法律关系的总称。公司:从摇篮到坟墓一、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关系。二、特征是行为法也是组织法;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管理法与财产法结合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三、法律体系关于公司的法律规范合伙企业法律体系独资企业法律体系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节企业设立一、含义:P146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是一系列法律行为,具有连续性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法律效力:取得主体资格有权开业(经营资格)名称专用权(注意企业的名称权问题)法律责任的产生二、设立方式特许主义自由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三、设立条件(实体性)名称章程资本组织机构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其他程序性条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公司住所证明;(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节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企业组织与公司治理结构我国特点:1.分权;——加强监事会权利2.区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3.职工问题;监事会职权问题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国企改革I)放权让利A.利润留成,(企业留下12%,国家拿走88,)下放部分生产、投资和销售权力,企业必须完成计划指标.(1979)B.利改税.(1983)问题:难于确定成本和收益:分配利润必须知道成本,但分配中国家信息不透明,企业获利多C.承包制(1987):规定基数,超额部分分成;但问题也多:如通货膨胀存在,企业完成任务容易,但贬值,1988年;如果完变成任务,处罚很弱;案例4.1984年,800多人的工厂已经连续三年亏损,年初上级下达17万元的利润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