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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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OTC甲类非处方药OTC乙类非处方药处方药(POM)非处方药(OTC)甲类乙类甲类非处方药:是指须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是指可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非处方药。古埃及太阳神荷露斯(Horus)的眼睛一、POM与OTC分类管理的由来一张催吐剂的处方,17801906联邦食品和药物法案(FFDA),州际贸易禁止的.掺入次级品和贴错标签的药品1914Harrison麻醉品法案,麻醉品容器需要有印花封条1937万能磺胺事件,以二甘醇(抗冻剂)为溶剂的抗生素,107人死亡1938食物、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不需医生处方的药品”1951Humphrey-Durham修正案,处方药类别/非处方药物1962孕妇镇静剂(反应停)事件1962Kefauver-Harris修正案,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1972-1983OTC药品遴选/规范1991FDA组建OTC评审办公室/非处方药顾问委员会在上万种中、西药品中,哪些能作为非处方药,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而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国药管理[1999]198号文件予以公布。处方药非处方药疾病类型病情较重、需要医生确诊小伤小病或解除症状疾病诊断者医生患者自我认识和辨别,自我选择取药凭据医生处方不需处方主要取药地点医院药房、药店(甲类)超市、药店(乙类)剂量较大较小,剂量有限定服药天数长,医嘱指导短,有限定品牌保护方式新药保护、专利保护期品牌宣传对象医生消费者广告不可上广告批准后,可上大众媒介或广告非处方药均来自处方药,多是经过临床较长时间考验、疗效肯定,服用方便,安全性比处方药相对要高的药品。但疗效的比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些处方药的疗效很好,但由于安全性问题或使用不方便等原因不能作为非处方药,另外,一些新上市的药品,虽然疗效很好,但尚缺乏较长的考察,安全性未定,也不能作为非处方药。一般就上市的处方药需经过3-5年的考察才能转为非处方药。1.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在国际上,非处方药在品牌和标识物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象征,如品牌应尽力统一,同时重视不断创新的提高知名度,以便在连锁店销售,同时也以品牌作为保护自己产品的措施。标识物应能明显区分该药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使用。标签应以正常人能理解的文字表述,甚至加以图解,以便消费者凭标签便能正确使用非处方药。因此,人们在识别非处方药时一般可从其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中得以辩认。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非处方药标签的7项内容有:(1)产品名称;(2)生产商、包装商或分发商的名称、地址;(3)包装内容物;(4)所有有效成份的INN(国际非专利药物通用名)名称;(5)某些其它组分如乙醇、生物碱等的含量;(6)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及忠告性内容;(7)安全、正确使用该药品适当的用药指导。如美国的处方药均要注明“联邦法规定无医生处方禁止调配”(FederalLawProhibitsDispensingWithoutPrescription),而非处方药标签上应有“适应的用药指导”(AdequateDirectionforuse),非处方药制定实施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药品目录公布,以供查阅。但非处方药目录并非一成不变,每隔3~5年国家监管部门对OTC药进行一次再评价,并予以公布,确保OTC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大量上市,对每一种OTC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有的处方药不太可能成为非处方药,但经过改变剂型或减小规格剂量后也可能变成OTC,也就是说把那些性能更优良,更安全有效的非处方药增补进去,淘汰一部分过时的非处方药。我国第一批非处方药西药为23类165个品种,中成药有160个品种,但每个品种的药物都含有不同的剂型。如目前世界OTC的主要类别有以下6种:解热镇痛药;镇咳抗感冒药;消化系统药;皮肤病用药;滋补药;维生素、微量元素及添加剂。而下列几类药物可能经转换后上市成为OTC:止喘药,口服避孕药,肌肉松弛药,心血管药(不包括钙拮抗剂)和抗感染药。世界上的所有实行POM和OTC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均严格规定处方药不得对公众做广告宣传,但允许其产品信息在医学工业学术杂志上传播。我国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而其他国家对非处方药面向公众做广告的限制也各有不同,如美国、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允许非处方药广告,而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对可报销的非处方药及使用处方药品牌的非处方药不允许做广告,除此以外的非处方药则需有认可证书方可做广告。近来,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处方药做电视广告,但必须有“该药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的用语。我国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共同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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