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11对省院《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细则》相关内容的理解2020/2/112一、背景2004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当时主要面临如下背景:(一)提出修订的主要原因1.贯彻2003年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需要;2.促进新修订、涉及提升安全水平的内容出现较大调整、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的贯彻;3.02版检规执行中已经反馈上来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特别是在促进企业责任落实方面急需予以强化。另外,在用电梯增速迅猛,检验人员增幅难于同步,“人机”不匹配矛盾逐渐显现,要求电梯检规尽快按照以往关于其制修订规划向前迈进一步,以保持与电梯安全监察整体工作推进步伐一致。2020/2/113二、本规则修订中出现的有关理念(一)A观点,认为针对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是对企业落实法规行为的监督,重点是查证企业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的见证材料,要求检验员和企业代表都要在见证记录上签字。而定期检验则应当是诊断性检验,因为大多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具备确认设备安全状况的检验能力,同时市场也未形成一支专业队伍执行设备定期检验。因此,政府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判断结果。2020/2/114(二)B观点,认为无论是《条例》要求的监督检验还是定期检验,都应当是以检测验证的方式进行的一种查证、验证性的技术监督行为。因为保证电梯安全要靠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来实现,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要靠企业的自检来声明;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监督企业和使用单位是否落实了相应责任,其质量体系是否正常运转,是为科学、定量地开展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工作。2020/2/115三、本次修订中的思考与主要变化(一)关于如何落实《条例》的思考。既要落实过程监督检验,又要符合电梯检验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二)本次修订中的主要变化1.规则名称的变化。TSG规范统一的需要,执行《条例》的需要,工作定位的需要。2.选择项目的变化。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不再列为重要项目,查证配置的项目不再列入或不再列为重要项目,限速器校验项目不再列入。3.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变化。工作定位归位带来的非重要项目检验方式的调整,即以查证企业自检结果为主要方式,消除企业依赖心态。4.涉及无机房及强制驱动电梯特殊要求的增加。完善调整内容。5.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调整。完善实际应用中的操作性与科学合理2020/2/116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2020/2/117第一条◇本条明确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制定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宗旨和目的与02版检规的不同,实际体现了本版检规最大的变化——检验工作定位的进一步清晰与明确。这其中,一是对“加强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更为准确规定,因为本规则实际强化管理的工作领域远不只是检验工作,没有企业相关工作的基础,检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二是“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较02版检规或者本规则初期及征求意见时的提法更加准确,电梯相关生产企业的工作得到落实,才能真正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尤其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和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当前中国电梯的安全水准,如能落实这些工作,安全是完全能够得到保障的,相应检验工作监督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按照本规则等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检验只能实现促进的作用,而不可能直接保障电梯的运行安全。2020/2/118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前款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的生产(含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本条明确了《新检规》的调整范围与适用的单位。与老检规相比,适用的单位范围出现了调整。老检规适用的单位是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范围是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新检规适用的单位是电梯的生产和使用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范围是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没有设计、制造)。2020/2/119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2020/2/1110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解读]本条是对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申报单位和检验申报时间的明确,具体内容既细化了执行《条例》规定的操作性,又针对本版检规对检验工作的定位,调整文字描述方式,保证了与《条例》规定的衔接,与老检规相比内容也更为完整。2020/2/1111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2020/2/1112本条强调了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完成的质量保证工作,概括明确了施工和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强调土建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检查是因为其关系后续工程质量。强调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主要是为了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同时,检验人员不可能全方位具备甄别相关文件、资料真伪的能力和精力,这样要求也是对检验人员的合理免责。2020/2/1113第七条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本条对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和配合工作进行了明确,需要注意要求“提交复印件备存”,既是今后检查检验工作质量的必备资料,也是对检验机构合理免责提供见证材料。2020/2/1114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在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所列项目进行检验;(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项目及其内容进行检验,其他项目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2020/2/1115(四)对于在1个检验周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故障实名举报达到3次以上(含3次)的电梯,并且经确认上述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要求提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的年度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五)对于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而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电梯,再次使用前,应当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检验。但如果对电梯实施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检验。2020/2/1116第九条电梯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各类别检验程序如下:(一)A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记录或者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不经检验机构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二)B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2020/2/1117(三)C类项目,检验机构按照附件A的相应规定,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可以确认为合格;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对自检结果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应当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的检验结论做出判定。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2020/2/1118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2020/2/1119本条是对检验人员资格、现场检验人员数量以及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与02版检规相比,强调了行为规范,禁止行为更是02版检规没有的内容,这是多年来检验人员经验与教训换来的。根据各地疑问现重点对以下两点进行说明:1.关于至少有2名检验人员的规定,主要因为我国检验报告是检验单位负责制,而非检验人员负责制,此制度下,1人赴现场检验明显不妥,需要形成相互监督,在“人机”不匹配矛盾日渐突出的今天,这项要求仍应坚持。另外,尽管有企业专业人员配合,但在出现可能为不合格项时,仍需要两名检验员的配合检验予以最终确定。再者两人在现场还可避免当检验结果不利于受检单位时的不实争议。如果检验任务分派时予以注意,应当实现两人专业上的互补。具体实施中,为提高检验工作效率,尤其当受检单位有多台电梯需要同期检验时,两人应注意实现交叉作业;2.向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是针对02版检规的一项实用性改良,纠正了02版检规在这方面要求的机械性,也避免影响检验动作的灵活性。2020/2/1120第十四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2020/2/1121本条是对检验人员检验过程中劳动保护以及检验安全的具体规定,尤其后项要求更是律人先律己的一种体现,权威性不能靠文件“授”出来,要用实际行动争取来。另外,要注意是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检验员也要保证知情权。2020/2/1122第十七条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及维护保养单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