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亲溺婴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区妇联:徐佳木子、刘晶晶2009年6月1日[案情]•2007年10月31日晚,褚某在家中产下一女婴,褚某的母亲彭双分认为女儿未婚生育会使全家没脸见人,一时气愤,用双手掐该女婴脖子,欲将该女婴掐死。其子褚伟松听见婴儿哭声,进屋见母亲正用双手掐婴儿的脖子,便用手拉其胳膊,将其推倒在地。褚伟松劝母亲不要弄死婴儿,可将婴儿送人,并将婴儿移至另一房间。彭双分追过来吵闹,说“掐死她,你不掐死她,我就不活了”,迫使褚伟松将婴儿掐死。诸某在此过程中未反对。该村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褚伟松——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平时表现好、注重维护家人脸面•彭双分——孝敬老人、文化程度低、头脑简单。要求法院从轻处罚。[社会链接][裁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主、从犯方面①被告人彭双分出于女儿未婚先育使全家丢失脸面的狭隘私欲,胁迫褚伟松将婴儿杀害,系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②被告人褚伟松受彭双分的胁迫,以及封建愚昧思想束缚,为成全其妹及全家的“名声”和“脸面”将婴儿杀死,系胁从犯。二、主观恶性方面①彭双分在婴儿非婚生育而使全家无脸见人的巨大精神压力下,产生失去理智的极端过激行为,其杀人动机与有预谋、有目的的故意杀害婴、幼儿的动机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②褚伟松在彭双分的胁迫下实施了犯罪,相对于被告人彭双分,其主观恶性更小,犯罪情节更轻,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小。三、其他方面①犯罪后,彭双分、褚伟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均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②被害人母亲褚某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及村委会、群众要求从轻处罚的呼吁应予以考虑。[判决]法院以被告人彭双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被告人褚伟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人的故意杀人行为能否构成“情节较轻”。•有关“情节较轻”,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学术界通认的情节较轻,主要包括:①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②义愤杀人,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之子实施的行为;③激情杀人,即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④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而帮助其自杀等几种情形。•对于直系血亲在其他直系血亲许可、默认的情况下,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新生婴儿杀死的行为,应属“情节较轻”。•当然,其他直系血亲强烈反对或出于重男轻女动机的不在此列。•本案从主体上,被告人彭双分作为被害人的外祖母,从被害人母亲默认、许可、案发后还强烈要求从轻处罚的情形来看,其与被害人的亲属关系(未能确定生父)仅次于生母的直系血亲。基本要素•直系血亲•新生婴儿•其他直系血亲许可或默认•主观动机: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主观方面:•彭双分:外祖母(属三代直系血亲)•女婴:在家中进行生产的新生儿•主观动机:彭某:近乎文盲、农村妇女、面对社会舆论和精神压力,情急之下,产生恐惧和怨恨,迁怒于刚刚出生的无辜婴儿,导致失去理智的过激杀人行为。不是有预谋、有准备的,与贪利图财、流氓滋事、杀人灭口、奸情害命等行为的动机、相比,相对较轻。客观方面:(主要看社会危害性)•婴儿的母亲:采取默认的态度,强烈要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村民:表示同情和宽容,呼吁从轻处罚社会后果相对较轻,兼顾法律权威和社情民意,最佳结合点,使用法律从轻处罚原则。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1、犯罪事实:犯罪行为、造成后果2、犯罪情节:主观动机、客观条件及情境。3、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4、社会危害程度:社会效应[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