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1、《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下称《验收标准》)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2、《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所属连锁门店的现场验收。3、《验收标准》分人员、场所设施、质量管理机构与职责、制度四个部分,共64项项目。4、现场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5、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制,全部项目评定为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凡有一项评定为不符合标准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6、根据申请的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7、《验收标准》中的药师以上职称包含药师(中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药师、见习药师,药士以上职称包含药士(中药士)。8、新开办乙类非处方药零售连锁企业按我局印发的《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9、国家规定有就业准入岗位:①中药购销员,包括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养护员;②医药商品购销员,包括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③中药调剂员,包括中药调剂员、中药临方制剂员。10、本《验收标准》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