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变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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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改动归纳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居住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代码用地类别中文名称R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E水域和其它用地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居住用地(1)关于居住用地的含义按照现代居住区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居住用地应包含住区、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四项用地。考虑到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将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仍然属于居住用地。居住用地(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居住用地(3)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原标准中住区内的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用地和绿地划入“住宅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公共设施用地”地类诞生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折的重要历史时期,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一种体制转型期尝试接轨的过渡性历史产物。城市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而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关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团体、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设施用地商务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图书展览设施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等用地C4体育用地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宠物医院、私人诊所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勘测设计用地、培训中心、私立学校等C7文物古迹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宗教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9个中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在保留原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小类的基础上,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共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并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体育用地”指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与原国标一致。但是,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原“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方案的“旅馆用地”。其分为四个小类,将原“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和“特殊医疗用地”,将原“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而新的“卫生防疫用地”中增加了新的动物检疫站等内涵。“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原国标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外事用地”原在特殊用地中,考虑到其对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施的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宗教设施用地”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5个中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是新增加的中类,指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包括“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两小类。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指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工业用地”(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三类工业用地”(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物流仓储用地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兼容性,“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三个中类:“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上三个中类。交通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是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相结合,剥离功能不相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分为五个中类。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用地”与原国标内涵与分类基本一致,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立体交通的出现使得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更加不切实际,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城市道路用地”中的小类划分。“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是新增加的一个中类,指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以满足当前轨道交通发展的需要。“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公交枢纽用地。综合交通枢纽正成为城市中进行交通组织的重要形式,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综合性开发,因此本次分类进行了相关整合,也包括这些枢纽所附属的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两小类,整合了原“社会停车场库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部分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类用地,调整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分别纳入“交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以及“行政办公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中类中增加“广播电视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将原“邮电设施用地”中的电信服务用地列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中。热电厂、制气厂应纳入工业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不应计入供电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设施用地”,调整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增加“环保设施用地”。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中包括原“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涵调整至“其他公用设施用地”中。绿地“绿地”在原国标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的内涵,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三个中类。绿地“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界定标准,包括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中。为了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调整名称“公共绿地”为“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原“生产绿地”以及市域范围内基础设施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农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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