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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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内和在区域外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部门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第九条安委会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生产部门的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第十条公司安委会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3、提出保证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建议;4、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如实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分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情况,对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公司生产安全事故;3、提出保证安委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6、负责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7、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实施对公司各部门与公司对外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责与各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与各租户和施工队伍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工作;10、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11、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设计方案和最终验收的申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监督责任;12、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13、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及处理情况档案,并上网发布。第十七条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职责1、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安委会和公司主管领导处理。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3、提出保证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安委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4、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委会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及时并如实向安委会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6、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参加由安委会组织的特种作业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负责对特种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7、配合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委会。8、保护本部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委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安委会加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委会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10、配合安委会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11、确保本部门生产作业管理、工艺流程、物料流转、工位器具、搬运设备与装置等物流的运行处于受控状态,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第十八条各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监督检查各岗位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或安委会。3、提出保证各岗位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建议,报本部门经理和安委会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4、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委会实施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及时并如实向部门经理和安委会报告各岗位生产安全事故。6、禁止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配合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各岗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部门经理。8、保护岗位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9、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配合部门经理和安委会对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巡视检查。10、配合安委会实施对新到本部门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各项教育培训情况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纪录》卡上。11、确保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实现文明生产。第十九条公司按法律规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由安委会提出年度投入预算草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纳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条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公司应对接触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训;对接触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人员应安排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生产部门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时,应事先掌握和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设计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和设备供应商在作业实施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的资质和能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安委会应根据公司的要求,配合设计人或设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获得审查部门和审查人员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招标、竞标、议标等方式选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组织验收的部门及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二十四条安委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生产部向顾客提供的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采购部的采购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公司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十六条采购部对各部门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专业生产单位采购,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及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公司各部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生产设备和检验、测量及试验设备,并由安委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应按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和《治安防范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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