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工程事故安全警示学习材料集团水电公司-2-材料一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窒息事故一、事故经过及结果2015年3月31日,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佛坪县岳坝镇西花电站4#引水隧道引9+182.994导井一班4人在进行斜井放炮后的排险作业时发生中毒窒息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经过:4人在进行作业时,郭某将洞内空压机打开送风不到1小时,谢某、周某便进洞作业。随后,郭某发现谢某出事,将其救出后,又返回洞内救周某,发现周某已无生命反应。当即通知施工负责人李某和黄某,李某、黄某和徐某赶往事故现场后也进入洞内进行救援。谢某和周某经抢救无效确诊死亡,郭某和李某中毒受伤。二、事故原因1、西花电站4#隧道通风系统不健全。洞外通风风筒上没有安装风机且风带多处破烂,独头巷道物没有通风设备,更没有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设备设施,而是利用空压机风钻机仅有的一点风既打钻又供作业人员呼吸供氧。2、4#引水隧道导井的安全管控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在未进行有毒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允许作业人员进入4#引水隧道导井作业。3、现场管理人员施救不当。李某、郭某2人在作业人员周某、谢某已严重缺氧窒息并摔伤的情况下,未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救援设备、现场救援环境不明、未采取防护措施就冒险进入隧洞导井,盲目采取不当救援方法组织施救,导致其2人中毒受伤。-3-4、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全员职工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无自救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三、责任及处理情况经调查组认定,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4#引水隧道导井窒息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意见如下。1、对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1)谢某、周某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擅自违章冒险进入斜洞内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建议:鉴于谢某、周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其责任不予追究。2)李某,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建设工程4#隧道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安全监管不到位,在没有专用的通风设备向隧洞送风,也没有对隧洞内含氧量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没有掌握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工人进入洞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4-建议: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介入调查。3)魏某,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建设隧道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以下职责: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组织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五、未定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意识淡薄,在生产安全管理上未尽到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一、由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魏民贤撤职处分。二、由佛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魏民贤处以2014年度收入30%的罚款。4)李某,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金水河西花电站建设隧道工程安全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是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以下职责:一、未按要求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二、未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三、未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四、未及时-5-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五、没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撤销李剑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不得再负责、参与该工程建设。5)张某,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佛坪县岳坝镇金水河西花沙梁电站项目经理,作为建设方对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坪县岳坝镇金水河西花沙梁电站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严格按照《西花、沙梁电站工程引水隧道初步设计》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要求,进行隧道作业“六大系统”规范建设监管,未定期对隧道导井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上年度个人年收入30℅的经济处罚。6)席某,佛坪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县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未达到“全覆盖”,隐患治理未做到“零容忍”。没有及时发现或者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的决定,对该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监督不到位。没有尽到行业监管职责,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6-已介入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建议:由佛坪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7)谢某,佛坪县岳坝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兼任镇安监站站长,分管镇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已介入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建议:由佛坪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8)周某,佛坪县岳坝镇安监站安监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已介入立案调查,目前已被取保候审。建议:由佛坪县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2、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1)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此工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有限空间作业环节控制不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三级”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设项目“三同时”未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此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佛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7-零九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陕西鸿泰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的经济处罚。2)陕西省西力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方未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通风、监测等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建议:该公司向县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材料二绩溪抽水蓄能电站岩体滑塌事故一、事故经过及结果2016年6月20日14时05分,安徽宣城市绩溪县,由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承建的安徽绩溪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左坝肩趾板的上部边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岩体滑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30.88万元。二、事故原因1、绩溪电站上水库河谷两岸边坡陡峻,裂隙填充物为碎屑岩、泥岩,岩体稳定性较差,工程地质条件复杂。2、2016年4月1日至6月20日,共计81天,事故地点降雨天数为53天,事故前一日(6月19日)20小时连续降雨58mm。大量雨水持续渗入岩体裂隙,致使岩体之间摩擦阻力降低,岩体应力失去平衡而滑塌。-8-3、施工单位于4月份对该边坡进行了喷浆封闭,但未及时采取挂网锚喷支护措施。4、施工单位在事故前一日为暴雨天气的情况下,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风险估计不足,仍安排施工作业。5、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尽管开展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但均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三、责任及处理情况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利,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导致的由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1)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于4月份对该边坡进行了喷浆封闭,但未及时采取挂网锚喷支护措施;对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造成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之规定,应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罚-9-款人民币500000元。2)安阳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水五局劳务分包单位。对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造成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应负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安阳市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其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8号令)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之规定,应负监督责任。建议对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公司罚款人民币29000元。4)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绩溪电站建设、运行的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不足,2013年6月绩溪电站开工至今,仅在2015年5月开展了一次现场“防汛暨施工质量安全督查”,并下发通报,要求绩溪电站整改到位。2016年入汛以来,绩溪县-10-雨水较往年偏多,华东监管局未到绩溪电站开展现场检查,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2、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刘辉祥,中水五局绩溪电站C1标项目部安全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刘辉祥罚款人民币6000元。2)万作民,中水五局绩溪电站C1标项目部安全总监。作为安全管理负责人,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次数较少;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塌岩体异常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万作民罚款人民币8000元。3)宋立新,中水五局绩溪电站C1标项目部副经理。作为C1标项目-11-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造成的安全风险估计不足;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不深入,未查出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