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1页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3.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民法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3.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4.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1.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3.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4.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不能自然生产2.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3.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5.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6.项目经理部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7.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8.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9.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10.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授权代表。11.施工单位需要人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代理的法律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4.《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建法规2页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4.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8.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9.无权代理一般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10.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1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2.表见代理还需具备条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1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3.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4.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5.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6.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7.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是设立。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10.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1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1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13.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1.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2.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a债权主体的相对性;b债权内容的相对性;c债权责任的相对性。3.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4.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建法规3页6.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7.对于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单位是债务人;对于支付工程款,则相反。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3.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5.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6.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7.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8.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9.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10.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1.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赔偿损失的数额确定方法: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13.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14.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受知识产权保护。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1.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3.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4.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5.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6.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7.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9.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10.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1.财产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二建法规4页12.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13.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14.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15.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16.权利质押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17.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18.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19.定金具有的性质包括:合同成立的证据、违约金、预先给付、担保。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