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1)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2)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3)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1、(单选)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做一做2、(多选)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到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1、经济法的一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2、特定:有一些经济关系不受经济法的调整,如:继承、赠与。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三、经济法渊源(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3)行政法规——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8)国际条约——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注意:①顺序,效力等级由高到低排列;②每种法的形式的制定机构,有的是人大制定的,有的是行政部门制定的;③区分容易混淆的地方,如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单选)1、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A、民族自治地方条例B、宪法C、国际条约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一做2、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宪法B、同级政府规章C、法律D、行政法规四、经济法体系(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二)经济法主体范围1、国家机关。2、企业法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4、企业内部的职能机构、各层次的生产单位。5、各种形式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经济联合体。6、进行经济活动的非经济组织。7、公民。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2、内容(1)经济权利。(2)经济义务。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具有对应性、对等性,是密切联系不可分离的,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种类(1)物;(2)行为;(3)非物质财富,也可以称为精神财富或者精神产品。(多选)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A、土地使用权B、发明C、劳务D、产品做一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相同点:都以经济关系作为自已的调整对象。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调整目的不同主体不同调整原则不同(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民法: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民法:平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目的不同经济法:维护国家和国家经济的整体利益行政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民法: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4)调整的原则、方法不同经济法:有时还要采有命令与服从的原则来处理经济关系,综合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方法。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采用行政制裁的形式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采用民事制裁方法案例:某百货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0万套服装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应于8月5日前向服装厂预付300万元,待服装于10月底全部交付后结清货款,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经过市场调查,发现此种服装在市场上已滞销,于是提出协商减少加工5万套服装,服装厂表示同意。合同履行期届满,百货公司与服装厂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请用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理论来分析本案例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其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案例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依法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合法,是一份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主体是百货公司与服装厂,客体为10万套服装,内容为主体双方依照本合同所产生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减少加工5万套服装,使得原合同法律关系变更。合同变列后,双方认真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各项议务,确保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得以实现。正是由于双关严肃、认真地履行了合同,才使得本合同的法律关系得以终止。第三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民事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4、两审终审制度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3、专属管辖4、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单选)1、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欲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住所地法院B、乙住所地法院C、房屋所在地法院D、甲、乙所在地法院做一做C2、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X地人民法院D、Y地人民法院D(四)诉讼时效1、概念(1)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2、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