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医药卫生事业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生活质量的重大民生问题。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是实现全体人民病有所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根本途径,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行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全面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体居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坚持立足省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2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坚持探索创新,努力寻求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有效途径。(三)基本任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四大体系”、“八大体制机制”,即: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形成四位一体、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高效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健全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形成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的体制机制。(四)总体目标。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近期主要通过抓好五项重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到2011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3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明显缓解。二、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五)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扩大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2009年,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用两年左右时间,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省级财政按中央政策对困难地区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财政也要加大投入。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时必须解决退休人员医保问题,保障职工医疗保障权益。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多样化缴费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4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起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长期随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其非从业家属,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受益范围和受益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参保,做到应参尽参。(七)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的机制。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提高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建立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大额医疗保险办法。2011年底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2009年在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到2011年,新5农合在所有统筹地区实现门诊统筹。(八)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原则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并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在适当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超过上述标准的,应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把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探索筹资和支付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2011年基本实现市(州)级统筹。积极探索新农合市(州)级统筹的有效途径。(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公开便捷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对其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逐步取消大病救助病种限制,适当降低起付线,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定额门诊救助范围,减轻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常见或慢性病以及患有重病需要长期依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医疗负担;进一步简化大病救助申报审批和结算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可得6程度;积极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到2011年底前,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十)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省、市(州)、县(市)、乡镇(社区)四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简化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及时、高效快捷的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疗保险、救助费用结算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到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对接,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现结算与管理信息化。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并基本实现网上同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建立委托管理和区域协作制度,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异地就医监管,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积极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7化到县外转诊手续,积极探索市(州)范围内统一补偿办法。到2011年,基本实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即时结算。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高额医疗、特定病种、异地就医等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三、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制度(十一)基本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品种和数量,定期调整和更新。建立基本药物集中公开招标采购制度。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或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和配送成本。确定参与我省投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资格条件,监督公开招标的供求双方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制定和实施药品零售网点规划,健全便民惠民的药品供应网络。对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质量和价格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严格实施药品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质量标准和监管体系,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范围覆盖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所有基本药物品种。根据国家制定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确定全省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落实财政补助的同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十二)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公立医院分级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