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论文浅析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的相继颁布实施,对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活动越来越多、市场容量越来越大,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也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招投标行政监管能力有待增强,投诉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等。现就一些现象和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找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一、招投标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和现象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平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有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取隐密的手段实施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工程立项前,投标方贿赂招标方并逐步提出承揽项目要求;招标开始后,个别领导利用职权,授意招标方将招标项目发包给指定投标方;或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掌控招标结果。2、在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密切利害关系,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定此企业承建。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熟悉市场的优势,与有关单位沟通,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设置一些不公平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最后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于是,招投标只是程序而已,流于形式。二、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一)法律方面原因《招标投标法》是一个程序法,要求管理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实行备案管理,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办法还未完全出台,给招投标双方和管理部门在实施招投标的活动中带来了难度。(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原因1、招标人。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实践中,一些招标人单纯追求自身效益,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2、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居于中间环节,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实现起着关键作用。然而,实践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是:(1)评标专家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个体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2)部分地区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分散且容量偏小,随机抽定专家的概率很高,给部分投标人与专家串通勾结创造了机会。3、招标代理机构。在现行体制下,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律程序的招标投标运作,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这其中可能就会出现为了拿到代理权,向招标人行贿;为了使某些人中标,暗结“评标专家”,泄露标底、招标信息。4、投标人。投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者,居于与招标人对等的地位,本应是促进公平竞争的积极推进者,但实践中,由于一些招标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投标人对招标市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加之市场竞争激烈,僧多粥少,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会渗入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三)体制、管理的原因投融资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相关的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现在主要是依靠行政指挥,轻视合同约束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导致项目管理和招标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决策只管眼前,不顾长远;其管理方式和手段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况且政府部门为了赶节、换届、迎检等政绩需要,在项目管理中,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技术规定和合同条款约束,更不顾及招标投标业务程序的需要。由此进一步加剧了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中的不规范行为、低水平行为,导致工程招标流于形式走过场。(四)监督方面的原因1、监督机制的功能因素。《招标投标法》实施几年来,我国监督部门的定位不准一直困扰招标投标事业。现行招标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招标监管与执法分别为发改委、建设、水利、交通、民航、铁道、信息产业等各主管部门负责。多头而分散的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缺乏统一尺度和标准,必然出现监管空白。2、查处不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单位,除责令改正、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由于违规得来的利益远大于处罚所带来的损失,使部分招标、投标单位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三、预防对策与建议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思想道德及法律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首选方略,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抓住教育这个基础,从思想上打牢拒腐防变的根基。在招标投标环节,要以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教育,用惩腐倡廉的法律规定教育人,用查办的典型案例警示人,用廉洁勤政的模范事迹激励人,通过教育使干部经得起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2、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及时修订《招标投标法》,彻底清理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和滞后内容。同时,建议地方完善立法,有针对性地制订与之配套、切实可行的法规和规章。使得招标投标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做。3、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和管理,严格一票否决制度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发现评委有私收企业红包,打感情分、恩怨分的情况,除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使用严格遵循临时确定、隔离评标的原则。4、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建议加大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者的惩处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对参与围标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其法人代表列入无信誉经营者黑名单;对组织串标的代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打入永不允许担任中介机构的红色档案;对收受任何好处的公职人员,一律深查到底,追究责任。5、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领域诚信档案体系实行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凡有违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的,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有的要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有的要限制其在一定时期或永久性不得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建筑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降低其资格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等等。使得通过行贿中标的工程承包商,除依法被处罚外,其企业的不良信用档案和记录在网上公开,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进入建设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过程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将监管职责延伸到工程结算中,严肃查处那些签订合同偷梁换柱,违法转包、分包,或者以低价中标,高价追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设立举报系统,实行多渠道监督。举报系统可采取设立举报箱、电子邮箱、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监督的对象包括监管部门、纪检和检察院等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各方主体,形成全方位的预防体系,使招标投标领域的职务犯罪没有藏身之地。有关部门要鼓励群众,特别是建筑企业对招投标工程中的违法操作实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